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規定》在1994.09.1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10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及簽發《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
生產建設項目範圍在縣(市、區)境內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簽發《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跨縣(市、區)、跨行署(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出審查意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簽發《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申報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後,應當派人員進行現場勘察;經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合格的,發給《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並監督其方案的實施。
第五條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改動,確需修改時,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列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生產建設項目中水土保持設施的竣工驗收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計畫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簽發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
第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生產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環境條件;
(二)生產建設規模;
(三)水地保持現狀;
(四)因生產建設可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預測;
(五)水土保持措施;
(六)概算及效益;
(七)實施方案及措施等。
第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因技術力量等原因無力提出水土保持方案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提出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建和在建的項目,未申報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補報水土保持方案;逾期不報的,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編寫提綱、水土保持方案審定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製作並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會同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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