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為了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7月16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0月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為了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7月16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為了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7月16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政策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2號《國務院關於修...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二第七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後,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
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於 2001年12月1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環境保護部令 第16號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
第一條 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四、將《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壩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五、將《城市...
2023年11月1日,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海關總署、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有權查閱、複製當事人的有關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應當徵求海洋、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
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二、將第四...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5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將《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
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26.《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條。27.《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2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29.《開發建設晉陝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第...
第四十八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的,按照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九條 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排污行為,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仍應當承擔治理污染、賠償損害的責任。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七、刪去《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區域設定拆船廠並進行拆船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拆船廠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四、刪去《...
1979-1993 法規建設階段 1979年9月13日,我國第一部環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標誌著我國環境保護開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軌道。1981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提出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1982年頒布《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排污收費制度正式建立...
三、開發建設晉陝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1988年9月1日國務院批准 1988年10月1日國家計畫委員會、水利部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四、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國家醫藥管理局發布)五、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
因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修改了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船員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涉及取消“在華外國商會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和移民...
因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決定》修改了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船員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涉及取消“在華外國商會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和移民...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26.《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條。27.《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2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29.《開發建設晉陝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第...
關於修改《〈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04年6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修訂 辦法發布 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5年6月9日修訂)(2000年7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自...
二十一、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
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
二十一、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本決定...
第四十八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的,按照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九條 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排污行為,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仍應當承擔治理污染、賠償損害的責任。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五十一條 縣級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十四、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
條例全文 發布通知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
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檔案,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