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於2023年10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1月1日國務院(國發〔2023〕20號)印發。
《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領域3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罰款事項,調整17個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7日
- 發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23〕20號
- 通過時間:2023年10月20日
決定全文
決定附屬檔案
序號 | 罰款事項 | 主管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替代監管措施 |
1 | 對貼上偽造的進網許可標誌行為的罰款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取消 | 責令相關主體及時改正,推行進網許可標誌電子化,逐步替代紙質標誌貼簽。 |
2 | 對未在備案編號下方連結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備案管理系統網址行為的罰款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 | 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 |
3 | 對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行為的罰款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 | 取消 | 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規範網站標明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核准編號行為,方便公眾查詢網站實名信息。 |
4 | 對父母或者監護人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行為的罰款 | 教育部門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 取消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5 | 對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拒不改正行為的罰款 | 教育部門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 取消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6 | 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行為的罰款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 取消 |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7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行為的罰款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取消 | 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8 | 對未取得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等行為的罰款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 取消 | 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9 | 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名稱等事項發生變更,逾期不辦理變更手續行為的罰款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取消 | 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10 | 對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以及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行為的罰款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和第三十九條 | 取消 | 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11 | 對違法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設施等行為的罰款 | 應急管理部門 |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 下調對個人的罰款數額上限,上調對單位的罰款數額上限 | |
12 | 商業銀行對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行為的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 |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取消 | 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13 | 商業銀行對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行為的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 |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 取消 | 由中國人民銀行對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行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14 | 商業銀行對付款人為不符合規定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承付行為的罰款 | 中國人民銀行 | 《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 取消 | 由中國人民銀行對付款人為不符合規定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承付行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
15 | 對未經批准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16 | 對發行進口出版物未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17 | 對出版單位委託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至(五)項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18 | 對利用出版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19 | 對未經批准從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20 | 對音像出版單位委託未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的單位製作音像製品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21 | 對音像複製單位未將複製的境外音像製品全部運輸出境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22 | 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或者非音像複製單位複製的音像製品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 |
23 | 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並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 |
24 | 對未經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並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 |
25 | 對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五)、(七)項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並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 |
26 | 對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並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 |
27 | 對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驗證有關證明等行為的罰款 | 新聞出版部門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二)、(三)、(五)、(六)、(七)項 | 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並取消罰款起罰數額 | |
28 | 對違反木材運輸證管理規定行為的罰款 | 林業草原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三、四款 | 取消 | 通過要求經營加工企業建立台賬等方式進行監管。 |
29 | 對違反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審批規定行為的罰款 | 郵政部門 |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 取消 | 對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的企業通過“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 |
30 | 對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未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項目竣工但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未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行為的罰款 |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項 | 取消 | 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
31 | 對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行為的罰款 |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二)、(三)項 | 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 |
32 | 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罰款 |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二)、(三)、(六)項 | 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 |
33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行為的罰款 | 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 取消 | 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