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由國務院發布。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由國務院發布。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由國務院發布。發布通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國...
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3年10月27日 決定附屬檔案 內容解讀 2023年11月1日,為...
罰款事項取消後,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2年7月30日 決定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內...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是政務服務和監管執法更加最佳化。決定取消和調整了一批不合理罰款事項,取消了部分許可事項或者下放了許可事項層級,簡化了有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務便利化水平,增強企業和民眾獲得感。二是罰款規定製度設計更加科學。對部分罰款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增加不同的罰款檔次,分類細化,並降低了部分罰款事項的起罰數額和...
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證、批准、備案部門決定。”刪去第七十二條第七項中的“允許進口獸用生物製品證明檔案”。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條第...
第七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其中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撤銷獸藥批准證明檔案或者責令停止獸藥研究試驗的,由發證、批准、備案部門決定。”刪去第七十二條第七項中的“允許進口獸用生物製品證明檔案”。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條第...
國務院決定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自決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國務院決定調整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設定的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有關罰款規定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相關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註冊資本、技術能力等條件,經國家質檢...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取消《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父母或者監護人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行為的罰款,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取消《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四十九、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回有關獎勵。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
2014年12月,國辦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要求簡化投資審批程式,將環評等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串聯”審批改為“並聯”審批。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回有關獎勵。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
規範罰款行為,全面清理取消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設定的罰款事項,從源頭上杜絕亂罰款。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制度,推進評估評價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十三)最佳化經常性涉企服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優質普惠的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健全常態化政企...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取消《支付結算辦法》中的有關罰款規定。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 銀髮〔1997〕39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取消《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行為的罰款。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總則 (共二十一...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調整《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對未經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 (一)...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職責許可權的劃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內容調整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第666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將《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調整罰款數額的...
2020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十七明確:將《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調整《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通過,決定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行為的罰款,改為使用對工程造價諮詢相關活動,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取消第三十六條對未取得資質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改為...
2023年10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以下簡稱《決定》)印發實施,取消和調整了33個罰款事項,並要求各相關部門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決定》中涉及交通運輸部的是取消了《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違反經營境內郵政通信業務審批規定行為的罰款。同時,交通運輸...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2023年10月27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調整《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二)、(三)、(六)項,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等行為的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項...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廢止 2023年2月17日,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省政府對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2009年11月2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 政府規章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