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務院(國發〔2022〕15號)發布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務院(國發〔2022〕15號)發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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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是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2022年8月12日,國務院(國發〔2022〕15號)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2日
  • 發文字號:國發〔2022〕15號
決定全文,決定附屬檔案,內容解讀,答記者問,發布決定,

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並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後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後,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2年7月30日

決定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內容解讀

答記者問

為了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法務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出台背景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行政執法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斷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和質量,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部署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2021年5月以來,法務部組織國務院部門清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罰款規定,第一批清理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社會關注度高的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領域的罰款規定。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決定》,於2022年7月21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調整主要內容
答:《決定》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取消和調整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包括公安部1個、交通運輸部12個、市場監管總局16個;調整24個罰款事項,包括交通運輸部19個、市場監管總局5個。《決定》還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二是對相關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有關部門要在《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並完成部門規章的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後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
三是對替代監管措施提出了原則要求,罰款事項取消後,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如何監管、落實責任
答:《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但取消並不意味著不管了,針對這些事項,《決定》要求有關部門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對於可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的,納入日常監管,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督促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規經營。
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從源頭上避免重複罰款。
三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對於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由有關行政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查驗和監管,切實減輕企業和民眾的負擔。
調整罰款事項的考慮
調整這24個罰款事項的主要方式是下調罰款數額。落實這些調整措施,要把握三個重點。
一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罰款規定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及獲利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及造成的損害、裁量權的規範、預防作用的發揮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該嚴的要嚴,該輕的要輕。
二是嚴格遵守立法許可權。法律、行政法規只設定了罰款,而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幅度或者數額的,部門規章可以在國務院規定的限額內作出具體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只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其他行政處罰,而沒有設定罰款的,部門規章不得增設罰款,要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可以依法在國務院規定的限額內設定罰款。
三是科學確定罰款數額。對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設定一定倍數和一定數額罰款的,要加強協調銜接,避免相互衝突。
實施意義和如何落實
答:《決定》的實施有利於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突出問題,有利於惠企利民,提升企業和民眾獲得感,有利於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這裡就罰款的實施和《決定》的落實再強調四點。
一是行政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不得為了罰款而罰款,堅決杜絕逐利執法,嚴禁下達罰沒指標。202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等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按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法務部將配合財政部做好有關工作。
二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等在法定幅度外減輕罰款。針對實踐中行政機關不願、不敢適用減輕、從輕處罰規定的情況,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修改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刪除了“依法”,這也是在引導行政機關可以直接適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根據具體案情,合理實施行政處罰。
三是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執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溫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形。有一些違法行為的違法性較弱,違法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當事人及時改正,儘管也破壞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近年來,上海、浙江、廣東等地出台“免罰清單”“輕罰清單”,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這裡要特彆強調的是,不在“免罰”“輕罰”清單里的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符合行政處罰法,也可以直接適用從輕、減輕、免予處罰規定。
四是加強監督,確保《決定》落實到位。本次清理採取“先決策,後改法”的方式,為了確保《決定》真正落地,《決定》對修改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提出了時間要求。法務部將按照法定程式推進有關行政法規立法工作,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保證罰款規定按照《決定》要求修改到位,從源頭上規範罰款。有關規定修改後,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修改後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讓罰款清理的成果實實在在惠及企業和民眾。

發布決定

《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切實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讓企業和民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
《決定》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取消和調整上述罰款事項,嚴格執行國務院明確的“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凡是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凡是罰款事項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53個罰款事項,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規,修改和廢止20部部門規章。為了最大限度推進清理成果落地見效,《決定》對修改行政法規、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有關部門要在《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並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後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
為了保護人民民眾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決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後,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下一步,國務院將繼續組織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現有關工作已經同步開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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