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銀川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範銀川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寧政規發〔2020〕7號)等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
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列入市本級政府資金年度投入計畫的新建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實行代建制,如:
(一)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公檢法司等業務用房及配套基礎設施。
(四)銀川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市本級非經營性項目。
住建、交通、水務、園林、環保、網信等專業化較強的建設項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不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銀川市政府設立的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銀川市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五條  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投資規模、社會影響及資金來源分為: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一般項目:指投資額在1億元(不含)以下的項目。
重大項目:指投資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項目。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審批部門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等事項的審批。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選址、土地、規劃以及不動產登記等管理事項。
第八條  發改部門負責對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的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審批部門已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已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經會商財政部門後,形成包含相應項目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按程式報請市政府研究審定通過後正式下達,並配合審批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管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下達資金預算指標、撥付資金,審核項目工程竣工結算、批覆財務決算。會同審計部門對工程進度及資金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使用單位的申報核撥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含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分析報告、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投資績效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確保項目前期工作高效推進。
第十條  住建部門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以及各階段驗收等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加強對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融資及建設管理秩序,提高政府投資績效。第十二條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供地手續(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證)等手續的報批辦理,確定項目資金來源,並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取得項目代碼。
(二) 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 協助代建單位完成項目前期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出具檔案、授權委託書、簽字蓋章等)。
(四) 負責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並向發改、財政部門申請按項目計畫進度安排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預算,確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投入計畫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根據代建協定核撥至代建單位賬戶,由代建單位按照工程進度自主支付相關費用。
(五) 參與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六) 以《設計任務書》的形式向代建單位提出使用需求,參與項目施工圖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核並書面確認。
(七) 負責協調與代建項目相關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第三方,解決項目用地範圍內地面附著物的拆除清理、樹木移栽等影響施工的相關事宜,為項目建設提供便利工作條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項目周邊水、暖、電、氣、路等市政配套條件並確保與項目同期建設投入使用;繳納項目竣工驗收前需使用單位支付的水、暖、電、氣等相關預繳費用。
(八) 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牽頭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包括但不限於重要技術論證、重大設計變更、重大經濟簽證等),參與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等工作,並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1個月內接收管理項目實體、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如代建項目因上述第七款市政配套條件不完善導致項目不具備驗收條件,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項目完工後1個月內先行接管項目實體,待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再由代建單位組織完善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負責市本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
(二) 在項目使用單位的協助下完成規劃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分析報告,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公眾參與,投資績效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前期手續的編制報批工作以及重大項目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並根據程式逐級上報。
(三) 負責協助項目使用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並向發改、財政部門申請按項目計畫進度安排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預算,確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投入計畫資金及時足額核撥。
(四) 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畫和項目管理目標。
(五) 依法開展代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
(六) 負責按照代建項目工程進度自主審核撥付相應資金。
(七) 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及缺陷責任期維保工作等。
(八) 及時報送代建項目竣工結算,編報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總投資5000萬元—1500萬元(含)的項目,或者國家相關規劃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中所列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者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或者部分擴建改建的項目,或者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負責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供地手續(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證)等手續的報批辦理,確定項目資金來源,並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取得項目代碼。經市政府批准代建,並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協定後,由代建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按項目建議書批覆或項目使用單位提出的總體使用需求意見通過招標或委託的方式選擇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按規定程式報審批部門審批後申請列入市本級政府資金年度投入計畫。
第十七條  項目列入市本級政府資金年度投入計畫後,代建單位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估算,結合項目使用單位書面提出的《設計任務書》(確定具體的平面布局、使用功能、材料做法、選色和設施設備配置要求以及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會同項目使用單位通過委託或招標的方式選擇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審批部門審批。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按照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項目施工圖的設計,經使用單位書面確認,報審圖機構進行圖紙審查後作為施工招標及實施的依據,在項目實施後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有關規定,在各監督部門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開展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不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額。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投資額度超過1億元(含)的,代建單位應根據財政部門關於政府採購限額標準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或委託的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造價諮詢單位對項目進行全過程造價諮詢服務,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覆概算控制項目總投資。造價諮詢費計入項目投資估(概)算中,一併納入項目成本。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代建單位的協助下及時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調整概算有關檔案材料,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核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不同審批部門審批的,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徵求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同意後進行核定。
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先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按照政策規定完成概算調整前各項工作,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控重大設計變更,實施重大設計變更前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會同代建單位按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設計變更:
(一) 項目總投資超過原批准概算投資10%(含)以上或總規模超過原批准總規模5%(含)以上的。
(二) 項目選址、用途、主要設計方案發生變化的。
(三) 項目建築物等級、結構,主要材料及設備選型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 給排水、暖通與空調、電氣等專業容量、負荷等發生變化,導致工程投資額與批准概算相差10%(含)以上,且不能在批准概算中調劑解決的。
屬於(一)、(二)項的重大設計變更前,應當先徵求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同意。行業管理辦法對重大設計變更有明確界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應當由項目使用單位會同代建單位向原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 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主要理由。
(二) 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包括概算調整與原批覆概算對比表,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 原初步設計檔案、概算書和初步設計批覆檔案;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 超概算資金來源證明檔案。
(五) 已完工項目需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審核)報告。
(六) 根據項目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一般設計變更應在原批准概算內調劑解決,由代建單位組織審查確認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集、整理、保管各項工程檔案資料,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項目實體、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項目使用單位應自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接收管理項目實體、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批覆的概算總投資作為固定資產暫估價值將已實體移交使用但尚未辦理完成竣工決算手續的代建項目登記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照財政部門批覆的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固定資產暫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  缺陷責任期為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維護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日常保修維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應根據《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相關規定計算得出定額工期,作為項目招標檔案和施工契約中約定工期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或延長定額工期,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定額工期組織實施代建項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會同代建單位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畫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對財政部門核撥的代建項目建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在項目建成後將剩餘資金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收回,避免造成財政資金沉澱。私自挪用、調整使用建設專項資金的,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後果,或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屬各縣(市)區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7日。《銀川市非經營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銀政辦發〔2019〕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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