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相關政策、規定製定的辦法。湖南省水利廳於2022年4月29日印發,自從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水利廳
  • 有效期限:五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湖南省水利廳關於修訂印發《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水發〔2022〕14 號
各市州水利局、縣市區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門):為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防治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湖南省水利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相關政策、規定,對原《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湘水發〔2018〕16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2年4月2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等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設計施工、監測監理、驗收報備、監督檢查、問題認定與責任追究。
第三條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人民政府審批(核准、備案)項目、《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條例》規定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權內項目、省級立項(審批)水利項目(省立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項目)、風電項目和跨市州項目,以及水利部下放省級審批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組織開展省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指導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下放給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生產建設項目與市級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指導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省級立項的占地10公頃以下、且挖填土石方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負責縣級許可權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省直管縣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以及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管理許可權由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規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放給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管理許可權不得再下放。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宣傳,加強水土保持業務培訓,提高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包括個人)應當認真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各項水土保持措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第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開工前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許可權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報告書和報告表。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及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及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由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生產建設單位可以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也可以實行承諾制,由生產建設單位組織技術審查,提交審查意見。技術審查專家(含水土保持、生態、水利工程、概預算等專業)不少於5人,從省級水土保持專家庫抽取。
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嚴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與標準規範規程、認真執行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落實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等作出書面承諾;對作出不實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願意承擔其法律責任和失信責任作出書面承諾,有關式樣見附屬檔案3。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提交申請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立項建設檔案、身份證明材料、水土保持承諾書及審查意見(實行承諾制的)等材料,有關式樣見附屬檔案1、3、4。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申請材料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二)申請材料內容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批准。
(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
(二)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要求;
(三)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承諾書示範文本要求;
(四)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通過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要求;
(二)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承諾書示範文本要求;
(三)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通過條件;
(四)其他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其他類型開發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開發區(含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特色工業園區),實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制度。國家級開發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制度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開發區管理機構是開發區水土流失防治的主體責任單位,生產建設單位是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主體責任單位。實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不改變開發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許可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在“五通一平”前,按照湖南省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工作導則,組織編制、審查開發區水土保持方案區域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區域評估報告書),提交區域評估報告書審查意見,出具水土保持承諾書,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資料包括申請書、區域評估報告書及專家審查意見、水土保持承諾書。開發區內已報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不納入評估範圍,按獨立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從省級水土保持專家庫中抽取7名及以上專家(含水土保持、生態、水利工程、概預算等專家),組織對開發區水土保持方案區域評估報告書進行技術審查,按照規定形成開發區水土保持方案區域評估報告書專家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包括“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全面實行承諾制管理(棄渣場設定在開發區外的除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向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水土保持承諾書等申請材料,有關式樣見附屬檔案1、3。
非開發區按照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實行承諾制管理。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向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水土保持承諾書等申請材料,有關式樣見附屬檔案1、3。
開發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非開發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技術審查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報批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擬報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於公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逐一處理與回應,並在水土保持承諾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開發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非開發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報告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組織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對申請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標準、水土保持補償費金額。對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及要求。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需要重新辦理立項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
(二)涉及國家級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
(三)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範圍增加30%及以上的;
(四)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增加30%及以上的;
(五)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工程線路長度20%及以上的;
(六)施工道路或伴行道路等長度增加20%及以上的;
(七)橋樑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塹累計長度達到該工程線路總長度10%及以上的;
(八)風電工程風機點位變化數量超出原設計風機數量30%及以上的
(九)在批准的取土(包括砂、石等)場外新增取土場,且單個在5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單個取土場取土量30%及以上的。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表土剝離量減少30%及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30%及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減少30%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 確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棄渣場)、取土場外新設棄渣場、取土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取土場取土量的,生產建設單位可就其位置、範圍、容量徵得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同意後先行使用,同步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保證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棄渣場、取土場同意檔案應當同時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機關以及有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外新設棄渣場的,其單個棄渣場堆渣量在5萬立方米及以上或者堆高在5米及以上的,或者需要提高單個棄渣場堆渣量20%及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棄渣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取土場重大變更方案可納入棄渣場變更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書。
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與規程規範的棄渣場,或者未取得變更批准的棄渣場,應當依法處理。
渣場上述變化涉及穩定安全問題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論證工作,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式。
第二十條 其它水土保持方案總體變化超過5%及以上的(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各單項變化值的算術平均值),且單項變化超過10%及以上的;新設單個棄渣場堆渣量在5萬立方米以下或者堆高在5米以下的,或者提高單個棄渣場堆渣量20%以下5%及以上的;新增取土場,且單個在5萬立方米以下0.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或者增加單個取土場取土量30%以下10%及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變更方案(棄渣場補充),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其它水土保持方案變化,納入水土保持驗收。
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申請材料與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材料相同,變更申請書式樣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一條 對於採用承諾製取得水土保持行政許可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存在較嚴重質量問題或者報告表存在“以大報小”問題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責成生產建設單位按照非承諾制方式限期重新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計與施工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開展項目主體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時,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時開展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並單獨成冊或在主體設計中列專章,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一同辦理相關手續,作為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依據。棄渣場等重要防護對象應當開展點對點勘察與設計。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施工中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與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變更規定報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機關批准或者備案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等發布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以及國家稅費改革政策要求,在項目開工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明確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管理部門與人員,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在項目招投標檔案和契約中明確參建單位水土流失防治責任,水土保持實施內容、質量、進度等要求,以及獎懲措施,規範施工行為。
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剝離、保存、利用表土,及時實施攔擋、截排水、沉沙池、苫蓋等臨時水土保持措施,嚴格執行“先攔後棄”,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防治施工期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建設管理場所公示水土保持防治責任範圍、土石方開挖與回填數量、棄渣總量及棄渣場數量、水土流失防治目標、水土保持投資等主要參數。實行承諾制的,應當同時公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書。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棄渣場位置公示棄渣場面積、設計容量與堆高等主要參數。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撰寫水土保持施工日誌,按規定建立施工檔案,分類保存相關資料,棄渣場、填方邊坡、植被恢復措施和施工期臨時水土保持措施還應分時段收集影像資料。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水土保持施工總結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監測監理
第二十九條 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自行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或者委託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生產建設單位或者開發區管理機構自行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應當具有水土保持以及其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必要的監測設施設備。
水土保持監測工作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
第三十條 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的單位(簡稱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編制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提出控制施工過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見建議。
監測單位在監測期間要做好監測記錄和數據整編,按季度編制監測報告(以下簡稱監測季報);工期3年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可與第四季度結合編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應當編制監測總結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施工全過程各階段擾動土地情況、水土流失狀況、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情況。
(一)擾動土地情況:應重點監測實際發生的永久和臨時占地、擾動地表植被面積、永久和臨時棄渣量及變化情況等;
(二)水土流失狀況:應重點監測實際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 分布、土壤流失量及變化情況等;
(三)水土流失防治成效:應重點監測實際採取水土保持工 程、植物和臨時措施的位置、數量,以及實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後的防治效果對比情況等;
(四)水土流失危害:應重點監測水土流失對主體工程、周邊重要設施等造成的影響及危害等。
第三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測規定,針對不同監測內容和重點,綜合採取衛星遙感、無人機遙感、視頻監控、地面觀測、實地調查量測等多種方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實現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定量監測和過程控制。
第三十三條 監測單位在監測過程中發現可能發生水土流失危害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報告;發現可能發生嚴重水土流失危害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監測單位應當針對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問題,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提出控制水土流失的意見建議。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擾動土地情況、水土流失狀況、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監測結果,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情況進行評價,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中明確“綠黃紅”三色評價結論。
第三十五條 監測實施方案、日常監測記錄和數據、監測意見、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應當及時提交生產建設單位。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期間將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在其官方網站公開,同時在業主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公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項目,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監測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機關以及項目涉及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土保持監測實施方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報送上一季度的監測季報,在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監測報告(工期3年以上),在監測工作完成3個月內報送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和三色評價結論,不斷最佳化水土保持設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對監測發現的問題建立台賬,及時組織有關參建單位採取整改措施,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條 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範規程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其中,征占地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第三十八條 承擔水土保持監理的單位及人員應當根據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規程、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設計檔案,以及工程施工契約、監理契約等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單位應當按要求編制水土保持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月報、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由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生產建設單位等,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質量評定規程共同研究確定水土保持設施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並按照規定由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報有關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水土保持設施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由監理單位核定,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評定由監理單位覆核、生產建設單位核定;分部工程質量評定由監理單位覆核、生產建設單位核定;單位工程質量評定由生產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覆核,報有關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重點對水土保持工程質量、投資、進度進行控制,及時掌握項目建設過程中表土剝離量、棄渣量的變化情況,以及臨時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的實施情況。
監理單位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水土保持問題,應當及時向施工等單位下達監理指令,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監理指令應當同時抄送項目生產建設單位。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對開發區或者開發區一定區域統一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其監測、監理成果可供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區域內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的項目可不再單獨開展。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
第四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和竣工驗收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按照規定完成報備並取得報備回執。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或者未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一般應當按照編制驗收報告、組織竣工驗收、公開驗收情況、報備驗收材料的程式開展。
(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包括開發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示範文本要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測單位、監理單位不得承擔同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工作。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結論為具備驗收條件的,生產建設單位方可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水利部規定式樣),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
(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詳見附屬檔案6),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按照相關規定需要開展導(截)流、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和完工驗收的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相應階段的水土保持設施專項驗收。
第四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應當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準規範規程,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結論應當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變更規定手續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
(三)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或補充開展的水土保持監測不符合規定的;
(四)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的;
(五)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六)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七)重要防護對象無安全穩定結論或者結論為不穩定的;
(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九)監測總結報告三色評價結論為“紅”色,整改措施未到位並發揮效益的;
(十)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和監理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十一)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十二)實行承諾制的,承諾的內容未完成的;
(十三)存在其它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及時通過其網站、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對於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包括開發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驗收材料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
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鑑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許可權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材料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5)、生產建設項目相應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對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回執(詳見附屬檔案7),並定期在入口網站公告。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章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核查。
監督檢查中的技術性、基礎性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有關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計畫。必要時履行相關程式後可在年度檢查計畫外增加檢查項目。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採取遙感監管、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際網路+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在建項目監管全覆蓋。
現場檢查隨機確定檢查對象,每年現場檢查的項目數量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對有舉報線索、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項目、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和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
第五十一條 根據生產建設項目的情況,現場檢查可以邀請生產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和專家參加,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為檢查組成員參加。
第五十二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等情況;實行承諾制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實性和質量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棄渣場、取土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臨時措施等落實情況;
(六)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理工作開展情況;
(七)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八)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及備案情況;
(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歷次監督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十)核實民眾舉報情況。
第五十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印發檢查通知;
(二)現場檢查並查閱有關資料;
(三)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指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等單位)水土保持情況介紹並問詢;
(四)填寫現場檢查表格,現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簽字;
(五)向被檢查單位印發監督檢查意見(整改意見),並抄送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六)對限期整改的及時進行複查。
根據需要,按照“四不兩直”等方式開展現場檢查的,可調整和簡化有關程式。
第五十四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督查組人數。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
(二)出示證件。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項目現場負責人出示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薦、建議和要求生產建設單位委託特定第三方機構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在現場檢查完成後及時將檢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涉及其他參建單位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轉達。檢查意見應當明確存在的水土保持問題、整改要求和時限。
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查處的,可以不印發監督檢查意見,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監督檢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水土保持問題整改,將整改情況報送監督檢查單位。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在官網公開監督檢查和整改落實情況,並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
第五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已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重點選取水土保持監測評價結論為“紅”色的,以及根據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材料核查的情況發現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問題的,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核查。
第六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項目所在地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家參加。
第六十一條 核查應當依據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開展,重點核查驗收材料、驗收程式、措施落實和防治效果等內容。
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核查以重點抽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質量核查以查閱監理資料為主,結合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閱監測資料和現場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核查單位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結論。未發現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式履行、驗收標準和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的結論。對不符合規定程式或者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結論。
第六十三條 核查結束後,核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核查意見。核查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核查結論及下一步要求等。對於核查結論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列出核查發現的問題清單。
第六十四條 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產建設單位,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達到驗收標準和條件後重新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按照規定報備。
第七章 水土保持問題認定與責任追究
第六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和驗收核查發現的生產建設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設計、棄渣堆置、措施落實、監測監理、設施驗收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標準規範規程的問題,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查閱相關資料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按照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規定與標準認定水土保持問題,確定責任單位及其應負的責任,對責任單位進行約談、重點監管、信用懲戒等。
監督檢查單位對水土保持問題進行認定時,應當經責任單位確認。
第六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懲戒實行“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兩單”制度。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存在下列問題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
1.生產建設單位:“未批先建”“未批先棄”“未驗先投”的;隨意拆分生產建設項目一次,以達到降低或者規避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行政許可、驗收備案要求的;亂棄亂倒、順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作出不實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的;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監測、監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臨時措施落實不足50%的;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自主驗收的;
2.方案編制單位:1年內有2個及以上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過審查審批的;
3.方案技術評審單位:因未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開展技術評審,評審通過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準予許可的;
4.驗收報告編制單位: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作出具備驗收條件結論的;
5.監測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展監測工作的;同一項目的監測季報2次未按時提交的;監測季報三色評價和總結報告結論與實際不符的;
6.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擅自作出重大變更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對未批先棄、亂棄亂倒、順坡溜渣、隨意開挖等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7.設計單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設計規範開展設計,擅自降低防治標準等級的;
8.施工單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臨時措施落實到位不足50%的;未批先棄的;亂棄亂倒、順坡溜渣1千立方米及以上的;
9.被實施行政處罰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情形。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單”。
1.在“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內再次發生應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情形的;
2.作出不實承諾被撤銷準予許可決定的;
3.在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測、監理、驗收等工作及相關技術成果中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隨意拆分生產建設項目二次及以上的,以達到降低或者規避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行政許可、驗收備案要求的;
5.被實施水土保持行政強制的;
6.拒不執行水土保持行政處罰決定的;
7.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到位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情形。
第六十七條 水土保持“兩單”認定、報送、公開、套用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水利部有關規定等執行。
第六十八條 對於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活動,應當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對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及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一定的水土保持監測或驗收工作業績、必要的設施設備。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從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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