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惠州市水利局於2021年12月6日印發惠州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水利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監管要求,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產建設單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全面推動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履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函〔2019〕16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惠州市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所稱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水土保持監理監測、水土保持設計與實施、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查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及核查。
  第三條【分級管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以上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監督指導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水土保持職責。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級以上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依委託職權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行業管理】 市、縣(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城管執法、能源和重點項目、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關部門要加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信息互通、共享,對本行業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生產建設單位採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並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水土保持信息化及檔案管理】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水土保持考核評估、廣東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和廣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要求,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息化和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審批監督執法銜接機制】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銜接聯動,做好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同監管。
  第七條【水土保持主體責任】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組織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後續設計,將水土保持措施經費列入工程概(預)算;組織和監督施工、監理及水土流失監測等各參建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落實項目紅線範圍內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
  第八條【水土保持方案編報】 按照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量,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
  第九條【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按申請類型,分為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非盈利組織投資、個人投資項目,水土保持區域評估三類。
  企業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承諾制管理,由生產建設單位自主或委託技術審查機構進行技術評審,生產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方案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政府投資、非盈利組織投資、個人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評審。
  生產建設單位可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申請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條【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時限】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申請之日起在承諾時限內(不含技術審查時間)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生產建設單位因水土保持方案申報材料不具備許可條件,可通過補正材料具備許可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投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檢查項目庫,日常抽查項目比例不少於當年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許可總量的20%,納入重點檢查範圍的項目全面檢查。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設計】 生產建設單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許可決定後,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並將水土保持措施經費列入概、預算。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並編制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組織方案,落實好苫蓋、攔擋、排水、沉砂等相關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監測】 依法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按規定向水土保持方案許可部門及項目所屬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監測情況。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監理】 依法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範,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對發現的水土流失隱患或者問題,應及時報告生產建設單位,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應當採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遙感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在建項目全覆蓋。每年現場檢查比例不低於在建項目的10%,每年不定期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0%的項目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對歷次檢查不及時整改、不按規定提交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和有舉報線索的項目應當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 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向水土保持方案許可部門報備驗收材料並取得報備回執。生產建設單位選擇聯合驗收的,應當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納入聯合驗收內容。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備案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項目核查項目庫,自行或者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對報備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進行核查。抽查頻次為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少於20%。
  第十九條【技術審查核查檢查支撐服務】 技術審查、核查和監督檢查中的基礎性、技術性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受委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等。
  第二十條【技術審查核查檢查責任】 方案編制機構、技術審查核查機構、檢查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分別對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核查意見、檢查意見和個人評審意見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二十一條【解釋許可權】 本辦法由惠州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強監管”總基調,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強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推動強監管常態化、規範化、成體系,切實“看住人為水土流失”。通過梳理現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惠州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本《辦法》的出台,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許可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條件,規範了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設施驗收及核查程式,簡化了許可備案手續,壓縮了許可備案時限,為我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生產建設項目服務提供科學、規範指引,確保水土保持管理“放得開、管得住、服務好”,保障我市經濟建設和生態環境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
  (一)根據《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化簡政放權、精簡最佳化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責任追究,最佳化政務服務、提升服務效能,嚴格督查督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監管逐級督查制度。按要求需制定水土保持履職逐級督查制度。
  (二)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辦水保〔2019〕172號)規定,落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管理和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督查。按要求需建立完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管理和履職督查等制度。
  (三)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2020年廣東省水土保持工作要點的通知》(粵水水保〔2020〕3號)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系統梳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政策制度,完善生產建設項目監管制度體系(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核查、履職督查等制度);積極推進已準予許可企業投資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加強在建生產建設項目監管,現場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推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在出具驗收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按要求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核查、履職督查等制度。
  (四)根據《廣東省水利廳轉發水利部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粵水水保函〔2017〕2742號)要求,報備核查是自主驗收改革後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應依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具體的核查辦法。按要求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核查制度。
  三、《辦法》主要規定了哪些規定措施
  (一)明確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監理監測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條件。
  《辦法》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依法行政相關規定,對國家、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進行梳理和最佳化,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監理監測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具體條件和內容,簡化水土保持方案許可、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手續,進一步壓縮審批備案辦理時限,為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服務機構提供便利。
  (二)規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監督檢查、設施驗收和核查程式。
  《辦法》進一步明確水土保持工作程式,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和核查程式、時限等進行了規定,規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其他行政事項的程式和行為。
  (三)明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職責。
  《辦法》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相關規定,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管理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職權職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