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環發〔2008〕117號

關於印發《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 屬性:行政法規
  • 編號:環發〔2008〕117號
  • 頒布時間:2008.12.4
  • 施行時間:2008.12.4
  • 公布單位:水專項領導小組
概述,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實施計畫與立項,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第五章 資金管理,第六章 人才、智慧財產權和資產管理,第七章 保密、檔案及其他,第八章 附 則,

概述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中科院、工程院,各有關水專項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組織管理,明確各方職責,推動水專項的組織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和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印發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水專項牽頭組織部門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制訂了《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已經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實施,實現水專項規範管理,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水專項實施方案”)以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水專項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水專項對於我國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節能減排,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水專項是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技術。水專項設定六個主題;主題下設若干項目;項目由若干課題組成。
項目(課題)分為技術示範類、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技術示範類主要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集成及工程套用示範,為示範區水質改善和飲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術支撐;技術研究類主要開展共性污染治理技術、管理技術和經濟政策研究;技術開發類主要開展關鍵設備、產品等的研製和產業化。
第四條 水專項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資源整合。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加強與現有科技資源及成果的銜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以及國際合作的科技資源,發揮產學研結合的優勢,集中力量開展科技攻關。
(二)突出重點、分類管理。水專項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示範研究;針對不同類型項目(課題)實行分類管理,對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
(三)定期評估、注重實效。建立健全水專項監督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技術攻關進展、水質目標改善狀況、技術套用效果等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取得實效。
(四)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推行管理決策公開透明,鼓勵公眾參與,接受公眾監督;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開展監測、監督和監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水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做好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專項領導小組由國務院批准成立,對水專項組織實施承擔領導責任。水專項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部門優勢,配合做好水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是保證水專項順利組織實施並完成預期目標的責任主體。
水專項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水專項辦”)在水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的統一領導下,承擔水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水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職能,負責水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
水專項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示範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本轄區內相關項目(課題)的實施,負責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參與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水專項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水專項實施方案;
(二)批准水專項辦、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審定水專項管理辦法;
(四)審定並報送水專項實施計畫;
(五)組織水專項實施情況監測和評估過程,指導督促水專項的實施;
(六)核准水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計畫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重大調整時,商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意見;
(七)協調解決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之間以及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八)批覆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九)審定並上報水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根據水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申請;
(十)負責對水專項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等。
第七條 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水專項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成立水專項辦;
(二)組建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負責制訂水專項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負責制訂水專項的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
(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
(六)負責組織落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任務和經費安排;
(七)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八)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九)根據需要提出調整實施方案或實施計畫的建議;
(十)定期向水專項領導小組匯報水專項實施進展情況;
(十一)負責水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二)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驗收等。
第八條 水專項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水專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的溝通;
(二)對水專項實施工作進行指導;
(三)負責水專項信息的報送和水專項實施中有關問題的組織協調;
(四)承辦水專項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務;
(五)組織制訂水專項的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組織制訂水專項的具體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
(七)組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做好水專項與其他計畫、重大工程的銜接;
(八)提出水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建議;
(九)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十)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十一)根據需要提出項目(課題)的調整建議;
(十二)定期報告水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三)組織對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的驗收。
第九條 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成立,由牽頭組織單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重點流域相關項目(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事宜。
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方政府環保、建設、科技、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其成員名單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備案。主要職責是:組織落實本轄區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的配套保障條件及有關套用示範;參與對本轄區內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示範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職責是:落實本轄區內示範項目(課題)的各項配套保障條件;參與和配合示範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十條 水專項設立諮詢專家組、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重點流域技術組,為專項管理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撐,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技術指導。
諮詢專家組由水專項領導小組聘任,主要職責是對水專項巨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諮詢。
總體專家組是水專項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配合水專項辦做好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總體專家組設技術總師和技術副總師,技術總師全面負責水專項總體專家組的工作,技術副總師協助技術總師開展工作。總體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水專項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以及總體進度把握;
(二)負責研究並提出水專項具體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三)負責水專項主題、項目間的協調;
(四)參與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提出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負責編制水專項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並進行水專項成果集成。
技術總師、副總師要求是水專項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主要從事水專項的組織實施。水專項總體專家組成員要求是水專項相關領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複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水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
主題專家組是水專項主題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主題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
(二)研究並提出主題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三)負責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間的協調、交流,把握各項目(課題)的總體研究進度;
(四)參與對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項目(課題)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編制主題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負責主題成果的集成。
重點流域技術組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的有關成員、地方政府代表等相關專家組成,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重點流域內各主題、項目(課題)之間的技術關係;
(二)參與重點流域內項目(課題)的論證、檢查、中期評估和驗收;
(三)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重點流域項目(課題)任務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第十一條 水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課題)參與單位配合承擔單位做好項目(課題)相關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企事業單位。
2、科研單位在相關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取得了高水平、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原則上必須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如863、973計畫、支撐計畫等)。企業的註冊資金不少於所申請項目(課題)的總經費,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相關的工程業績和工程經驗。
對個別未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但又具有獨特優勢的科研單位,應徵求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的意見,並報水專項辦批准。
3、項目(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專業優勢互補,與承擔單位能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合作。
4、對於產品設備或裝備開發、示範工程建設及運行,以及具有較好市場化推廣前景的關鍵技術研發的課題,應以企業為主體或吸納企業參與。
5、過去兩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的相關條款。
2、提供和協調落實項目(課題)實施配套保障條件。
3、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財務、智慧財產權、固定資產和科技檔案管理。
4、督促、檢查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協調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5、提出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申請,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1、主持或主要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強;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
2、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項目,同時可主持本項目下的1個課題,不得主持其他項目下的課題。
3、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課題,同時可參加1個課題。課題參與人員同期最多只能參與2個課題。
4、項目(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一)款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5、過去三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負責人主要職責
1、嚴格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的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
2、嚴格按照項目(課題)預算書合理使用經費。
3、項目負責人督促、檢查課題任務的實施,組織課題間的協調和交流。
4、報告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階段總結和重大事項。
5、編制項目(課題)驗收申請報告和驗收材料。

第三章 實施計畫與立項

第十四條 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編制主題實施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五條 牽頭組織單位依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經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後,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完善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編制水專項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並由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將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項目(課題)立項程式包括: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實施方案申請與形式審查、實施方案論證、項目(課題)立項批覆與簽訂任務契約書。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總體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課題實施方案或課題申報指南、標書,主題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涉及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由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技術把關。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申請與形式審查。技術示範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提出論證申請;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編制單位提出論證申請,並經主題專家組同意。申請材料報水專項辦,經形式審查合格和牽頭組織單位同意後,由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 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
(一)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的重點是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考核指標和預期成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技術路線的合理性和創新性、技術示範的典型性與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情況、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基礎條件和優勢、組織實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專項辦組織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成立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相關流域治理規劃編制組專家和其他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項目(課題)論證委員會。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採取論證答辯會的方式進行,必要時與實地調研相結合。
(三)水專項任務落實以保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遴選採用定向委託、擇優委託和招標等方式。對於產品、設備和材料等研製和產業化課題,鼓勵企業參與,原則上採用擇優委託或招標的方式。
(四)有關單位根據綜合論證意見修改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預算,將修改後的材料報水專項辦,由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啟動和承擔單位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條 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和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結果,水專項領導小組批覆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的簽訂。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覆,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簽訂任務契約書,加蓋水專項契約專用章。對於保密項目(課題),由水專項辦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定。
(一)項目任務契約書的簽訂。對於技術示範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契約書,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作為項目配套條件保障方;對於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契約書。項目任務契約書也應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項目任務和經費分配協定。
(二)課題任務契約書的簽訂。對於技術示範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相關示範項目(課題)所在政府代表部門作為課題配套條件保障方;對於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課題任務契約書也應包括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課題任務和經費分配協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包括: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現場檢查、實施效果監測、評估等形式。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等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督促項目(課題)配套經費等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範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編制項目(課題)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報告。牽頭組織單位組織主題專家組、總體專家組形成水專項主題和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課題)研究進展和重大研究成果,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應及時凝練專項和各主題的重大成果並報送水專項辦。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課題)現場檢查。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部分重點項目(課題)或者上一年度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課題)進行重點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現場檢查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實施效果監測。水專項辦委託專業監測機構對示範區水質、示範工程和依託工程污染物削減等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作為項目(課題)中期評估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建立水專項評估機制。水專項辦組織力量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水專項任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實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課題)應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由水專項辦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形成評估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示範工程監理制度。水專項辦會同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委託專業監理機構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示範工程進行全程監理。根據監理意見,水專項辦提出相關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 組織水專項階段總結。水專項每個5年計畫的最後一年組織進行階段總結。水專項辦組織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水專項階段總結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准。
第二十九條 加強水專項的驗收工作。水專項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主題驗收和專項驗收四個層次。
在牽頭組織單位領導下,水專項辦組織或委託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項目承擔單位組織課題驗收,組織對項目和主題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水專項領導小組根據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驗收情況提出專項驗收申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 重點流域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流域層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事宜,各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項目(課題)執行的協調,並落實相關配套保障條件;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本流域所有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各主題專家組負責本主題下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
水專項辦組織重點流域技術組對重點流域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組織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編制重點流域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和階段總結報告,提出流域內項目(課題)調整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水專項項目(課題)一經批准並與相關責任方簽訂任務契約書後,必須嚴格按照任務契約書的要求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或撤銷。對出現下列情況,確需調整或撤銷的,應執行相關的調整或撤銷程式。
(一)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未嚴格履行任務契約書的要求,項目(課題)執行存在重大問題時,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向水專項辦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建議,並視情況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撥經費,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二)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向水專項辦提出調整或撤銷建議,並詳細說明調整或撤銷的理由,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並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三)對於保密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按照保密要求進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專項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以及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中央財政投入主要用於水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地方財政投入和企業等資金投入主要用於技術的工程示範、產業化及相關研究。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社會資金應統籌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財政部核定的分階段概算和年度預算控制數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建議,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正式批覆牽頭組織單位水專項年度預算,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撥付經費。
第三十五條 統籌使用各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範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來源於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專項經費,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資金,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水專項辦委託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門的財務檢查。水專項財務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水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專項審計,保障經費使用的規範、有效。
第三十八條 水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智慧財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水專項積極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參與水專項科技攻關,鼓勵中青年科技骨幹承擔水專項項目(課題),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
第四十條 水專項有關組織實施管理機構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水專項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標註“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課題)編號,不做標註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四十二條 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用水專項經費購置或試製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檔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條 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實行保密制度。水專項保密管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各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檔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水專項建立科學、規範的檔案管理制度,將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檔、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照片、圖表、數據信息等檔案進行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水專項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水專項建立規範、健全的科學數據和成果的共享機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水專項辦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數據和成果。水專項辦建立項目(課題)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七條 水專項辦負責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並與重大專項信息管理平台相銜接。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水專項實施方案(公開版)、實施計畫、項目(課題)立項、經費預算、監測評估、驗收和成果等信息。相關單位或個人發布涉及水專項的重要信息,需要報水專項辦批准。
第四十八條 結合水專項目標的實現,水專項辦制訂系統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有關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水專項辦批准,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准。
第四十九條 水專項實行科研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參與和執行水專項的相關人員在立項、檢查、評估和驗收中的相關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和評價,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水專項管理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對在水專項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五十一條 對於在申請、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契約任務並造成重大損失者,水專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情節較輕的公開通報直接責任者,終止相關項目(課題),清理賬目與資產;情節較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直接責任者承擔水專項任務的資格;構成違法違紀的,建議相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水專項辦依照本規定,制訂相應的水專項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專項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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