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8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法〔2009〕44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8月2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石家莊市、保定市園林局,各擴權縣(市)建設部門:
《河北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6月25日廳第五次常務會討論通過,並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河北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促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根據原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原國家科委令第19號)和原建設部《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建科【2001】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是指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立項、實施的建設行業科研項目。
在本省範圍內申請科技項目,從事相關研究、鑑定、驗收和推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省範圍內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等均可申報與住房和城鄉建設活動相關的科技項目。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技項目的統一管理工作,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相關行業科技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項目申請與立項
第五條 按照省財政部門年度專項經費計畫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科技項目的申請,原則上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條 申請的科技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規定,且無成果及權屬方面的爭議。
第七條科技項目的申請和立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建設科技進步和可持續發展;
(二)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改造傳統產業,具有創新價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
(三)能指導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技術政策及法規研究等軟科學研究項目;
(四)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八條 科技項目申請立項的基本條件:
(一)申報項目的研究內容應符合年度申報範圍的要求;
(二)項目第一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具備相關專業副高級(或者博士學歷)以上技術專業職稱的在職人員,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及協調能力;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應有兩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
(三)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合作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或學術團體,具備完成研究任務的科研實力;
(四)第一負責人原則上每年只能申請一個指令性計畫項目;項目負責人(前三名)不得是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立項而未結題的科技項目負責人;
(五)申請項目不得是國家、省、市等各部門已經批准立項的項目或類似項目;
(六)科技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1至2年,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九條申請單位應按規定如實填報《河北省建設科技研究計畫項目申請書》(一式二份),經第一申請單位所在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部屬、省屬單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科技項目申請,應組織相關技術和管理專家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和財政部門核准的科技項目專項經費計畫情況,制定並下達年度科技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重大科研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招標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後,制定並發布招標公告。投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投標方案,經評審後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科技項目計畫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定《河北省建設科學技術研究計畫專項契約》(以下簡稱科研契約),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和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科研契約中所列的研究目標、內容、進度等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調整後的契約任務和目標予以實施。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科技項目應及時調整或撤消:
(一)國家或省的重點發展方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建設科技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二)科技項目實施活動證明,所選技術路線已不可行的或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三)因市場、合作研發、參加科技項目工作的技術骨幹等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難以實施,導致科技項目無法進行的;
(四)自籌經費或其他物質條件不落實,或科技項目依託的工程已不能繼續進行,影響科技項目正常實施的。
第十五條科技項目需調整或撤消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所在市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科技項目調整或撤消的書面報告,由市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對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科技項目撤消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返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撥付的科研補助經費。
第四章 項目結題與科技成果推廣
第十六條科技項目結題分為成果鑑定和項目驗收兩種方式。科研攻關、技術開發、重點產品開發、有關專項項目採取成果鑑定方式結題;重點推廣技術項目、科技示範項目(或者科技試點項目)、產業化基地採取驗收方式結題。
第十七條科研契約規定的目標及任務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鑑定或驗收資料,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排鑑定或驗收工作,組織鑑定或驗收委員會對科技項目進行鑑定或驗收。
申請成果鑑定或項目驗收應具備的條件、提交的資料,鑑定或驗收的內容,按《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鑑定或驗收委員會原則上由7人(含7人,一般為單數)以上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相關專業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科技項目完成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鑑定(驗收)專家。
第十九條科技項目鑑定或驗收通過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或《科學技術項目驗收合格證書》,連同所有鑑定或驗收材料一併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辦法,保存所有的實驗數據、研究資料、標本樣品、軟體系統、技術報告、經費決算資料等原始檔案及證件證書,並整理歸檔。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科技項目外,科技項目的鑑定或驗收情況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入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鑑定或驗收委員會的意見,對具有良好推廣套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根據《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推廣套用新技術的要求,定期發布《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支持、具體指導示範工程建設,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
第二十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從本省建設推廣項目中優選部分重點項目,推薦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重點推廣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在設區市主管部門立項的建設科技項目,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結題和成果推廣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6日原省建委印發的《河北省建設科技管理暫行辦法》(冀建科【1991】569 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