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河北省發展民辦科技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河北省發展民辦科技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是1988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河北省發展民辦科技機構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8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0月26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發展民辦科技機構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發展民辦科技機構暫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支持民辦科技機構穩步發展,加速技術成果向生產轉移,發展新興技術、新興產業,培養新型經營管理人才,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是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成份的新型科技經營實體。民辦科技機構可以多渠道籌措科技開發資金,吸收有關單位以設備、專利、專有技術等入股。
第三條 民辦科技機構以加速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自辦領辦和承租生產企業等活動。
第四條 創辦民辦科技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必要的專職經營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沒有專職科技人員的,要有相應的兼職科技人員。民辦科技機構的從業人員主要是本地外地的辭職、停薪留職、退休、離休、退職及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有技術專長的人員,各類院校畢業生等。
2、有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業務經營範圍。
3、有與經營規模適應的資金、工作握手和工作條件。註冊資金個體不少於二千元,個人合夥不少於五千元,集體和私營不少於一萬元。
4、有明確的章程。章程應截明下列事項:名稱和地址、宗旨、負責人姓名、管理體制、經濟性質、專業方向、業務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利潤分配辦法、章程修改程式等。
第五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申請批准程式:
1、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向所在地的地、市或縣科委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和有關附屬檔案,並填寫申請登記表及專兼職從業人員名單。附屬檔案包括章程及有關註冊資金、工作場所、人員身份等證明、證件。集體和個人合夥創辦的應附送契約或協定書。從事易燃、易爆、高空、高壓、劇毒、放射性、建築工程、醫藥衛生等涉及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業務,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經科委批准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向稅務部門申請稅務登記,憑據《營業執照》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
3、變更原登記事項及合併、分立、停業或撤銷,仍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4、批准建立和撤銷民辦科技機構,須報上一級科委備案。
第六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名稱,須標明地域、字號、專業方向和業務性質。同一市、縣內不得重名。凡冠以“河北”或“河北省”的民辦科技機構須經省科委批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七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集體科技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人事管理和勞動分配方式等自行確定。
個體民辦科技機構可以招收和聘用必要的從業人員,與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訂立契約,建立業務關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經營的,按出資比例或協定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支合夥組織的債務負有帶連責任。
第八條 民辦科技機構可以承擔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和單位委託的項目。可以申請科技貸款。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專利和申報各種科技獎勵。
第九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等技術所得,暫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民辦個體科技機構建立初期繳納個體管理費有困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酌情減免。
第十條 民辦科技機構應從純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和保險基金,逐步增加積累,加強自我發展的能力。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機構專職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由科技管理處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評審,由用人單位聘任。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全民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經單位同意可以受聘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使用原單位專有技術、職務發明、職務成果須經原單位同意。科技人員辭職到民辦科技機構工作,保留幹部身份,被國家再度錄用的,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民辦科技機構要積極面向國際市場,開發出口創匯產品,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可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視窗,創辦或聯辦多種形式的分所。
民辦科技機構可以利用外資及國外技術力量,進行合作研究、合資經營。可以自費派員出國進修、考察和進行學術交流;也可以邀請國外專家來華進行學術、技術交流。有關涉外活動應向當地科委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民辦科技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接受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民辦科技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市,可自願成立民辦科技機構聯合會,協助政府搞好管理和服務,維護民辦科技機構的合法權益,團結民辦科技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第十六條 各級科委是民辦科技機構的歸口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主要有:
1、審查批准和撤銷民辦科技機構;
2、組織民辦科技機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傳達上級機關的有關指示精神;
3、指導民辦科技機構的業務工作,為民辦科技機構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4、指導民辦科技機構聯合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科技、經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金融、勞動、人事、外貿、審計、司法等部門,應支持民辦科技機構的興辦和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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