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省科技廳2016年01月1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6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省科技廳
  • 性質:檔案
  • 主題分類:科技
  • 索 引 號:000218018/2016-00015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關於印發《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科政〔2015〕20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科技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編辦、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有關高校、院所: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冀政〔2014〕118號)制定出台後,對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轉化、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推進各項支持政策落實落地,經廣泛徵求高校、院所意見,結合試點單位遇到的具體操作性問題,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了《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河北省機構編制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
和社會保障廳委員會辦公室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30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冀發[2015]14號),為落實《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冀政[2014]11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在認真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在崗創業,應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的格式與內容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第二條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應經所在單位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實行另冊管理。
(一)書面協定的內容一般應包括離崗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二)離崗3-5年內,保留人事關係,由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單位部分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創業所得收入歸個人所有,可在原單位正常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離崗創業人員原崗位可用於聘用其他人員;不核減離崗創業人員工資等財政經費,可由原單位用於聘用人員或獎勵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離崗人員應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創業情況。
(三)離崗3-5年內返回原單位的,單位有空餘崗位的給予優先聘用,無空餘崗位的可設定特設崗位聘用,所聘崗位等級不降低;從批准回原單位的次月起按規定落實工資待遇。
(四)在離崗3-5年內自願與原單位脫離人事關係的,或者離崗創業滿3-5年後繼續創業的,應辭職或辭退,原單位應予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人事檔案轉至同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
(一)處置及價格確定。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分為所有權轉讓、使用權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由科技人員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自行確定;單位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二)處置契約。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契約由成果持有單位與受讓方簽訂,或由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後與受讓方簽訂。
(三)處置備案。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
(四)高校、院所應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與權益分配相關檔案管理,對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部門將不定期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四條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高校、院所可與科技人員、研發團隊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且應當符合下列標準;未約定的按不低於下列標準執行:
(一)現金收益分配。現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權轉讓或使用權許可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扣除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和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後折合為現金的收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高校、院所應將不低於70%的收益用於對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研發團隊的獎勵和報酬。
(二)股權收益分配。股權收益是指以作價入股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收益。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科技人員、研發團隊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第五條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科研事業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上繳國庫。轉化收益用於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不計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計提依據。
(一)所有權轉讓的,依據資產處置契約和收入原始單據,核銷科技成果無形資產賬面余值,資產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
(二)使用權許可的,依據資產處置契約和收入原始單據,資產處置收入計入科研事業收入。
(三)作價入股的,依據資產處置契約和股權價格,核銷科技成果無形資產賬面余值,計入長期投資。股權紅利計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轉化和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計入科研事業支出。
第六條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享受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畫,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由企業於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並提交相關資料。
1.辦理轉增股本分期繳稅,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轉增股本)》、上年度及轉增股本當月企業財務報表、轉增股本有關情況說明等。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原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形式審核後退還企業,複印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稅務機關留存。
3.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需要變更原分期繳稅計畫的,應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畫,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表》。
(二)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支持重點。對新註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3年內按新增財政貢獻的50%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的研發投入。對於獲得銀行貸款的苗圃工程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擇優按照銀行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補助,享受補助的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以上資金獎勵、貼息補助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計畫》有關具體要求,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支持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發展。經省科技廳備案的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根據評價結果,採用後補助方式給予資金支持,主要用於技術轉移機構基本條件建設,開展與技術轉移相關的調研、宣傳培訓活動等支出。
(一)新建省級以上技術轉移機構、技術交易機構,省財政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省科技廳每年對所確認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和績效原則,評價結果作為年度評先、獎勵和確定工作經費的主要依據,補助經費採用後補助方式。
(三)支持高校、院所設立技術轉移中心,並設立相應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鼓勵高校、院所與地方政府、企業和其它社會組織合作設立技術轉移分中心。
第九條參加儀器設備共享服務聯盟、納入共享服務平台管理的儀器設備擁有單位,應向社會開放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按出租儀器設備年收入的20%給予擁有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80萬元,補助經費可用於開放共享儀器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和操作人員培訓及相關費用支出。
租用開放服務的單位,由所在市、縣(市、區)按該單位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總額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經費用於相關研發工作、委託檢測實驗和儀器設備租用。
申請人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科技創新平台和大型儀器設備面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實施意見》及相關細則的有關要求,向省、市科技部門申請相應補助。
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服務聯盟成員單位的研發基礎設施和大型儀器設備在聯盟內共享使用的,出租單位須完善檔案管理,不再辦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手續;產生的租金收入作為科研事業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不上繳國庫。
第十條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將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領導班子考核體系,財政、科技等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高校、院所及相關人員進行評價、提供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有關高校、院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須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高校、院所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匯總後報本級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
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應當載明科技項目名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取得科技成果數量、科技成果轉化數量,以及技術契約成交額、轉化收入總額和轉化收入分配等實施轉化情況。
第十一條高校、院所應當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和技術契約成交額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本單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考核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有效專利作為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支持高校、院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崗位,對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科技人員可以破格評聘,不受崗位和職數的限制。
第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冀實施成果轉化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擇優納入河北科技英才“雙百雙千”推進工程。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博士後工作平台。
第十三條中央駐冀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轉化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轉化歷年積累的科技成果,原研發團隊已解散或原成果完成人已離開單位,由所在高校、院所組建轉化團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原研發團隊成員應優先參與轉化團隊),適用本實施細則;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有關名詞釋義。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高等學校,是指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科研院所,是指審批設立的科研事業單位。
科技人員或研發團隊,是指上述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員,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級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其他科技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等有關規定報批。
創辦企業或投入受讓企業,是指註冊在我省境內,由科技人員或研發團隊轉化科技成果直接投入創辦的企業和科技人員或研發團隊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投入並實際運用該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企業。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我省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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