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學術環境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學術環境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學術環境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6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學術環境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最佳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4號)精神,進一步最佳化我省學術環境,有效激發科技創新動力,更好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積極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創新型河北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將最佳化學術環境作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和關鍵支撐,強化問題導向,堅持改革驅動,全面推進人才使用、吸引、培養的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實現政府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著力構建符合學術發展規律的科研管理、政策法規、學術民主、學術誠信和人才成長環境,引導科技工作者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創新文化建設,為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創新型河北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最佳化學術環境要堅持創新導向、學術自主、自律為本、依法治學、寬鬆包容的基本原則,按照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巨觀目標與具體任務、政府推動與社會協同、正面引導與負面懲戒相結合的改革方向,落實好政府、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社團、企業、科技工作者的主體責任。到2020年,在影響學術創新的科技體制機制改革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相適應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學術自治理念全面落實,學術評價更加科學規範,學術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創新人才競相湧現,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積極性顯著提升。
二、最佳化科研管理環境
  (一)最佳化科研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工作特點的現代科研管理制度,協調推進項目申報、評審、評估、監管等工作。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創新的主體地位,尊重科學研究靈感瞬間性、方式隨意性、路徑不確定性的特點,不以行政決策代替學術決策。探索“網際網路+科研服務”模式,在科研項目申報、變更、驗收及獎勵申報、平台認定、智慧財產權申請等方面,完善網路申報和視頻評審辦法,全面推進網上審批。簡化項目申報流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直接申報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改革科研項目立項機制,充分發揮同行專家在科研項目立項評審中的作用。最佳化項目實施過程管理,簡化流程,取消不必要的檢查論證評估考核。
  (二)改革科研院所組織機構設定和管理運行機制。健全內部治理體系,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利於開放、協同、高效創新的扁平化管理結構。落實科研項目負責人負責制,賦予其更大的技術管理決策權,自主確定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賦予其更大的選人用人權,可根據科研需要自主組建團隊選聘人員;賦予其更大的經費支配權,將科研項目直接費用中多數科目預算調劑權下放到承擔單位,由其自主使用。
  (三)擴大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在機構編制限額內根據需要自主設定內設機構和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在事業編制總量內統籌調劑使用、動態管理;可根據需要自主決定招聘時間,制定招聘條件和標準,公開招聘人才,選聘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可自主評審職稱。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調整程式,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支出之間可調劑使用;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增加科研項目經費中間接費用比重;科研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進度支出,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最終結餘資金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使用;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由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
  (四)搭建學術交流和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團和企業開展學術活動。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因教學、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等,由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積極吸引和支持國內、國際高端學術會議在我省舉辦。支持辦好學術期刊。對因公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學術交流合作的教學科研人員,不計入單位與個人年度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範圍,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三、最佳化政策環境
  (一)完善促進學術繁榮發展的政策體系。強化巨觀指導,依法保護科技工作者正常開展學術交流的權利,維護學術秩序。研究建立引導社會資源支持公益性科研與學術活動的相關制度。全面清理不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政策規定,清理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完善支持科技社團依法依章獨立自主開展活動、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向科技社團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科技計畫管理。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改變科技資源配置競爭性項目過多的局面,財政科技資金對基礎前沿、社會公益、共性技術、人才培養和服務平台建設等公共科技活動給予穩定支持。充分發揮省級科技計畫在促進學科交叉、跨界融合中的平台作用,推動跨團隊、跨機構、跨學科、跨領域協同創新。完善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在制定科技發展規劃、部署重大專項等重大決策中,廣泛徵求專家意見。鼓勵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為重大決策提供專業支持,面向社會關切主動釋疑解惑。
  (三)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建立完善全省統一開放的河北省科技創新資源統籌管理與公共服務網路平台,建立與京津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推動科研基礎設施、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種質資源、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質量水平、創新性和社會價值,推動各類公共資金資助的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推進已發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記憶體儲到開放的公共知識庫,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落實有利於吸引高端人才的薪酬制度。科研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業績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受聘在關鍵崗位的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實行協定工資制或年薪制。單位承擔的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建設和重點科技平台建設項目等,根據工作量和預期效益等,在推進期間,可對項目負責人(或負責小組、學術團隊)實行項目工資制。協定工資、年薪、項目工資、單位科研獎勵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收益用於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計入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
  (五)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以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管理改革為突破口,全面激發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創新創業的積極性。科技人員個人擁有的科技成果,可作價投資與省內企事業單位合作實施轉化,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由雙方按照市場價位協商確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製度,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規定獲得現金、股權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可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
  (六)改革科研人員評價制度。加快建立以創新質量、創新貢獻、創新效率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對基礎研究領域人員、套用研究領域人員、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科技人員、研發支撐和服務人員、軟科學研究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指標。拓寬科技社團、企業和公眾參與評價的渠道,切實避免評價過多過繁、評價指標重數量輕質量和“一刀切”的現象。
  (七)審計工作適應科技創新要求。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創新工作中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客觀審慎地作出審計處理和提出審計建議。審計重點要推動科技創新相關政策落實和體制制度的完善。
  (八)加強對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落實不力、失職瀆職的,紀檢監察機關嚴格執紀問責,保障政策措施落地。在監督執紀問責中,對發現的涉及科研領域的問題線索,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注意保護和調動科研人員熱情;對發現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國有企業等制定的不利於科技創新、科研發展的制度規定,及時提出紀律檢查或監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修訂完善;針對管理服務部門懶政怠政、作風不實等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活動。
  四、最佳化學術民主環境
  (一)倡導學術研究百花齊放、百家爭鳴。鼓勵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維和守成束縛,開展自由探索的創新研究活動,勇於提出新觀點、創立新學說、開闢新途徑、建立新學派。不得以“出成果”名義干涉科研人員的研究工作,不得動輒用行政化“參公管理”約束科研人員,不得以過多的社會事務干擾學術活動,不得用“官本位”“等級制”等壓制學術民主。允許科技工作者採用彈性工作方式工作,確保用於科研和學術的時間不少於工作時間的六分之五。
  (二)鼓勵開展健康的學術評價。科研管理部門、科研單位和科技社團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機制,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客觀公正地評價學術成果。發揮小同行評議和第三方評價的作用。科學合理使用評價結果,不能以各類學術排名代替學術評價,避免學術評價結果與利益分配過度關聯。
  (三)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免責制度。科研人員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研項目,對已經勤勉盡責但仍沒完成項目的,經確認後可視為結題,不影響其繼續承擔科研項目。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採取轉讓、對外投資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參與成果轉化決策的領導人員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發生虧損的,按程式認定後可免除其決策責任。
  五、最佳化學術誠信環境
  (一)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科研信用制度,逐步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科技報告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由項目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各項目主管部門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實施信用評級分類管理,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力度,將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向社會公布,並在項目申報、職位晉升、獎勵評定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
(二)自覺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規定。不準在科學研究中弄虛作假,嚴禁計算、試驗等數據資料造假;不準以任何形式抄襲盜用他人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不準為追求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量粗製濫造、投機取巧;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不準違反有關規定,在論文、科研項目、獎勵、人才評價等學術評審中拉關係、送人情,褻瀆學術尊嚴。
  (三)教育引導科技工作者強化誠信自律。廣泛深入開展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引導科技工作者嚴謹治學、誠實做人,秉持科學精神,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良好風尚。引導科技工作者正確行使學術權力,不打著學術旗號參與商業營利性活動。引導科技工作者進一步規範科研行為,遵守科學倫理準則,謹慎評估科學技術風險,避免對科學技術的不當套用。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專業領域的章程規範,加大對學術誠信、道德和倫理的監督力度。
  六、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
  (一)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育人機制,制定鼓勵企業、科研院所與高等學校聯合培養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深入實施各類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制定分類培養支持人才成長的措施。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通過直接引進、公開選拔、聘任、掛職等辦法,形成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之間的人才雙向流動。
  (二)重視發揮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擔任項目負責人、組建團隊承擔重點課題、成長為學術帶頭人。通過國家獎勵、高級職稱聘任、院士推薦等使一批有真才實學、成就突出的青年科研人才脫穎而出。增加河北省自然科學基金傑出青年基金、“巨人計畫”、“百人計畫”、科技英才“雙百雙千”、“三三三人才工程”等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對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資助強度並擴大覆蓋面。
  (三)重視以領軍人才為核心的科研團隊建設。加大扶持創新團隊力度,增加財政資金投入,先期培育,並在項目選址、土地指標、基礎設施配套、要素成本、科研經費、作價評估、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以及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加強科技人才獎勵宣傳工作。改革科技獎勵制度,建立信息公開、行業自律、政府指導、第三方評價、社會監督、合作競爭的科技獎勵模式,健全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科技獎勵體制,凝聚創新合力。大力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創新團隊,在全社會營造尊崇創新、鼓勵探索、寬容失敗、多元包容的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最佳化學術環境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同合作,抓好任務落實,以更好的學術環境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創新實踐,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作出積極貢獻。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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