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石家莊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石家莊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於2018年8月29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石家莊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9/2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構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人才發展的事業支持、素質提升、獎勵激勵、服務保障和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能力素質較高的勞動者。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條 促進人才發展堅持黨管人才、因地制宜、精準施策、鼓勵創新、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並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人才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考核體系;改進人才管理方式,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為人才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五條 市、縣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人才發展的巨觀指導、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等工作,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人才工作的管理實施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人才發展工作。
市、縣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和服務各類人才,做好相關領域的人才發展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發揮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服務中的主體作用,落實各項人才政策,為人才進行創造性勞動提供保障。
第七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全市人才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最佳化人才政策。
第八條 每年11月6日為“石家莊人才日”。
第二章 事業支持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能;落實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最佳化人才創新創業環境。
第十條 市、縣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負責實施“人才綠卡”制度,為持卡人在工商、稅務、金融、科研、創業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本市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的區位優勢,承接京津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在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京津設立研發中心。對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中試基地的,在建設規劃、土地審批等方面開設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有利於創新創業的人才發展政策體系,結合主導產業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轉型等方面的引領作用。
鼓勵開發區(園區)搭建人才與主導產業融合發展的載體,加快培育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配套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和公共創新平台。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支持和鼓勵行業領軍企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和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建設,認定後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自主或者以產學研用合作方式,建設各類研發機構。對認定為市級以上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經認定後按照規定給予資助。
科技、工信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研發機構與企業對接交流機制,促進科研成果及時轉化。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保障人才工程項目的實施,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科技、財政、金融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財政支持、貸款貼息、質押融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暢通人才創新創業融資渠道,提供融資服務。
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與推動作用,扶持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支持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
第十六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舉辦多種形式的海內外人才招聘活動。
高層次人才和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的,市科技、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科研經費、項目資金和創業場地支持。大學畢業生來本市自主創業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助、貸款扶持和場地支持。
第十七條 人才來本市就業創業的,不受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限制,對其原在市外、省外獲得的專家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人才或者團隊以掛職兼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周末工程師”等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新創業的,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九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本市離崗創業。離崗創業期間,在職稱晉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方面與在崗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工齡連續計算。
第三章 素質提升
第二十條 市、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全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制定人才培養計畫,突出重點,分類培養,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第二十一條 實施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支持高層次人才參加海內外高端培訓和學術交流等活動,加強各行業領軍人才、核心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提升人才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二條 完善產學研用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鼓勵企業、科研院所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急需人才。分行業開展主導產業人才培訓,加強同行業人才技術交流合作,提高產業人才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青年人才的培養支持,在各類研究資助計畫中設立青年專項,重大科技項目申報應當提高科研團隊中的青年人才比例,促進青年人才成長。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注重工匠型人才的發現與培養,建立高技能人才獨特技藝代際傳承機制。
第二十五條 健全農村實用人才教育培訓網路,推進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素質提升和新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畫,增強農村實用人才服務發展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培養體系,培養職業化、專業化的社會工作人才。
第二十七條 依託京津等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點企業等優質資源,通過合作辦班、學術論壇、掛職交流等多種形式,培養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訓制度,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參加在職培訓、繼續教育、出國(境)訪學、海內外學術會議、專業論壇等培訓交流活動。
鼓勵用人單位增加人才培訓經費投入。海內外知名學術機構和行業組織等在本市舉辦產業發展學術會議、高端論壇和科技展會等活動,市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第四章 獎勵激勵
第二十九條 尊重首創精神,加強人文關懷,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激發人才的創造活力。
第三十條 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注重從各類人才中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擴大人才的參政議政渠道。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或者團隊授予榮譽,並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事關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研發團隊與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協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的經費支配權,將科研項目直接費用中多數科目預算調劑權下放到承擔單位,由項目負責人自主使用科研經費。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技術、技能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產權激勵制度。企業可以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技成果的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給予激勵。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實行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和年薪制等多種分配形式,提高科研人員薪酬。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樹立正確的人才評價使用導向,以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和貢獻為重點,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分類別、分層次對人才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獎勵激勵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 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服務保障機制,發揮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為人才發展提供服務,創造宜業宜居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人才發展各項政策和工作的實施。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籌建保障房時應當考慮人才住房需求,為人才安居提供便利;鼓勵各縣(市、區)採取新建、購買、租賃和商品房配建、支持用人單位籌建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
引進的人才在本市就業創業的,按照規定給予購房補貼或者租房補助。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產業急需特殊人才,按照規定給予安家費補助。
第四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在出入境和居留、戶籍辦理、配偶隨遷、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鼓勵開發區(園區)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引進優質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等入駐園區,解決人才的子女教育、就醫等問題。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為人才政策諮詢、業務辦理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對人才的跟蹤服務機制,實行人才服務專員制度和用人單位聯絡員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引進人才專業化服務機構,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進人才選聘、培訓、測評等技術性工作向專業組織和服務機構轉移,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多樣化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科技、文化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聯誼交流機制,豐富人才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才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組織社會相關方面代表進行社會監督,確保各項人才政策落實。
第四十六條 市科技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的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人才引進使用中的智慧財產權鑑定制度,防控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才訴求表達機制,對涉及人才發展的相關訴求,幫助提供解決辦法或者途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引進協定,尊重人才的各項法定權利,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資金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待遇,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