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引進人才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引進人才暫行辦法》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條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引進人才暫行辦法
  • 地點:石家莊市
  • 詞性:名詞
  • 對象:人才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

基本信息

石家莊市引進人才暫行辦法》1995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條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施行。

詳細條例

第一條為吸引各類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總量,改善人才結構,提高人才總體素質,促進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河北省關於吸引國內外人才的規定,結合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人才為本市急需和必須儲備的引進對象:
(一)各專業的專家、學科帶頭人和重大科技成果獎獲得者;
(二)攜帶高科技項目、具有重大開肆價值的技術項目和重大經濟協作項目者;
(三)回國留學生及海外各類專業人才;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確有真才實學的人員;
(五)博士(含博士後)、碩士和國家重點院校畢業生及本市緊缺的其它大專以上畢業生;
(六)確有一技之長的特殊人才。
第三條引進人才應圍繞本市發展規劃、遵循突出重點、著眼當前、兼顧長遠、引進急需、適量儲備的原則。
第四條引進人才採用調入、聘用等形式;對特殊人才的引進應簡化手續,可按辭職人員予以接收。
第五條 石家莊市人事局負責本市引進人才工作,市人才開發交流中心負責受理引進人才的申請,儲存資料,建立檔案,發布信息,組織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為引進人才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市人才鑑定委員會,負責擬引進對象的評審鑑定。評審鑑定應以實際技能為主,評審時應吸納用人單位參加。
第七條市政府建立引進人才基金。資金來源採取由本級財政拔款,縣(市)區財政繳納和向社會募捐等多種方式籌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引進人才基金由市人才開發交流中心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途為:
(一)為引進的高層次或缺口專業但暫未確定用人單位的人才,發放臨時工資或生活補貼;
(二)安置引進人才住宅的補貼;
(三)用於對引進人才垢先進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第九條省會控制人口機制增長辦公室對引進的人才實行進市指禁標計畫單列。憑石家莊市人才鑑定合格證發放、入市許可證。
第十條公安、糧 食部門憑石家莊市人才鑑定合格證、入市許可證辦理糧關係。
第十一條引進人才配偶系在職職工的,可隨同調入,由人事、勞動部門協助安排工作;末成年婦子女可以隨遷(身邊無子女的可隨遷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隨遷的配偶及其子女系農業戶口的可單列指標辦理“農轉非”手續;符合就業條件的,由人事、勞動部門協助安排就業。
第十二條引進 人才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自行確定工作關係。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單位,增人編制可不受限制;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可適當放開增人計畫;滿編或超編的事業單位,如確定需引進人才,允許先進人,後調整分流。
第十三條引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自願到縣(市)、區以下單位或鄉鎮企業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人事戶口、糧食關係可存放在市人才開發交流中心。
第十四條引進下列高級人才,由用人單位付給一次性安家費1至4萬元。
(一)省級專家、學科帶頭人;
(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省長特別獎的主研人員;
(三)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回國留學生;
(四)其它高級人才。
實行差額補貼或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引進前款所列人才,分別承擔安家費的80%和30%,同級財政局通過市人才開發交流中心撥付其餘的20%或70%。
第十五條引進第十四條所列的人才,用人單位應解決住宅。
第十六條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回國留學生和海外專業技術人才來本市工作,不受編制、人事 計畫和專業技術職務指標限制;用人單位應優先解決住房,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對自費購房的,應給予適當補貼;留學人員出國前工齡出國學習期間和到接受單位後的工齡合 並計算;再次申請出國的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對海外專家提供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其合法收入及其它利益依法予以保護,並按著本人意願給予保密。
第十七條引進的人才符合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條件的,可單列指標,並按錄用程式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對辭職來本市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經市人才鑑定委員會鑑定和市人事局批准,確認其原有身份、工資、專業技術職務和工齡。
第十八條引進的人才具備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憑石家莊市市人才鑑定合格證直接聘任;對有突出貢獻的可破格晉升。所需增加的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可專項解決。
第十九條對承擔重大研究課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人意願,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
第二十條引進的人才做出貢獻的,由受益單位按下列規定給予重獎:
(一)屬本人特殊才能做出貢獻,年增利稅5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獎勵20萬元;年增利稅300萬不含本數)至500萬的獎勵10萬元;年增利稅100萬元至3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二)屬開發、利用本人所帶項目成果而取得經濟效益的,前三年受益單位按項目成果所實現的利潤的15%獎勵本人。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引進的人才應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引進人才的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切實依法保護引進人才在使用、晉升、福利、獎勵、流動、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引進人才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石家莊市人事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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