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3日頒布的地方規章,自2001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專業技術職務
  • 地區:石家莊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 審,第三章 資格考試,第四章 崗位設定與聘任,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職稱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或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及考核。
第四條 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評審、考試和聘任,不受用人單位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應逐步向科學化、社會化管理過渡。
第五條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由人事行政部門或授權有關部門頒發。任何單位或部門未經批准或授權,不得擅自印製和發放資格證書。
第六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實施管理。單位的人事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 審

第七條 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是指由經批准或授權成立的專業評審委員會按照相應系列或專業任職條件,根據本人所提供的材料,對其專業理論知識、技術水平、工作業績進行評議審定,並對符合任職條件的,授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行為。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是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評審會按下列規定組建:
(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會,由縣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負責或授權組建並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會,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會,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從各行業或單位推薦的具有較高學術和技術水平、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的專家中,按專業建立評審會成員備選庫。年度評審會成員由人事行政部門從備選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 申請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符合所申報的專業和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實行非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按省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評審數額和單位崗位設定指標及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確定。企業及其它單位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我市引進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技術職務評審,不受數額、指標和結構比例的限制。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不受數額限制。
第十二條 評審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申請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向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和市屬單位提交申報材料。市直主管部門和市屬單位負責受理本部門和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其餘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材料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受理。
(二)受理申報材料的單位應按統一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對申報初級職務的,向初級評審會推薦;對申報中、高級職務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查並分別向相應評審會或省人事行政部門推薦。
(三)評審會按照各專業晉升條件和有關規定進行審議表決。
(四)人事行政部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評審會應建立會議記錄製度,如實紀錄會議情況和評審結果。會議記錄由會議參加人員簽名後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 已取得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轉換需改評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評審或考試;轉換後的崗位與原專業技術職務屬相近專業的,需報人事行政部門認定。
從外地調入我市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屬評審取得的,需由人事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院校畢業生,專業與崗位一致的,在見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後,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所學專業與崗位不一致的,應參加相應級別的評審或資格考試。
成人學歷教育的畢業生,所學專業與崗位一致的,按有關規定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所學專業與崗位不一致的,應參加相應級別的評審或資格考試。

第三章 資格考試

第十六條 資格考試分下列類型:
(一)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學識水平和技術能力的專項考試;
(二)執業資格考試,是政府為控制某一特定專業的職業準入所採取的專項考試。
第十七條 資格考試按照國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執行。
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市直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某些專業提出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意見,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考試由市人事行政部門或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對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不再參加各級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對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到政府主管部門註冊,作為自行開業或單位聘用的法定依據。

第四章 崗位設定與聘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本著精幹、高效、合理、最佳化的原則,科學設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依據工作要求確定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
第二十條 實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非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照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設定崗位並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其它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作崗位,並自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本著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實行競爭上崗。聘任單位應與受聘人簽訂聘約。聘約一經簽訂,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更改,需雙方商定。聘期屆滿後需續聘的,雙方按上述規定重新簽訂聘約。
第二十二條 單位可根據崗位工作要求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進行聘任,也可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績,實行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聘任期限由單位根據受聘人員承擔的科研、生產任務的不同情況決定。
第二十三條 因正當理由,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解聘和辭聘,解除雙方的聘用關係。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建立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考核內容應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未建立考核制度的單位,不得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的數額,不得超過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比例。年度考核標準以年度工作任務和業績為依據;聘期考核標準以聘約為依據。考核標準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考核的內容、程式和考核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考核。拒絕參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的,按考核不合格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應予以解聘或低聘;
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應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資格。經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應予告誡並限期改正,達到崗位職責要求的可予聘任;對連續兩次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按不合格處理。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續聘;對任職年限達到要求的,可以申報高一級職務。經考核為優秀的,可優先晉升或聘任。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重大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並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工作成績顯著、有其它突出貢獻的,可按規定破格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剽竊科研成果或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造成重大生產、技術責任事故等嚴重後果的,應取消其現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條 對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由所在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報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經縣(市)、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對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由所在單位收回資格證書,並交還頒發證書部門,取消專業技術職務的批准檔案和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門、市直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評審委員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終身取消評審委員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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