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是為鼓勵和引導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繁榮民營經濟,增強發展活力,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的意見》,結合石家莊市實際,面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而提出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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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73號

意見正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鼓勵和引導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繁榮民營經濟,增強發展活力,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冀商回歸創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最佳化冀商回歸環境
1.拓寬冀商投資領域。除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新建項目和淘汰類項目、省禁止和限制投資的產業項目以及《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等檔案禁止建設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項目外,各類民間資本均可平等進入,享受與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同等的準入標準和優惠政策,任何部門不得單獨設定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準入門檻。
2.增強公共服務能力。加快建設產業集聚區、開發區科技創新、檢驗檢測、信息等公共服務平台,面向冀商回歸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成果轉化、檢測認證、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標準信息諮詢等服務。建立和發展為回歸冀商投資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積極培育為冀商投資提供法律、政策、仲裁、諮詢、財務等服務的中介組織,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及服務收費行為,最佳化冀商投資發展的社會服務環境。
3.推進冀商產業集聚。支持各類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結合產業特色及發展定位,規劃建設園中園、冀商產業園,吸引冀商回歸企業參與園區產業鏈延伸及配套項目建設,推進冀商回歸集聚發展和創新發展。鼓勵冀商企業整體回遷、設立省級以上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成果轉化中心。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4.支持冀商企業總部回歸。市政府設立的各類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優先支持省外冀商將企業總部遷至我市,或在我市設立區域性企業總部及管理中心、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行銷中心、結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總部,註冊資本金(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則給予優惠和激勵。自建或共建研發機構,並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回歸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5.支持冀商回歸實施科技成果孵化、轉化、產業化項目。對擁有先進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冀商回歸企業在我市實施科技成果項目轉化的,經評審後分別給予100萬元至300萬元的科研經費支持;對掌握國際領先技術、生成重大項目並帶動新興產業的,經評審後分別給予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項目支持資金。
6.支持回歸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冀商回歸企業與“兩院”院士合作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經政府認定後,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與國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經政府認定後,分別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為新引進人才提供購房補貼。對帶動領先技術重大項目落地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對帶動領先技術項目落地的一次性給予80萬元,對帶動先進技術項目落地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對租住房屋的據實報銷,每年租房報銷總額不超過5萬元。
7.實施回歸企業名優品牌獎勵。冀商回歸企業產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被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和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冀商回歸企業使用其母公司品牌生產產品,該產品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所在地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且在有效期內的,按上述標準給予減半獎勵。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8.積極引導回歸創業人員從事國家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能源產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環保節能節水及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農技推廣、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及民政福利事業,對符合稅收優惠標準的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對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冀商高新技術企業整體回遷的,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強化資源要素供給
9.創新土地供應方式。冀商回歸企業投資建設非營利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利用空閒土地建設標準廠房,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經依法批准後,鼓勵閒置劃撥土地上的工業廠房、倉庫等用於健康醫療、養老、流通、旅遊等行業發展,在一定時間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在供應工業用地時,可以採取先租賃後出讓方式,租賃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期滿,經當地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認定企業經營狀態良好、履行契約到位、符合產業導向等條件的,可按原批准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條件,可以協定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10.執行用能優惠價格。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支持冀商回鄉申辦各類醫院、門診部、個體診所、療養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舉辦各類教育機構,在辦學資格、職稱評定等方面平等對待,學校設定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建設養老機構,用水、電、氣、熱執行居民價格,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體育場館(含游泳館)、健身俱樂部等場所的水、電、氣、熱價格,按不高於一般工業收費標準執行。推行大用戶直購電,推動供購電企業市場化交易,對涉企行政事業收費實行清單管理,努力降低回歸企業運行成本。
11.加強融資金融服務。重大冀商回歸建設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省、市各類專項資金扶持計畫。鼓勵有實力的知名冀商發起、募集冀商回歸興業投資基金,吸引金融機構參與,採取股權方式支持冀商回歸企業發展。支持冀商資本依法發起或參與設立民營或混合所有制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冀商回歸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產品。支持回歸冀商發展典當、金融中介、融資租賃、小額貸款、風險投資等業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五、切實加強協調調度
12.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市政府成立“冀商回歸”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工信局、市旅遊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市工商聯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具體負責冀商回歸重要事項的組織、指導、服務等工作。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冀商回歸”推進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各縣(市)、區和各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結合實際配套制定支持冀商回鄉創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績效評價,推進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及時發布信息,切實兌現招商承諾,推動項目落地實施。
13.搭建合作平台,暢通互動渠道。建立省(市)外冀商商會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政會溝通與互動。組織“在外冀商家鄉行”活動,鼓勵省(市)外商會開展回鄉投資考察。市政府組織的綜合性經貿洽談會、博覽會及行業性產品推介會、展覽會等活動,設立冀商專場(區),邀請在外冀商積極參與。各縣(市)、區要切實掌握本籍企業家在外地發展情況,建立(本籍企業家)全國工商聯執委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會員企業、民營500強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名錄,積極開展拜訪活動,有針對性地組織重點企業赴冀商相對集中的省市開展專題招商活動。
14.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親和氛圍。通過在入口網站開闢專欄、微信平台、信息簡報等形式,及時向省外商會、重點企業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發展環境、政策措施、產業動態等信息。在冀商較為集中的省市,開展“家鄉風貌”、“發展成就”等專題報導和巡展。組織市級各類媒體開展“冀商風采”系列報導活動,宣傳在外冀商發展成就,激發在外冀商的家鄉情懷,增強在外冀商回鄉創業的歸屬感、責任感和積極性。
15.開闢綠色通道,搞好服務保障。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將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用地審批、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5個環節,分別由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各環節實行並聯審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場主體準入“多證合一”。冀商回歸投資的建築工程項目不再核定招投標方案,由項目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在全市選擇1-3個改革試點縣和園區,先行試點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對冀商回鄉投資重點項目,優先列入市重點項目盤子,並爭列省重點項目盤子,由項目承接縣(市)、區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實行全程代辦服務。
六、附則
1.凡省、市有關支持產業發展、創新創業,鼓勵民間投資等政策措施,符合條件的冀商回歸企業、投資項目均享受同等待遇。但同類政策不重複享受。
2.對推動全市轉型升級具有重大影響和帶動能力的冀商回歸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方式,優先落實建設條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3.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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