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調整高等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石辦字[2008]52號)《關於加強引進高等院校畢業生工作的意見》,為我市引進和儲備人才提供良好便捷的落戶環境,實施有效的管理,現對高等院校畢業生落戶我市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調整高等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規定的通知
- 目的:引進和儲備人才快捷落戶有效管理
- 實施地點:石家莊
為貫徹落實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石辦字[2008]52號)《關於加強引進高等院校畢業生工作的意見》,為我市引進和儲備人才提供良好便捷的落戶環境,實施有效的管理,現對高等院校畢業生落戶我市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特通知如下:
一、引進人才辦法
凡屬國家教育部門備案並認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無論是石家莊本地還是外地的畢業生,只要本人願意在石家莊及所屬的縣(市)區就業、創業的,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採取“先接收後就業”的辦法;同時實行靈活的戶籍管理政策,採取“先落戶後擇業”的辦法。
二、戶籍管理辦法
對各級人才交流中心引進接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在其就業之前,均可優先將其戶口落入所屬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擇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從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遷出,落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親屬、親友家庭戶。
三、辦理落戶程式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引進人才的戶口,由市公安局戶政處接待大廳負責辦理。
對引進的應屆以及仍在擇業期內畢業生,當事人需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畢業學校或生源地遷出的《戶口遷移證》(我市範圍內生源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學歷證書(核實原件留存複印件),個人申請,到市公安局戶政處辦理核准落戶手續,在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上,簽署意見及審核日期,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落戶地派出所憑上述材料,為其辦理落戶登記。
對引進的往屆畢業生,如戶口在原籍未遷出的,當事人需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核實原件留存複印件),到市公安局戶政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落戶地派出所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為其辦理落戶登記。
四、戶口遷移規定
對落戶於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口人員,需辦理戶口遷移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擇業期內,在我市未就業或就業又辭職的人員,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生源地的,可按畢業學生戶口,憑個人申請、《居民戶口簿》,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往就業地的,憑個人申請、《居民戶口簿》、派遣報到證(核原件留複印件)、接收單位證明,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對超過擇業期,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生源地或工作地的:
1、凡屬我市生源的,可憑本人書面申請、生源地居(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居民戶口簿》,派出所按學生畢業,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凡屬外地生源或我市生源又到外地就業的,按戶口遷移規定,憑當事人生源地或工作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生源地或工作地仍按學生戶口對待,不索取戶口準遷證,派出所可憑派遣報導證或就業協定(核原件留複印件)、畢業證(核原件留複印件)、生源地居(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直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對優先落戶後又在我市落實就業單位的,可根據本人意願提出申請,憑《居民戶口簿》、工作單位函,將其戶口從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遷出,落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親友家庭戶。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