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3〕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石家莊空港工業園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促進石家莊空港工業園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抓好貫徹落實,推進空港工業園加快發展,打造我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極。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內容
關於促進石家莊空港工業園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石家莊空港工業園(以下簡稱“空港”)發展建設,構建園區現代產業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石家莊空港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空港管委會)批准新入駐“空港”的企業。入駐“空港”企業須符合“空港”產業發展規劃要求,並以“空港”為註冊地登記納稅,投資強度達到250萬元/畝以上。
第三條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通過補貼、貼息、稅收返還和獎勵等方式支持在“空港”投資的項目或企業。
第二章財政政策
第四條固定資產實際投資5億元以上的工業、商貿、物流項目,能按計畫竣工投產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實際投資5-10億元(不含10億元)的,按投資額的0.5‰給予補貼;10-50億元(不含50億元)的,按投資額的1‰給予補貼;50億元以上的,按投資額的2‰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第五條固定資產實際投資3億元以上的一般工業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1億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能按計畫竣工投產的,對項目建設期內的銀行貸款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條入駐“空港”企業自投產或開業年度起,實際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的市級及以下分享部分,前2年全額返還企業,後3年返還75%。
第七條入駐“空港”企業在“空港”建立國家級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的設備設施購置補貼;取得國內首台(套)裝備生產企業認定證書的,按單台(套)產品銷售價格的50%給予一次性技術研發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鼓勵開發建設符合“空港”產業規劃的特色產業聚集區。特色產業聚集區項目自建設年度起5年內,聚集區內新建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市級及以下分享部分全額返還特色產業聚集區投資主體,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扶持入駐“空港”企業。
第九條自特色產業聚集區開始建設年度起5年內,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企業年度銷售收入總和超過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分別給予特色產業聚集區投資主體2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招商補貼。
第十條除中央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入駐“空港”企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綜合保稅區
第十一條綜合保稅區內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或300萬美元以上的物流企業,自投產或開業年度起,企業實際上繳企業所得稅市級及以下分享部分,前3年全額返還,後2年返還75%。
第十二條綜合保稅區內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型企業或300萬美元以下的物流企業,年度進出口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實際上繳企業所得稅超出10%稅率部分予以返還。
第十三條綜合保稅區內達不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實際上繳企業所得稅超出10%稅率部分予以返還。
第十四條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享受以下進出口政策
1.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予以保稅,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境內(指境內綜合保稅區外)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綜合保稅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
3.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徵增值稅、消費稅。綜合保稅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徵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4.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基建物資、生產設備以及規定數額內的辦公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5.綜合保稅區內生產型企業耗用的區外供應的水、電、燃氣、熱力,可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6.對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實行備案制管理。
7.綜合保稅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
8.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9.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和契約核銷制度。
10.綜合保稅區內進出境貨物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進出綜合保稅區貨物可用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11.免收進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證明聯(進口付匯用、出口收匯用)和出口報關單退稅聯列印費、報關單條碼費和海關監管手續費。
第十五條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享受以下貿易便利服務
1.定期召開由海關、檢驗檢疫、市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代表參加的聯席會議,建立口岸協調工作機制,為綜合保稅區人員、貨物和車輛出入創造便捷的通關服務環境。
2.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的適用範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調整企業分類標準,將AA類企業評定標準從年出口值3000萬美元下調為50萬美元;在通關管理、加工貿易管理等相關管理過程中,給予AA類和A類企業較為便捷的優惠措施;對A類生產型企業適用較低查驗率、實施更加便捷的通關待遇。
3.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只檢疫不檢驗,提升企業檢驗檢疫通關速度,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省內口岸檢驗檢疫合作機制,實現省內“直通放行”;擴大口岸合作範圍,推動與周邊省、市口岸的檢驗檢疫快速通關合作,實行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檢驗檢疫通關模式。
4.統籌規劃建設綜合保稅區信息基礎設施,推進綜合保稅區信息標準化建設;推動建設公共信息平台,整合與共享綜合保稅區信息資源,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通關管理提供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章人才引進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入駐“空港”企業引進的國家級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參照《河北省關於加強企業引進京津人才智力工作的若干意見》,按照省級直接資助資金的3倍給予資助。
第十七條自投產或開業年度起5年內,對入駐“空港”企業引進領軍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術人才,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級及以下分享部分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對到入駐“空港”企業工作的列入國家“985”、“211”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給予一定數額的特殊生活補貼。
第十九條企業引進的省級以上專家,學科帶頭人,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省長特別獎的主研職員等高級人才,經人事部門確認後,給予一次性安家補貼10-20萬元。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條市政府在“空港”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辦理園區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務。市相關部門和藁城市、新樂市、正定縣根據“空港”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向中心派駐工作人員或機構,派駐人員和機構接受空港管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空港管委會設立項目服務中心,建立項目審批聯動機制,對新入駐“空港”項目,實行全程義務代理服務;建立後期服務快速反應機制,對入駐“空港”企業的建設、經營,實行全程跟蹤服務。
第二十二條空港管委會設立金企對接平台,建立金融服務合作機制,積極引進銀行、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為入駐“空港”企業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三條空港管委會設立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構建企業用工統籌協調和信息溝通機制,與相關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建立就業、職業培訓合作機制,保障入駐“空港”企業的用工需求,提供完善的職工培訓服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世界500強企業、國內500強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園區投資的項目對“空港”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拉動作用的,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園區規劃範圍內原有企業經空港管委會批准改、擴、遷建的項目,新增投資額或新增稅收部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操作細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