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

石家莊市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目的是確保全市重點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

通知,內容,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5〕5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空港工業園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內容

石家莊市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將土地管理工作與區域發展更緊密的結合,切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確保全市重點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土地管理“五掛鈎”暫行規定,即指供地率和計畫指標執行情況、補充耕地完成情況、利用磚瓦窯復墾增減掛鈎項目進展情況、閒置用地情況、衛片執法檢查整改情況等五方面內容,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相掛鈎,通過對各縣(市)、區實行嚴格的獎懲措施,全面促進全市國土資源管理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條 供地率和計畫指標執行情況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鈎。
每年度下達的用地指標,應於7月底前執行完畢,7月底前未執行的,收回未執行用地指標的50%,其餘延期至10月底。10月底仍未執行的,用地指標收回,統一調整,10月底前用地指標全部執行的縣(市)、區,且年底前能夠組卷報批的,可以繼續申請使用收回的用地指標。
當年計畫做到當年執行,對計畫執行完畢的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分解用地指標時按執行計畫的10%進行獎勵,計畫未按期執行的,按本規定執行。
將供地率作為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重要依據,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於70%的、當年供地率小於20%的縣(市)、區(規模受國務院審批的區另行考核),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扣減數=應供地面積×[目標供地率-實際供地率]×50%),本年度預留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分配給供地率高的縣(市)、區。
第三條 補充耕地完成情況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鈎。
對五個資源大縣(平山、行唐、靈壽、贊皇、新樂),每年分配補充耕地工作目標和奮鬥目標,必須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完成工作目標的足額撥付占補平衡指標轉讓費收益,不能完成工作目標且不能完成奮鬥目標50%(20%-50%)的縣(市),按一定比例扣減占補平衡指標轉讓費收益,扣減比例按照未完成奮鬥目標占總奮鬥目標比例的一半計算(25%-40%之間),同時核減下一年度不高於50%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未完成的奮鬥目標任務量計入下一年度奮鬥目標一併下達,在占補平衡指標統籌方面不予優先考慮;完成奮鬥目標20%以下的(不含20%),按未完成奮鬥目標占總奮鬥目標比例扣減占補平衡指標轉讓費收益,除不可抗力原因,由市級統籌所有占補平衡指標,除民生保障項目外,下一年度暫不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在完成工作目標基礎上,對完成補充耕地5000畝以下的,按其新增補充耕地數量的4%獎勵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完成補充耕地5000-10000畝的,獎勵新增建設用地指標300畝;完成補充耕地10000畝以上的,獎勵500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其餘縣(市)、區要積極委託異地補充耕地,緩解我市占補平衡壓力。爭取到的占補平衡指標,可以計入本縣(市)、區年度補充耕地完成量。在完成年度補充耕地工作目標以前,不予統籌占補平衡指標。未完成年度補充耕地工作目標的縣(市)、區,將未完成補充耕地量,計入下一年度補充耕地工作目標,一併下達。
第四條 磚瓦窯復墾項目進展情況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鈎。
擁有1500畝以上資源的大縣(元氏、趙縣、晉州、深澤、欒城、無極),縣域內的縣級重點項目建設優先使用磚瓦窯復墾增減掛鈎指標,立足於自給自足解決指標緊的問題。使用磚瓦窯復墾增減掛鈎指標80%以後,按實際情況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其餘有資源的縣(市),鼓勵使用復墾指標,每使用一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配套使用一畝磚瓦窯復墾增減掛鈎指標,直到使用80%磚瓦窯復墾增減掛鈎指標為止。對未完成當年復墾任務指標的縣(市)、區,按未完成復墾任務相應比例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五條 閒置用地情況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鈎。
根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提取的數據,截止當年年底,各縣(市)、區閒置土地面積必須控制在225畝以內。未完成工作目標的,按照閒置土地面積的10%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第六條 衛片執法檢查整改情況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鈎。
本年度對上年度土地衛片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以部、省通過驗收的數據和部、省衛片執法監督檢查計算問責比例辦法為依據,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不超過15%的,再扣除市、縣政府主導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產業政策、依法對人對事處理到位的、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的項目占用耕地面積後,按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高低排序,作為下年度獎勵扣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依據。對上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較低的前6名進行階梯式獎勵,第1名最高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不超過150畝。
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5%的,實行階段性限批政策,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仍超過15%,扣減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倒數第一名的,扣減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20%;倒數第二名的,扣減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15%;倒數第三名的,扣減下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10%。
第七條 每年度,從省下達我市的本年度市統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預留不低於1000畝,作為上一年度土地管理“五掛鈎”考核結果的專項獎勵用地指標。
本暫行規定所列的獎勵或扣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累加執行,取最高值獎勵或扣減。
第八條 實施土地管理“五掛鈎”列入各縣(市)、區年度考核內容,作為縣(市)、區領導班子考核評價依據之一。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市政府對工作中推諉扯皮、不配合、不作為的部門追究相關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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