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引進優秀人才暫行辦法

山西省引進優秀人才暫行辦法(晉政發(2004)24號),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引進優秀人才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
  •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4)24號
  • 發布日期:2004-06-22
  • 生效日期:2004-06-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主送單位,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主送單位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西省引進人才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辦法全文

為大力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來晉工作,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人才是指從省外引進的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山西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條

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均可引進優秀人才。

第三條

引進優秀人才要堅持以下原則:政府指導、單位自主;服從需要、突出重點;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勵創業、待遇從優;人才引進與智力引進相結合。

第四條

簡化引進優秀人才程式。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確認後,發給《山西省引進人才工作證》。組織、編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按此證特事特辦,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本人工作調動、戶籍遷移等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要積極為其解決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學入托等問題,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子女入學入托贊助費、異地安置費等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可以調入山西,也可以通過聘用、兼職、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擔任顧問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徑來晉工作。可不遷戶口,不轉關係,兩地共享,來去自由。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優秀人才,其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對短期聘用的,可根據其業績,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報酬。對合作研究、合資創辦企業的,允許其以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份入股的,其作價入股的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由投資各方約定。鼓勵優秀人才以技術轉讓方式提供成果,並從成果轉化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以合作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在項目投產5年內,每年從該項目當年淨收入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為個人收益或由雙方約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條

對自願來晉但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由當地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人事代理,辦理落戶等手續,並納入山西人才庫,兩年內免交人事代理有關費用。組織、人事、教育等部門應積極幫助其儘快就業。

第八條

設立山西省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每年劃撥1000萬元,用於引進的優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補助、獎勵和人才培養開發等。
(一)對引進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長期工作,並承擔省重點項目、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院校科研任務的優秀人才,根據所承擔項目情況,從專項資金中為該項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啟動費,其中“兩院”院士承擔的項目補助100―200萬元,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承擔的項目補助50―100萬元,國家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博士生導師、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承擔的項目補助20―50萬元。
市以下(含市)所屬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引進上述優秀人才長期從事科研活動,同級政府可參照上述標準提供科研啟動費。當地經費確有困難的,可根據項目情況,申請從省專項資金中適當資助。
對碩士以上留學回國人員進入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研究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擇優從專項資金中資助5―10萬元。
(二)對引進到山西長期工作的“兩院”院士和博士生導師,從專項資金中分別資助每人10萬元和5萬元安家費。對高級職稱人員、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資助一定的安家費。
(三)對引進的“兩院”院士和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從專項資金中分別補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崗位津貼。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在崗位實際補助崗位津貼。
(四)對引進的高層次專家,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定期組織其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進行體檢和休假考察,所需費用可從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補貼。
(五)設立“山西省優秀人才突出貢獻獎”,對來晉3年內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優秀人才予以重獎。
(六)對我省引進的國外智力項目,按照國家引智項目資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用於本省引智項目經費及外國專家來晉工作的國際旅費。
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也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本地、本單位引進優秀人才和人才開發工作。
本條(三)至(五)款的規定適用於山西現有同類人才。

第九條

對引進的優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區、市)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均予以承認,並可不受用人單位崗位職數結構比例限制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為留學人員歸國創業營造良好的環境。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資助進入創業園(區)的回國留學人員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及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留學人員創辦企業,註冊資金可按最低標準執行,並可在一年內分步到位;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以專利或其他技術成果形式投資的,其專利、技術成果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投資各方約定。

第十一條

切實加強對引進優秀人才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引才引智工作,各級人才工作領導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領導聯繫專家制度,經常聽取引進的優秀人才的意見和建議,對他們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顧。

第十二條

創造引進人才的良好環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對引進的優秀人才,不論是否正式調入,在晉工作期間均可參加科技成果獎申報、政府特殊津貼申請、突出貢獻專家評選、職稱任職資格評審等,也可參加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評選。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引進的優秀人才的先進事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適時組織在國(境)內外工作的山西籍專家、學者回省考察,開展對口交流合作,鼓勵他們為山西的建設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在引進優秀人才中的主體作用,尊重他們的用人自主權,調動他們引進優秀人才的積極性、主動性。企業用於引進優秀人才的經費可列入成本費用,在技術開發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人才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對在引進優秀人才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人員要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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