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定省內人員境外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3.將省直同一主管部門相同經費渠道之間和全額到差額,全額、差額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直各部門(不含跨地域)。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
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
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
規劃和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定全省統一的
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
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擬定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管理在晉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
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政府獎勵制度草案,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9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廳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機關財務、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廳重要文稿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調研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和宣傳等工作。
(四)法規處。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立法、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諮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五)信訪接待處。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
(六)規劃統計處。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廳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處。
擬定全省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定全省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國(境)外、省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政策;擬定有關機構向外資企業選派中方雇員的管理辦法。
(八)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全省
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承辦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和項目經費資助工作;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組織進入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工作;擬定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省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不含副處級及以上幹部)。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省轉業軍官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承辦省直機關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定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評選表彰工作;擬定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省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
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執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
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回國定居專家、學者的工作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回國留學人員科技、創業活動的規劃、政策擬定、項目資助、經費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承辦全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定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指導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
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事宜。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定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四)勞動關係處。
擬定全省勞動關係政策;擬定勞動契約和
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
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擬定全省
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
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全省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擬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處。
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和中央駐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核准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定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
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完善
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審核省屬企業、事業和中央駐晉企業的職工退休;擬定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辦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
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定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失業保險標準調整機制;對使用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進行審核;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定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省屬以上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定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調整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
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定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
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中央駐並和省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十九)工傷保險處。
擬定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調整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協定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
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定全省
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
(二十一)財務資金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省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廳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對廳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廳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審計處)。
擬定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廳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和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定勞動、
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
(二十四)勞動監察局。
擬定全省
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畫;制定
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省
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二十五)省外國專家局(外事處)。
擬定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規劃;負責來晉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對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牽頭組織對外國專家的表彰獎勵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負責引智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十六)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負責建立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擬定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制度;擬定行政機關
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的人事任免事項。
(二十七)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負責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定招錄工作方案、完善公務員錄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完善面試考官資格認定製度;承擔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的管理工作;承辦
國家公務員局賦予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任務。
(二十八)公務員考核獎懲處。
完善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指導督促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表彰獎勵制度草案,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評選審核全省受省以上表彰的人選和單位;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二十九)公務員培訓教育處。
擬定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對口培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
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工作;擬定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質量評估辦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7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廳屬單位
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山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山西省勞動保障維權中心
山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山西省海外人才服務中心
山西省外國專家服務中心
山西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山西省技能人才培訓教育研究室
山西省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指導服務中心
山西省工資收入分配監督指導中心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中心
山西省公務員培訓指導中心
山西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
山西省就業培訓指導中心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所
山西省人力資源市場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後勤服務中心
山西省奇村溫泉幹部療養院
山西省杭州幹部療養院
山西省大連幹部療養院
山西省勞動技術學校
山西省創業就業基金監管中心
參考資料
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69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1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副處級
領導職數71名(含公務員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山西省公務員局的設定。成立省公務員局,負責承接國家公務員局工作指導,綜合協調公務員管理事宜。暫不定規格,核定副局長2名(正處長級),設公務員職位管理處、公務員考試錄用處、公務員考核獎懲處、公務員培訓教育處(四個處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管理幹部療養事業工作。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定;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五)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盧建明山西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 李廣祿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賀德孝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吳海亮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