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是山西省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規範山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社會環境制定的辦法。
(一)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於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於1000平方米,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
(六)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智慧財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七)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十條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2條以上條件:
(一)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三)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四)被兼併、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省級孵化器認定基本程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市科技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初審合格後,於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集中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和會議答辯,並依據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檔案形式確認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將孵化器工作納入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體系,依據國家統計局審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綜合情況》報表,主要從孵化服務功能、投入資金、提供就業崗位數量、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數量、累計畢業企業數量等方面對孵化器實行年度統計、審核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各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升級的中心環節。堅持正確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促進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各市人民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區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把發展孵化器事業作為創新發展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堅持“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引領全省孵化器的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縣(市、區)應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適合於自身特點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層科技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孵化器建設高水平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各類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培訓、諮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孵化器由物理空間、戰略規劃和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深層服務構成的企業加速器建設,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
第十八條孵化器應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工作,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形成與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戰略合作關係,營造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導大學生創業就業,縮短區域差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十九條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髮展能力,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的典禮、跟蹤制度,延伸服務範圍,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的加速成長。
第二十條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並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廳每3年對省級孵化器進行審核與評估,對不合格的給予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其省級孵化器資格。
對不按要求報送材料、不參加考核的省級孵化器,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被認定為省級孵化器的,可按照科技部頒布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國家級孵化器的申報。對運行良好、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或省級孵化器,通過山西省重點科技創新平台項目和科技計畫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晉科工發〔2005〕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