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準入受理,第三章 轉讓對象,第四章 產權分割與登記,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科技體制 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中共肇慶市委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創新驅動主攻方向 加快主導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肇發〔2015〕4號)檔案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是指在國有或集體工業用地、科研用地、商業用地等用地上,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主要建設內容,並進行產權分割出售轉讓的產業項目。各縣(市、區)政府、肇慶高新區應充分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政策優勢,調動“三舊”改造、“工改工”等項目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積極性,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以培養各類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各類機構的統稱,包括前孵化階段、孵化階段和加速階段等。
第四條 產權分割是指經市政府批准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房屋產權可以獨立分割辦理銷售手續。項目竣工驗收後,房屋辦理了初始登記,才能辦理房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條 建立肇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管理統籌協調機制,由肇慶市科技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肇慶市國土資源局、肇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肇慶市城鄉規劃局。各成員單位結合各自職能,共同負責審核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申請。各地參照市做法,成立統籌協調機制。
第六條 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分為新建和已建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先申請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備案,在建成後且已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或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才能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必須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或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後才能申請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
第二章 準入受理
第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實行資格準入、選址準入分別受理制度,其中利用“三舊”改造建設且土地性質不變、產權歸屬不變、建築主體結構不變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無須辦理選址準入。
第八條 資格準入的認定條件、認定流程和申請資料。
(一)認定條件。
1.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
(1)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單位必須是在我市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單位必須是自身或合作單位已經建設運營過1家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1年以上;單位必須是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
(2)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項目規劃必須具備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認定的條件,其中孵化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並與不少於10家科技企業達成進駐意向。
2.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
科技企業孵化器已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或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認定流程。
1.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通過所屬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審核確認後向肇慶市科技局提交申請資料。
2.肇慶市科技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提出運營單位及其項目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初步意見,並組織各成員單位召開會議,共同商討申請單位的準入資格。
3.肇慶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審核建議報市政府確認。
(三)申請資料。
1.《肇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資格準入申請表》。
2.運營單位登記資料。
3.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交項目建議書;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交項目建設情況。
4.運營單位或其合作單位的業績證明。
以上申請資料一式六份,提交複印件的,應備原件核對。
第九條 選址準入的認定條件、認定流程和申請資料。
(一)認定條件。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資格準入已獲得市政府批覆同意。
(二)認定流程。
1.按屬地管理原則,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單位憑肇慶市政府批覆檔案向所屬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資料;已取得土地權屬的,應註明土地權屬單位。
2.所屬縣(市、區)、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城鄉規劃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審核意見,並組織各成員單位召開會議,共同商討申請單位的選址問題。
3.所屬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整理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審核建議。
(三)申請資料。
1.《肇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選址準入申請表》。
2.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選址涉及土地的相關資料,包括項目用地紅線圖(含dwg格式電子文檔);不動產權證(複印件,如未辦理的,不用提交);項目所在範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項目所在範圍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開發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
以上申請資料一式六份,提交複印件的,應備原件核對。
第三章 轉讓對象
第十條 轉讓對象的資格。
(一)主體資格。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轉讓對象須是在肇慶轄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
(二)產業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轉讓對象須是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企業。
(三)入駐時限。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轉讓對象須是入駐租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產業用房滿1年以上的科技企業,二次轉讓對象受讓產權後必須承諾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產業用房滿1年以上。
第十一條 二次轉讓對象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由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二條 審核與檢查。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由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併購買產業用房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把關。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所屬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每年要對入駐企業進行定期檢查,通過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其實際運營情況與入駐申請時約定的經營範圍相符性進行確認。發現違規情況的取消其優惠政策,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產權分割與登記
第十三條 產權分割的條件。
(一)項目土地要求。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符合產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使用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權屬,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集體土地流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權屬。新增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用地在公開出讓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準入資格可設定為交易條件。
(二)總平面方案。項目的總平面方案經所屬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三)項目用房要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用房可分為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
1.產業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產業用房不能建設為類似住宅形式,否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核發不動產權證。產業用房允許分拆進行產權登記、銷售、轉讓、出租,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房總建築面積的80%。產業用房依法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後方可進行轉讓。房屋買受人可以申請辦理獨立不動產權證,並可再次轉讓。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權證上標明“非居住用途”。產業用房不得改為住宅用途,該內容應在房屋轉讓契約中明確約定。
2.配套用房應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項生產服務配套設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築面積的30%。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配套用房嚴禁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商業街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轉讓,只能出租給進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合法市場主體(指經國家批准進入市場,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及其員工。配套用房發證、施工、驗收等手續均不得早於產業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產業用房可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銷售。基本單元是指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具有明確、唯一的編號(棟號、室號)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應是有關部門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示注的界限,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單元。
(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房屋的產權分割登記,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形式和使用性質,如涉及修改建築外立面的應取得規劃許可並提交有資質的建築設計院的分割方案及分割後的平面示意圖。
第十四條 產權分割的辦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1.國有土地不動產權證。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土地管理由所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用地出讓時應註明為“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相關規劃設計條件。經所屬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批准,使用已出讓土地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須向所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變更登記。
2.建設用地和工程規劃許可證。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建設的規劃管理由所屬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開發建設。已出讓土地如確需調整容積率等規劃控制指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式進行調整,項目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回,按程式重新公開出讓。
3.預售許可證。
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必須在建成且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或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後才可申請預售許可證,具體程式如下:
(1)符合分割銷售條件的項目,可憑年度實施計畫,按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相關資料要求,申請辦理其產業用房部分的預售許可證。
(2)經審核資料符合要求的,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現場涉及變更部分進行重新審查備案並核發預售許可證,在預售許可證備註欄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4.房屋不動產權證。
(1)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商品房銷售辦法到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建樓盤表、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登記及解除契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及註銷、商品房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手續,並參照商品房項目繳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稅費。
(2)項目辦理建檔手續,須在房產系統的準售房源中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契約備案環節須經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受讓人的條件資格,同時按照企事業單位所需的資料進行契約登記備案,並在契約文本及房產系統網上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其建設結構的情況下,可申請產權分割,主要辦理程式如下:
1.土地不動產權證。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銷售產業用房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審定其是否需要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時,需提供免繳或已繳土地出讓金的證明檔案。所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不動產權證進行變更登記時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所屬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對現場涉及改動部分重新進行審查和變更備案,並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3.預售許可證。
(1)符合分割銷售條件的項目,可憑年度實施計畫,按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相關資料要求,申請辦理其產業用房部分的預售許可證。
(2)經審核資料符合要求的,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現場涉及變更部分進行重新審查備案並核發預售許可證,在預售許可證備註欄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4.房屋不動產權證。
(1)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商品房銷售辦法到所屬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建樓盤表、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登記及解除契約、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及註銷、商品房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手續,並參照商品房項目繳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稅費。
(2)項目辦理建檔手續,須在房產系統的準售房源中註明“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契約備案環節須經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受讓人的條件資格,同時按照企事業單位所需的資料進行契約登記備案,並在契約文本及房產系統網上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登記等主管部門在核發土地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時,須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已取得上述證件的,須在證件上補充註明“屬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各項稅費。
第十七條 肇慶市科技局會同各成員單位負責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實施績效進行年度評價,重點考核產出值、稅收額以及孵化出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孵化出的上市企業數量等指標。對考核不通過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將暫停享受包括產權分割在內的各項科技企業孵化器優惠政策,直到通過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肇慶市科技局牽頭制定。
第十八條 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項目的批後監督管理。肇慶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對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按規定進行查處。開發、經營管理和使用單位不得在使用過程中擅自改變建築物的使用性質。以商品住宅名義違規宣傳、轉讓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用房的,由所屬縣(市、區)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肇慶市科技局會同肇慶市國土資源局、肇慶市城鄉規劃局和肇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屆時將按照國家和省的最新規定,對本辦法進行實施情況評估並作進一步修訂完善。我市此前出台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