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政務服務水平,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石家莊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經2022年12月5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0日修訂)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年04月04日
《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22年12月5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4日

條例全文

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年12月5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政務服務水平,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市場主體獲得感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評價標準,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程,由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支持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定片區等區域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七條 本市融入和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加強與相關地區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提升本市營商環境區域協作水平。
第八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政策、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每年9月29日為“石家莊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日”。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開辦企業全流程“一網通辦、一窗領取”。
申請人可以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一次性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參保用工登記等業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綜合視窗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公章、發票。
推進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一照多址、一業一證、證照聯辦審批模式改革及其他改革事項,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公示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相關部門之間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稅務、市場監管、社保、審批、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登記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註銷服務,提升市場主體註銷便利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或者政務服務大廳辦理註銷業務,對符合註銷條件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辦結相關事項。對設立後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金、技術、數據、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
第十五條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收費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監督途徑等內容。
第十六條 供電、供氣、供水、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服務流程、服務時限等信息,最佳化報裝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監督,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開展對外投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警。不得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服務流程,通過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為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設立、發展等工作,通過風險補償、資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擔保服務。
完善融資服務平台信用服務功能,通過有效整合市場監管、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水電氣、公積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綜合信用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上市後備企業的篩選培育工作,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鼓勵對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相關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建設,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引導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最佳化企業智慧財產權國內外布局。開展高價值專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著作權培育。運用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為創新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企業等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
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等公共服務。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充分利用京津冀優勢資源,建立研發機構和創新中心,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
加強對新就業形態的用工管理,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與海關健全合作機制,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提供單一視窗服務;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模式;探索推廣海外徵信線上查詢、貿易融資、線上物流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提升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公共服務國際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會展產業體系,完善會展管理機制,加大國際會展的引進培育力度,提高舉辦國際會展的服務承載能力。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優服務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直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內縣(市、區)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服務指南的梳理和編制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七條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的政務服務事項均實行“一網通辦”。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台匯集政務信息,對平台已經採集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推廣政務服務電子平台建設,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智慧型套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大廳的規範化建設,建立政務服務大廳進駐事項負面清單制度。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實行“一窗通辦”,採取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綜合視窗出件的服務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規範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等政務服務場所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按照利企便民原則,梳理可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政務服務事項,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次要申請材料欠缺,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的次要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申請辦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先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時限等。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應當終止辦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推行並聯辦理、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依法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拓寬辦稅渠道,推廣使用全面數位化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與稅務部門加強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和並行辦理,推動不動產轉移登記與水、電、氣、暖過戶協同辦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推行“雙盲”評審,構建電子化追溯機制; 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效能,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公開交易目錄、程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委託實施中介服務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公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條件、服務辦理條件等信息。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額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對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作出的評估認證結果應當互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評估認證。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信息公開發布制度,編制並公開涉企政策清單,完善政策發布、解讀機制,推進涉企政策精準推送。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為基礎的信用監管機制,推廣套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監管體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換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確需變更政策承諾或者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依法對市場主體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採取企業家懇談會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合理合法訴求。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對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開展理論、政策、科技、管理等方面培訓;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企業家創新,形成尊重企業家風尚、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暢通各級政務服務機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政務服務質量評價渠道,建立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機制,評價結果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章 產業發展環境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實際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引導政策,積極構建以新一代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裝備製造、現代食品、商貿物流產業等為引領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向集群化、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方向發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群的整體培育,推動產業鏈高質量發展,鼓勵產業鏈做大做強。
第四十三條 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的重點產業鏈群、重點實體經濟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策劃、土地、資金、稅務、人才、保障性租賃房、員工落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央企以及擁有領先核心技術的企業與本市企業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合作發展。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本地亟需產業的招商力度,積極招引相關產業龍頭企業和上下游配套企業;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地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和研發中心等。
第四十五條 積極盤活和開發可利用土地,推動工業用地提容增效,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項目用地。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產業園區規劃和建設,打造主導產業清晰、產業鏈條完整、產業功能先進、空間布局有序、社會服務完備、園區治理有效的現代產業園區。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視窗。鼓勵產業園區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開辦企業、項目建設、人才服務、智慧財產權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四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產業園區核心區,支持建設多元主體投入、市場機制運作、面向社會開放、服務中小企業的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為企業提供開放性科研設施、專業技術服務、投資融資、創業孵化等公共服務。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制定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質量和安全,引導其健康穩定發展。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採用提出一般性指導意見或者建議、制發相關契約示範文本、傳送提示信函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第五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基準,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
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和引導,依法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與初次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四條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強化訴源治理,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工作中的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等重點難點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力度,協調解決職工勞動報酬爭議、社保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破產工作,提高相關事項辦理效率。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採取政策解讀、以案釋法、場景互動等方式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營造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建設營商環境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智慧型、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執法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條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監督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的作用,多渠道加強對營商環境的監督。
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代表、有關社會人士等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資源出讓、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活動中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置。
第六十二條 健全民聲傾聽和回應機制,暢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及時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建議和投訴舉報。對受理的訴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限期辦理並予以答覆。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六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拖延、推諉扯皮、懈怠懶散、態度惡劣情形,對營商環境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機關採取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執法崗位、停職檢查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對營商環境造成損害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干預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的;
(二)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條件或者排斥條件的;
(三)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要求,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的;
(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事項、辦理環節、辦理材料,延長辦理時限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六)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契約的;
(七)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實施行政審批、執法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十)不按規定程式辦理投訴舉報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六十五條 公用企業、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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