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是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條例,於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31日
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條例全文

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26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培育經濟成長新動能,建設數字強市,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融合發展、數字賦能、套用先導、普惠共享、協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推進協調機制,建立數字經濟專家諮詢委員會,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制定和實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動本區域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督促全市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各縣 (市、區)結合本地資源優勢差異化發展數字經濟,最佳化功能布局。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中國 (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定片區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藉助中國國際數字經濟博覽會平台,建設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和高質量發展示範區,輻射帶動全市數字經濟創新發展。
第七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內外數字經濟領域交流合作,主動承接京津數字經濟產業轉移,推進京津冀區域數字經濟在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流動、推廣套用、產業發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協同發展。
本市鼓勵成立數字經濟行業組織,發揮行業治理和產業規範作用;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市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新一代高速光纖網路、無線寬頻網路、衛星網際網路等,形成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集成互聯、安全可控的網路服務體系。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網信、數據資源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整合、改造、提升現有數據中心,促進形成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綠色低碳、安全可控、協同高效的算力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空天信息、衛星網際網路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促進數位技術與傳統基礎設施融合,建立健全跨行業基礎設施協同推進機制,推動交通、能源、環保、市政設施、水務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升級改造,提升基礎設施網路化、智慧型化、服務化、協同化水平。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採取政府投資、政企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有權平等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位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縣 (市、區)產業特色、區位優勢及經濟發展狀況,統籌規劃全市數字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產業聚集和協同創新,推動數字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重點推動通信設備及系統、半導體和積體電路、新型顯示、人工智慧、軟體和信息服務、衛星導航、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提升基礎軟硬體、核心電子元器件、關鍵基礎材料和生產裝備的供給水平,培育區塊鏈、雲計算、空天信息、衛星網際網路、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
第十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通信設備及系統產業發展,加快推進通信技術、系統和產品的研發創新及產業化,培育打造國內集衛星通信系統設計、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系統集成於一體的全產業鏈。
第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產業創新發展,推動衛星通信晶片、射頻晶片、光通信晶片、北斗導航晶片、高端感測器晶片等研發及產業化,推進高端感測器、微波射頻電路等特色專用工藝生產線建設;積極培育半導體材料、晶片設計、製造、封測、套用及相關裝備等產業鏈,推進新一代半導體產業發展,支持建設半導體和積體電路的優質項目和產業集聚區。
第十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新型顯示產業的發展,培育壯大上游核心材料、中游面板製造、下游終端套用全產業鏈。
推動半導體照明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向高端發展,形成從晶片設計、製造、封裝到產品套用的全產業鏈。
第十七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慧產業創新發展,推進計算機視聽覺、生物特徵識別、自然語言理解、機器翻譯等人工智慧關鍵技術在相關領域的套用。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算法基礎研究和算法技術創新,探索構建面向各類套用的共享算法庫。
第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文化廣電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創新發展,重點發展工業軟體、行業軟體、嵌入式套用軟體、平台軟體等,培育壯大網際網路服務、地理遙感信息及測繪地理信息服務、數據安全服務和動漫渲染服務等產業鏈,推進軟體與信息服務產品疊代升級和產業化套用,支持建設高水平軟體特色園區,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體產業生態。
第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產業創新發展,支持衛星導航技術與裝備相關研發機構加強自主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培育壯大衛星導航產業鏈,推動專網通信、北斗導航設備及系統在交通、物流、應急救援、公共安全、農業生產、專用機械等重點領域的規模化服務套用。
第二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大數據產業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鏈,推進數據資源要素與各產業的融合,培育大數據產業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二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培育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興數字產業,前瞻布局空天信息、衛星網際網路等未來產業。
第二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商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促進平台經濟與共享經濟創新發展。支持企業建設網際網路平台,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最佳化配置;鼓勵個人利用電子商務等新型平台就業創業。鼓勵探索共享設備、共享車間、共享工廠、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經濟新型組織模式。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科技研發與知識生產數位化轉型,推動數據要素在科技創新產、學、研、用全流程的賦能及套用,積極探索跨學科知識創新和知識生產新模式。
第四章 產業數位化
第二十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動物聯網、數據挖掘、遙感監測、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及相關裝備的套用,實現農產品生產動態監測、物聯網管控、生產數據自動匯總及分析,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各環節數位化水平,推動數字田園、數字養殖、數字種業等領域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生物醫藥、裝備製造、現代食品、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加快數位化轉型,推動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倉儲物流、行銷服務等業務環節數位化,培育智慧型化生產、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數位化管理等智慧型製造新模式新業態,推廣建設柔性生產線、智慧型車間、智慧型工廠、智慧供應鏈,培育智慧型製造示範企業。
第二十六條 市、縣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改造升級工業網際網路內外網路,推進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二級節點建設。支持大型工業企業、龍頭企業建設及套用企業級、行業級、區域級等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開放數位化資源。引導上下游中小企業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 “上雲上平台”,降低中小企業數位化改造成本,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促進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建築信息模型等數位技術在建築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管理等建築全過程的集成套用。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築企業數位化轉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平台;探索建立建築部品部件、材料供應等領域的數據共享機制。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探索基於建築信息模型技術的報建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檔案管理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軌道交通、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交通體系建設,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與交通運輸融合,加快北斗導航技術套用,構建綜合交通信息樞紐,建設涵蓋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移動裝備的交通運行監測系統。
第二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物流體系建設。完善基層物流配送中心和智慧型末端配送設施;發展智慧雲倉、城鄉末端共同配送等物流新模式;鼓勵物流企業、物流園區套用無人車、機器人等智慧型設備,建設物流綜合數位化平台,實現倉儲、運輸、配送、物流信息等智慧型化管理。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口岸建設,完善智慧型通關係統,促進國際聯運辦理流程電子化,推動相關企業參與國際鐵路運輸等物流數位化平台建設與對接。
第三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推動數字金融體系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加快數位化轉型,開展金融科技產品和服務創新,發展數字普惠金融、供應鏈金融、綠色金融等金融新業態;豐富數字人民幣的套用場景和產業生態,推動數字人民幣在生產生活領域的套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超市等傳統商業數位化轉型,培育直播電商、線上會展等業態,推動本土傳統品牌、老字號數位化推廣。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商務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跨境電商發展,最佳化跨境電商園區布局,鼓勵跨境電商運營商套用數位技術創新服務模式。
第三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數位化改造,促進智慧醫療便民服務;建立覆蓋市縣鄉三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發展網際網路醫院、遠程醫療、線上便民服務等 “網際網路+”健康醫療新模式;推進數位技術在醫療、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個人健康管理等領域的套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體育、文化廣電旅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健康養老和助殘產業發展,擴大適老化數位技術和智慧型產品的供給,普及數位技術在老年人、殘疾人出行、就醫、消費、文體等服務事項中的套用。
第三十四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教育。推動智慧校園、智慧課堂建設,促進數字教學資源的共建、共享、開放、流通,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參與教育數位化建設與服務,全面提高教育數位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支持數位技術在文化旅遊領域的套用,推動文化場館的數位化改造;培育壯大數字演藝、動漫影視等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智慧旅遊景區建設,鼓勵開發雲旅遊、雲直播等數位化體驗產品,提供智慧化旅遊服務。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體育部門應當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位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位化服務體系。
第五章 數位化治理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城市治理平台建設,實現市域治理 “一網統管”,套用數位技術推動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創新,建設新型智慧城市,實現城市運行治理智慧型化、科學化、精細化。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統一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探索建設數字孿生城市。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政務服務 “一網通辦”體系建設,完善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實現全程網辦;依託國家、省、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廣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等套用,推行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等數位化套用。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政府辦公“一網協同”體系建設,建設全市統一的政務協同辦公平台,推動黨政內部非涉密事項全程網辦,實現全市黨政機關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管理高效協同。
第三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監管領域的套用,推行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監管模式,提升監管水平。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管理平台與其他相關業務系統對接融合;推動行政執法事項全過程網上辦理,實現案件審批網路化和案卷電子化;推動線上監督管理數據與行政執法信息資源跨部門、跨層級共享套用。
第三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位技術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中的套用。建立完善應急管理綜合平台,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業務的數位化應急管理體系;推動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共享、業務協同聯動,提升應急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極端災害條件下城市供電、通信、數據中心、金融等快速恢復機制,開展極端災害及應對的數位化模擬,完善相關災備設施體系。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系統,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四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建設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最佳化養老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等健康養老資源配置,提升養老服務數位化水平。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拓展社會保障數位化服務套用,推進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智慧型化識別及認證,推動電子社會保障卡在民生服務領域一卡通套用,套用數位化技術提高慈善、救助、福利、志願服務等工作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市縣鄉一體化、智慧型化、精細化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完善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平台,構建全域感知、研判預警、指揮調度、執法聯動、督查督辦的全生命周期數字閉環管理體系。
第四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位化,加強基層治理資料庫建設,推行基層數據綜合採集,實現一次採集、多方利用;推動公共數據向基層共享套用,運用數位技術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社會治理。
市、縣 (市、區)數據資源管理、商務、民政及綜合治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基層社區治理數位化,構建格線化、精細化、信息化智慧社區服務體系,推動政務、商務、服務、家務等社區功能數位化,加強社區格線化治理平台與智慧社區各系統的協同。
市、縣 (市、區)網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治理數位化建設,實行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促進數位技術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公共服務、鄉村環境監測等領域的綜合套用,增強數字鄉村治理能力。
第六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與數字經濟安全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建設維護市級大數據平台和人口、法人、時空地理等基礎資料庫,推動有關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將存量歷史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開展公共數據的匯聚、清洗、共享、開放、套用和評估,並按照標準規範與省公共數據平台對接互通。
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將公共數據資源納入市級大數據平台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融合開發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安全可信的環境中,開展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與開發利用。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與市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合作建設數據服務平台,促進數據創新套用。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培育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監管有效的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平台,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依法通過數據交易中心開展數據交易。探索建立數據確權、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市場運營體系,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交易監管,建立數據要素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安全審查、算法審查、監測預警等制度,加強數據要素市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市場環境。
第四十七條 市、縣 (市、區)網信、公安、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與發展數字經濟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條 市、縣 (市、區)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公安、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強化跨領域網路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建立全市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應急回響聯動機制,提升網路安全態勢感知、威脅發現、應急指揮、協同處置和攻擊溯源能力。
第四十九條 市、縣 (市、區)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協調落實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職責。
數據處理者在數據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向境外提供個人數據或者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數據處理者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市、縣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採集和流通各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個人信息數據安全的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加大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創新資金支持力度,可以向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發放科技創新券,支持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試驗測試、創新方法培訓等服務。完善科技特派員 (團)工作機制,為企業創新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撐。
第五十二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運用財政性資金和各類產業基金,大力支持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大創新載體平台建設、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落實數字經濟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技術研發、套用示範等項目優先列入重點項目清單;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探索與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相適應的用地模式,保障數字經濟初創企業用地需求。
第五十三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相關企業通過多種渠道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等部門和所在地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培育、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投資;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數字經濟相關企業在貸款、上市、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為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提供支持。
第五十四條 市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託市人才綠卡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大數字人才的引進扶持培養工作;支持以項目合作、掛職兼職、技術諮詢、周末工程師等方式柔性引進重點人才;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省、市重點人才工程;支持人才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業數位化轉型,開展人才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市、縣 (市、區)人才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制定專項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院所與數字經濟企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與數字經濟相關專業和課程。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用工服務的指導,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及多點執業新模式;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勞動強度、薪酬待遇、保險保障等方面的規定,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管理、科學技術、行政審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應當推廣套用數位技術,開展大數據分析與套用,推動惠企政策智慧型匹配、快速兌現。
鼓勵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推動構建惠企政策移動端服務體系,提供線上申請、線上反饋、應享未享提醒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領域供需對接機制,組織發布機會清單、能力清單,支持企業、行業組織參與構建多元套用場景,搭建展示中心、體驗中心、線上虛擬展廳等發布平台,舉辦展示和宣傳等主題活動,為企業開拓市場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數位技術創新產品目錄,推進創新產品首台、首套示範套用。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建立重點招商目錄清單,運用產業鏈招商、資本招商等多種方式對重點產業補鏈延鏈強鏈關鍵項目實施精準招商。
第五十七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拓展數字經濟領域國內外合作,支持企業參加國內外數字經濟高端展會、論壇等活動,推介、展示、宣傳自身特色品牌;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國際國內展覽、論壇、賽事等活動;運用中國國際數字經濟博覽會等平台,推動數字經濟展示交易、合作交流。
第五十八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支持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相關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健全智慧財產權交易規範,促進與數字經濟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
智慧財產權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健全智慧財產權侵權的預防、預警和糾紛應對機制,建立快速審查、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
第五十九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一)符合國家、省、市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六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在2023年11月30日閉幕的河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查批准了《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我市也成為全省設區市中首個就數字經濟領域進行立法的城市。
數字經濟正以前所未有的發展速度、輻射廣度和影響深度推動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產生深刻變革。發展數字經濟需要相關的體制機制保障,數字經濟立法是進一步激發數據要素活力的必然選擇,也是推進省會高質量發展、建設數字強市的內在要求。目前,我市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尚存在著數字基礎設施不匹配、企業創新動力不足等問題,亟須通過立法加強制度頂層設計和供給,有針對性和有效地予以解決。
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作為2023年重要立法項目。經過充分調研、多次修改,2023年10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並表決通過。
《條例》共8章61條,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位化治理、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數字經濟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條例》明確了通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和新技術基礎設施重點支持方向,提出推動交通、能源、環保、市政設施、水務等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建設重點,採取政府投資、政企合作、特許經營等方式建設數字基礎設施,並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有權平等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為推動我市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提升技術創新水平,根據數位技術和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我市數字經濟發展水平,《條例》對我市具有一定規模和優勢的通信設備及系統、半導體和積體電路、新型顯示、衛星導航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進行了規定。同時重點對相對較弱的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大數據產業等數字產業方面的發展進行了規定。
為更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我市傳統產業進行數位化改造,在農業數位化方面,《條例》明確要求推動各類數位技術和裝備的套用,提升農業生產等各環節數位化水平,推動數字田園、數字養殖、數字種業等領域發展。在工業數位化方面,明確生物醫藥、裝備製造、現代食品等石家莊優勢產業加快數位化轉型的方向和舉措。在建築業數位化方面,就推進建築信息模型等數位技術套用、建築企業數位化轉型、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等作了規定。在服務業數位化方面,重點推動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電子商務、智慧醫療、智慧養老助殘、智慧教育和智慧文旅等數字套用場景建設,全面提升各服務行業數位化水平。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條例》明確強化數字治理綜合能力,要求政府部門運用數位技術推動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創新,建設新型智慧城市,並對基層社區治理數位化、鄉村治理數位化建設進行了明確,打通數位化治理“最後一公里”。同時,構建政務服務新體系,推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數位化套用,明確“一網統管”“一網通辦”“一網協同”體系建設要求。建立數字時代城市治理新模式,提升數位技術在應急、養老、社保、環保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套用水平,消除數字鴻溝。
為更大程度發揮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對於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作用,《條例》提出四方面舉措:依託大數據平台和基礎資料庫推動公共數據共享,並推動有關公共管理服務機構將存量歷史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建立數據融合開放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與開發利用;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平台和市場運營體系,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加強數據交易監管,強化數據要素生產流通的制度和交易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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