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辦法》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制定,主要針對科技成果處置、使用,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檔案,印發並要求執行對象為石家莊市政府各級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Shijiazhuang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disposal and us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 印發時間:2016年9月
  • 頒發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關鍵字:科技成果、技術轉讓、科研院所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6〕47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科技成果處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以及《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冀政〔2014〕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市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國有企業所屬研究機構,利用財政資金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經濟、社會、生態和環境效益的職務科技成果。
二、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團隊或職務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使用權和經營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轉移科技成果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四、科技成果的處置遵從市場規律,可採取協定定價、掛牌轉讓、作價投資、在技術市場公開交易等方式實施轉化。當事人應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協定定價的,成果持有人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同時,單位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時,要充分聽取科技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獎勵有關人員。
3、允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盈利後,連續3-5年每年提取不高於30%的轉化利潤,用於獎勵核心研發人員、團隊成員及有重大貢獻的科技管理人員。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現金獎勵。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院系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
七、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國有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要向基層單位和研發團隊放權,賦予領銜科技專家更大的科研經費支配權、研究人員聘用權、技術路線決定權、科研設備購置權。
八、利用財政資金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可將直接費用中多數科目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審批。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最終結餘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按規定標準開支勞務費,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建立科研經費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強化績效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科研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
九、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承擔單位以市場委託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託方要求或契約約定管理使用。
十、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創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3-5年內保留人事關係,同等享受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權利。單位離崗創業人員工資等財政經費不予核減,由單位統籌使用。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基礎上兼職創業,並獲取兼職報酬。企業外聘研發人員實際發生的勞務費用可按人員人工費用計入企業研發費用。
十一、對科技人員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新增財政貢獻的50%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的研發投入。
十二、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石家莊市以多種方式建立技術轉移分支機構和產業化基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團隊在石家莊創新創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的意見》有關規定,由市級財政安排資金予以支持。
十三、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後補助、配套、股權投資、獎勵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推薦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計畫,給予貸款貼息、科技擔保、科技保險、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方面的財政和金融扶持。支持有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科技小額貸款機構資金等社會資本投入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十四、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技術轉移機構,逐步形成全市技術市場網路體系。以政府購買服務、後補助、獎勵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評估、交易、諮詢等科技中介機構發展。培育壯大技術經紀人隊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在市內轉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根據其促成的技術契約成交額,市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中介機構一定經費補助。
十五、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和技術契約成交額作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和財政投入的依據之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及相應崗位。在職稱評聘中,將技術套用、成果轉化、有效專利和論文一併作為評聘的重要條件,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應占有一定比例,對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聘。
十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所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領導班子考核體系,財政、科技等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人員進行評價、提供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須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匯總後報本級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
十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應當載明科技項目名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取得科技成果數量、科技成果轉化數量,以及技術契約成交額、轉化收入總額和轉化收入分配等實施轉化情況。
十八、國家部委及省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市轉化科技成果,適用本辦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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