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建築協會

石家莊市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88年12月27日。石家莊市建築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建設委會員(現更名為石家莊市建設局)審查同意,石家莊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建築協會
  • 成立時間:1988年12月27日
  • 地區:石家莊市
  •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章 程,總 則,業務範圍,會 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與使用管理,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章 程

在業務上接受石家莊市建設局,石家莊市社團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河北省建築業協會,河北省勘察設計協會等相關協會的指導。當時會員單位40家施工企業,2家勘察設計單位。
1998年11月26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上更改為石家莊市建築協會,是全市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監理、中介服務、建築機械及構配件,裝飾裝修及相關的科研教育等建築行業的社團組織,我市建築協會會員總計427個單位。本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聯合全市建築行業的單位和職工,自律、自強、振興和發展建築業,提高建築行業整體水平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
石家莊市建築業協會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石家莊建築協會,英文名稱為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I JIA ZHUANG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石家莊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管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築構件和建築製品生產、諮詢監理監督、建築中介服務、建築科技研究、建築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地方性行業組織,本協會屬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的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服務,溝通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聯合全市建築行業的單位和職工,自律、自強、振興和發展建築業,以提高建築業整體水平,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業務主管單位石家莊市建設局審查同意,石家莊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在業務上接受石家莊市建設局、石家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建設南大街45號。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政策,做好宣傳貫徹工作,推動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
(二)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利益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爭創優質工程和文明工地,不斷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水平,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實施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承擔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等具體工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組織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協調會員之間以及和行業內其他成員的關係;幫助會員單位協調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場經濟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制定和實施行規行約,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和行業壟斷;
(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築企業的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市場行為和守信程度進行檢查。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致使行業集體利益受損的會員,可以採取業內批評教育,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並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活動的企業進行處罰;
(八)推進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內企業信用評價,引導企業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向社會推薦誠信經營企業,促進行業和諧和精神文明建設;
(九)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辦好協會信息網站,及時傳播有關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推廣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為提高全行業人員素質和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服務;
(十)發展同本市及外省市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營管理和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交流,幫助企業拓展市場;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省相關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和產品,優秀企業和人才。
(十二)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本市建築市場參與經營及有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持有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均可申請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五)凡在本市主管建築行業工作的在職領導和個人及對本市建築行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決議有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本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應支持和保護;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各種服務;
(五)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關心本協會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向本協會提供有關業務、技術等方面信息資料。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改進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履行義務或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出在本市建築市場的經營活動,即自動中止會員資格。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新的協會理事會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批准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研究、確定協會年度工作和規劃;
(五)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推薦,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研究制定協會工作計畫;
(十二)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正、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可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熟悉並熱心本協會工作,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與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主要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有關單位或個人資助、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本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其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機關和市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 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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