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動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結合高校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科技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科技廳(科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科技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動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結合高校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認識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是高校科技活動的重要內容,高校要引導科研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更加緊密結合, 為支撐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提供源源不斷的有效成果。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評價考核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術交易、作價入股等形式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產學研結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還要創新科研組織方式,組織科技人員面向國家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承擔各類科研計畫項目,積極參與國家、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和政策建議;高校作為人才培養的主陣地,更要引導、激勵科研人員教書育人,注重知識擴散和轉移,及時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育教學、學科專業發展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二、簡政放權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高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通過發起人協定、投資協定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並指定所屬專業部門統一管理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所形成的企業股份或出資比例。高校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學校規定與學校簽訂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相應權益。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機制。高校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統籌成果管理、技術轉移、資產經營管理、法律等事務,建立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平台;明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機構和職能,落實科技成果報告、智慧財產權保護、資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的責任主體,最佳化並公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
高校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建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程式與規則。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定定價。協定定價的,應當通過網站、辦公系統、公示欄等方式在校內公示科技成果名稱、簡介等基本要素和擬交易價格、價格形成過程等,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高校對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在校內實行公示制度,同時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按規定在校內公示的,高校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四、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建設。鼓勵高校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立負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專業化機構或者委託獨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培訓、市場聘任等多種方式建立成果轉化職業經理人隊伍。發揮大學科技園、區域(專業)研究院、行業組織在成果轉移轉化中的集聚輻射和帶動作用,依託其構建技術交易、投融資等支撐服務平台,開展技術開發和市場需求對接、科技成果和風險投資對接,形成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運營體系,培育打造運行機制靈活、專業人才集聚、服務能力突出的國家技術轉移機構。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強成果的宣傳和展覽展示;鼓勵科研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橫向合作,與企業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五、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分配政策。高校要根據國家規定和學校實際,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並在校內公開。在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時,要充分聽取學校科技人員的意見,兼顧學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專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等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利益。
高校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總額的50%。成果轉移轉化收益扣除對上述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移轉化等相關工作,並支持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擔任高校正職領導以及高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為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學校制定的成果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給予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示和報告制度,明確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貢獻情況及擬分配的獎勵、占比情況等。
高校科技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應依據契約法和科技成果轉化法;高校應與合作單位依法簽訂契約或協定,約定任務分工、資金投入和使用、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等事項,經費支出按照契約或協定約定執行,淨收入可按照學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對完成項目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畫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六、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高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徵得學校同意,可以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離崗創業在不超過三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畫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業和返崗任職制度,對在崗兼職的兼職時間和取酬方式、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及返崗條件作出規定並在校內公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兼職管理,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鼓勵高校設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崗位並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鼓勵高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將組織高校開展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的試點,加大對套用型本科和高職院校專業教師在校企之間的交流力度。
七、支持學生創新創業。探索建立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與企業、研究院所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提高學生創新創業實踐能力。推動國家大學科技園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力所能及的場地、信息網路和商事、法律服務,建立微創新實驗室、創新創業俱樂部等,發展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空間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勵國家大學科技園組織有創業實踐經驗的企業家、高校科技人員和天使投資人開展志願者行動,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創業輔導以及技術開發合作援助,編寫高校師生創新創業成功案例作為高校創新創業教輔材料,支持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加強智慧財產權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對學生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鼓勵高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向學生授權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八、推進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鼓勵高校與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技術創新聯盟,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業聯合共建實驗室和大型儀器設備共享平台,加快推進高校科研設施與儀器在保障本校教學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等社會用戶開放共享。依託高校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各類研發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開放的機制,加大向社會開放的力度,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服務支撐。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有償開放的,嚴格按國家工商、價格管理等規定辦理,收入、支出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和績效評價機制。按照國家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規定格式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科技成果許可、轉讓、作價投資以及推進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和獎勵等情況,並對全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面臨的問題進行總結。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突出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高校主管部門要根據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情況,對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高校給予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省級教育、科技行政部門,各高校要認真學習貫徹“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的深刻內涵,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部署上來,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要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嚴肅問責,對藉機謀取私利、搞利益輸送的違紀違法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教育部將組織實施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計畫,引導高校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體制機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和智力支持。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教育部科學技術司、科學技術部創新發展司反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教育部 科技部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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