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財教〔2019〕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河北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印發《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
  • 文號:冀財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財規〔2024〕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區改發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財教〔2019〕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4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財教〔2019〕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分配下達我省的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和引導我省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點、統籌兼顧、公平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科技廳研究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和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立項與實施,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省財政廳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及時做好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廳制定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開展項目申報。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範圍:
(一)重大科技任務。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需要引導資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根據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重點實驗室(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針對我省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
第六條 支持重大科技任務、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資金,可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可採用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投入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導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項目組織實施按照我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科技部、財政部要求,結合國家區域科技發展戰略任務,根據我省相關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及時開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據實、完整編報項目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初審、推薦等工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推薦的項目進行評審,制定評審方案,明確評審標準等,按規定程式確定擬立項項目。
第十二條 對擬由企業承擔的項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 7 日,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後,省科技廳向省財政廳報送引導資金分配建議,組織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預算調劑手續。
第三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三十日內,及時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我省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並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引導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本級資金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省科技廳要加強對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結果套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管理使用引導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引導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並對報送的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冀財規〔2021〕1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6號)和《科技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財教〔2019〕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對引導資金的管理職責和管理使用原則、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辦法主要調整了以下內容:
與《河北省中央引導地方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冀財規〔2021〕17號)相比,主要是調整了引導資金的支持範圍,按照國家辦法要求,從原來的4項擴大為5項,新增了支持重大科技任務事項,同時對原有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3項中的具體支持內容按照國家最新建設方案進行了調整和最佳化。
(二)辦法包含五章23條,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責任分工。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科技廳研究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和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立項與實施,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省財政廳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及時做好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廳制定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開展項目申報。
二是明確了支持範圍。引導資金支持以下五個方面:1.重大科技任務。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需要引導資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務。2.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3.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根據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重點實驗室(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4.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針對我省重點產業等開展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5.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
三是明確了分配方式。引導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項目組織實施按照我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科技部、財政部要求,結合國家區域科技發展戰略任務,根據我省相關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及時開展引導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四是明確了資金下達和使用管理要求。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三十日內,及時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引導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五是明確了績效管理和監督管理要求。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本級資金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省科技廳要加強對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結果套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管理使用引導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是明確了解釋主體和執行期限。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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