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3〕27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辦發〔2019〕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4年3月,黑龍江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印發《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
  • 文號:黑財規〔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財規〔2024〕2號
各市(地)財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3月22日

內容全文

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3〕27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辦發〔2019〕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資金。
第三條  按照“中央引導、省級統籌、聚焦重點、突出績效”原則,引導資金與黑龍江省科技專項資金統籌使用,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引導資金聚焦國家確定的支持範圍和黑龍江省重點區域與產業發展,優先支持以取得重大標誌性成果為導向,能夠取得明顯績效成果的平台與項目。相關建設(研究)內容已獲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再重複支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引導資金管理制度制定、預算下達、指導監督績效管理工作等。具體是:
(一)會同省科技廳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確定引導資金支持方向。
(二)根據中央財政安排的年度預算資金,審核下達引導資金。
(三)指導省科技廳開展引導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主要負責提出引導資金分配方案,做好項目管理、績效管理工作等。具體是:
(一)配合省財政廳制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確定引導資金支持方向。
(二)結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提出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方向。
(三)對省級立項項目,根據確定的支持方向組織開展項目受理、形式業務審查、評審論證和立項。
(四)提出項目資金預算安排建議。
(五)組織實施項目過程管理和監督,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和引導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各市(地)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省級財政安排的年度預算資金及確定的支持項目,審核撥付引導資金,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直有關單位、各市(地)科技部門負責根據引導資金確定的使用方向,組織推薦申報項目,對項目申報數據真實性進行審核,配合省科技廳開展項目過程管理、項目中期評估、綜合績效評價、監督,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及時跟蹤項目實施等工作。
第七條  引導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按照簽訂的項目契約書實施項目,建立健全內部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與資金管理制度,按要求報送中期評估報告等,配合做好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推動成果轉化套用等。
第三章  支持範圍與分配方式
第八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務。落實中央科技委員會決策部署在我省實施的重大科技任務。
(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方案部署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等。
(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根據本地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結合本地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五)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
第九條  支持重大科技任務、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資金採取直接補助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結合實際採取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可採取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十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中用於中央科技委員會部署在我省實施的重大科技任務資金,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科技部確定的支持項目直接分配下達。其餘資金採用項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支持項目由省科技廳通過編制年度引導資金工作方案、徵集項目、省直有關單位和市(地)推薦、組織專家評審等流程確定。省科技廳履行會議審定程式後,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分配資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建立引導資金項目儲備庫,各市(地)應當按照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有關引導資金項目儲備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紮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第四章  項目和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的要求,結合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定向徵集項目。
第十四條  推薦項目。省直有關單位、市(地)科技局結合全省年度工作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及論證,並向省科技廳報送項目推薦函。省科技廳履行項目形式審查程式。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及會議審定。省科技廳對推薦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並經廳黨組會議審定後,確定擬支持項目及經費額度。
第十六條  對擬支持企業承擔的引導資金項目,通過官方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根據公示結果,履行資金撥款程式。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在中央財政預算下達後30日內,分配細化下達引導資金,省科技廳同步下達項目立項計畫通知,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項目及資金安排計畫、區域績效目標等;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轉移支付等有關規定分配下達資金。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引導資金的支出範圍:
(一)用於重大科技任務方向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用於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向資金,參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範圍使用。
(三)用於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方向資金,可用於平台建設以及自主實施科研項目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台日常運行所需水、電、暖、氣等費用以及人員績效支出。
(四)用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向資金,可用於成果轉化平台建設以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相關支出,不得用於平台日常運行所需水、電、暖、氣等費用以及人員績效支出。
(五)用於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方向資金,參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範圍使用。項目經費實行“包乾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落實管理責任,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科技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各級科技部門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價、部門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各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對照預算申報環節設定的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工作,及時開展績效評價。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加強事前績效目標管理。省科技廳負責按照科技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結合黑龍江省區域發展目標與重點支持方向,組織設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並且符合科技發展規律以及具備產出效果的績效目標,作為績效管理的必要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  加強事中績效運行監控。省科技廳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政策導向偏離績效目標及管理漏洞,及時糾正偏差。
第二十六條  加強事後績效評價。省科技廳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事後績效評價工作,聚焦注重投入產出效益,對政策實施效果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雙評價”,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和實效。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將包括但不限於促進技術契約成交額、新增在孵企業、促進科技投融資金額等個性化指標作為產出效益評價重點。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於產出效益未達預期的,對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開展論證,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套用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財會監督主責,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級業務部門要依照法定職責實施部門財會監督,依法依規強化對資金使用單位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嚴格財務管理;各資金使用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財會監督,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引導資金使用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市(地)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與使用管理監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市(地)財政、科技部門以及引導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立引導資金管理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第三十條  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並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同時,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黑財規審〔2020〕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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