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綠色金融工作實施方案

黑龍江省綠色金融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要求,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調結構、轉方式、促進產業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全面推動全省綠色金融工作取得突破,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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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736916951\2021-00074
  • 分類:財政、金融、審計;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省政府辦公廳;部門檔案
  • 發布機構:省政府辦公廳
  • 發文日期:2021-09-02 14:56:14
  • 名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綠色金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號:黑政辦發〔2021〕32號
  • 關鍵字:綠色金融 實施方案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綠色金融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2 14:56:14 來源:省政府辦公廳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綠色金融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金融支持黑龍江省綠色產業發展和支柱產業綠色轉型升級為主線,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豐富綠色金融產品服務,最佳化綠色金融發展環境,積極探索綠色金融發展模式,全力助推黑龍江省經濟綠色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實體,促進經濟發展。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導向,更加注重綠色金融與黑龍江省“十四五”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融合創新。重點支持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綠色環保、生態農業等特色支柱產業,促進我省經濟綠色低碳發展。
——堅持體系構建,系統綜合施策。堅持系統思維,加強全局性謀劃,綜合考慮政策實施的全面性、協調性和系統性。建立健全支持全省綠色產業發展的金融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強綠色金融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互融互促。
——堅持統籌協調,合力推進落實。加強全面統籌、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強化跨部門、跨機構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聯動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實行工作任務項目化,確保綠色金融各項工作任務有效落地。
(三)主要目標。
——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實現綠色金融組織體系、融資體系、評價體系等制度體系有效建立。
——建立綠色金融工作機制。實現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宣傳機制、保障機制等工作機制有效建立。
——實現綠色金融產品服務有效供給和創新發展。綠色信貸產品不斷豐富,綠色債券發行規模不斷提升,綠色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綠色基金、綠色擔保等創新發展,形成輻射面廣、影響力強的綠色金融產品服務體系。
——形成綠色金融特色發展模式。通過全省推進和試點地區探索,及時總結和推廣綠色金融創新做法,形成具有黑龍江省特色的綠色金融發展模式。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1.建立綠色金融專營體系。鼓勵省內各金融機構積極向上溝通協調,對接總部綠色金融發展戰略規劃和基本管理制度,設立綠色金融分支行或事業部等專營機構。(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證監局)
2.加快發展綠色產業基金。積極爭取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在我省試點。鼓勵現有省級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綠色產業、生態環保等領域的投資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綠色產業投資。(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省發改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黑龍江證監局)
3.構建綠色擔保機制。引導融資擔保機構為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提供擔保和增信服務,支持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優先向綠色領域配置擔保資源。(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
(二)構建多元化產品服務體系。
1.推進綠色信貸產品創新。引導銀行機構創新綠色信貸產品,拓寬綠色企業和項目抵質押品範圍,提高獲貸能力。鼓勵金融機構開發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產品,推動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綠色信貸資源。(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
2.完善綠色信貸服務體系。推動銀行機構創新適合綠色融資需求特點的授信模式,為綠色企業和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推動銀行機構嚴格落實差異化信貸政策,將資源配置更多向綠色生態領域傾斜。(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證監局)
3.加大綠色債券融資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重點支持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綠色城鎮化、節能環保產業等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探索發行碳中和債券。(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發改委、黑龍江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黑龍江銀保監局)
4.大力推動綠色企業上市。推進實施企業上市“紫丁香”計畫,大力推薦綠色環保企業納入全省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充分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鼓勵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哈爾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落實好我省企業上市掛牌獎補政策。(責任單位:黑龍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工信廳)
5.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積極引導保險資金支持綠色產業發展,通過股權、債權等多種形式,投資綠色產業項目。引導保險機構在環境污染責任險、農業大災險等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保險品種種類。探索實施氣象指數保險、綠色產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創新品種。引導保險機構探索差別保險費率機制,將保險費率與環境風險管理水平掛鈎。(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
(三)構建多維度基礎設施體系。
1.建立全省綠色企業庫。根據綠色產業劃分標準,編制全省綠色企業庫。採取動態管理機制,定期對入庫企業和項目進行調整和更新,提高綠色金融投向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生態環境廳、省發改委、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住建廳、省商務廳,各市(地)政府(行署)〕
2.健全綠色金融評價體系。編制綠色金融評價實施細則,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將綠色金融評價結果作為激勵措施的參考依據,從貨幣政策工具、監管容忍度、監管評級、考核通報等方面對金融機構進行激勵引導,提升金融機構綠色意識。(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證監局)
3.建立健全綠色支付體系。推廣運用電子商業匯票、手機支付、網上支付等支付方式。對於納入全省綠色企業庫的產業鏈核心企業,鼓勵銀行機構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的方式支持其上下游企業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
4.加快建立綠色信用體系。建立綠色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完善環保執法、安全生產、能源管理等部門與金融機構的聯動協作機制,由行業主管部門將企業污染排放、環境違規、安全生產等信息,依法依規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蓋面廣、共享度高、時效性強的綠色信用體系。(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局、省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煤管局)
5.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向符合環境信息披露要求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披露環境信息。根據推進強制性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情況及相關要求,轉變信息披露方式,由自願披露轉變為強制披露,分步建立全省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逐步覆蓋全省各類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統一信息披露標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生態環境廳、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
6.探索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積極參與國家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活動,依託黑龍江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平台,積極為碳匯交易市場主體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穩步推進碳匯交易中心、碳中和試點建設及示範性交易,加快實現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積極探索碳期貨、碳期權、碳基金、碳債券、碳指數、碳保險等交易品種,逐步滿足我省不同類型綠色企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黑龍江證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
7.推動農業綠色低碳發展。依託黑龍江省天然、綠色、有機和原生態的農業優勢,加大金融對農業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農業微觀生產經營主體的碳賬戶,將農業碳賬戶與政府惠農政策、央行貨幣政策工具、金融機構差別化信貸政策掛鈎。加強金融支持黑土地保護利用,依據《東北黑土地保護規劃綱要(2017—2030年)》,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針對黑土地保護利用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提高金融支持黑土地保護利用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黑龍江銀保監局)
8.提升林業碳匯能力。充分利用黑龍江省林業碳匯的巨大優勢,做好碳金融、碳產品開發和交易工作,推動我省林業碳匯項目進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碳匯資源轉化為碳匯資產,形成包括碳產品開發、交易、金融服務在內的碳匯產業鏈。(責任單位:省林草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國資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
9.探索自然生態產品價值轉換機制。探索“生態銀行”運行模式,加強自然資源調查評價監測和確權登記,推動全省自然生態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改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
(四)構建多層級政策支持體系。
1.建立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體系。根據推進碳減排支持工具套用進度,科學運用優惠利率、綠色專項再貸款、降低綠色貸款風險權重等碳減排支持工具,降低碳減排資金成本。引導金融機構為碳減排效果顯著的企業和項目提供優惠利率融資支持。(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
2.最佳化綠色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貼息支持,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3.推進綠色金融試點。選取齊齊哈爾市、雙鴨山市和伊春市作為綠色金融試點地區,分別代表工業、農業和林業三種綠色經濟類型。鼓勵試點地區統籌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多方力量開展綠色金融服務創新,在全省統籌推進的同時,在三地因地制宜率先實現可複製的經驗模式,向全省推廣。(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試點市政府)
(五)構建全方位風險防控體系。
1.建立綠色投資風險監管體系。引導全省金融機構,特別是能源型城市金融機構密切關注綠色轉型帶來的資產價值變化風險。加強對與綠色投資相關的金融風險監管,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黑龍江證監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
2.建立綠色信貸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加強對綠色信貸的監督指導,推動金融機構對綠色信貸項目的資金用途、環境效益、項目進展和經濟可持續性定期開展監測和評估,有效防範信貸風險及“洗綠”風險。系統性考慮氣候變化因素,逐步推進對金融機構的環境風險壓力測試。(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
(六)加大綠色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積極開展對俄綠色金融合作。依託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系統推進對俄綠色投資,積極開展生態、環保、能源等領域對俄合作。依託哈爾濱新區特色金融中心建設,充分發揮對俄合作職能定位,積極探索能效信貸、綠色債券、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碳金融等綠色金融產品合作,努力將哈爾濱新區打造成中俄綠色金融交流合作示範區。(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商務廳)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綠色金融工作專班。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的省推進綠色金融工作專班,明確責任主體,抓好組織落實,保障綠色金融工作穩妥有序推進。(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財政廳、省工信廳、省國資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營商環境局、省林草局、省煤管局)
(二)強化責任監督。
各地要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有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的重要工作目標。定期監測和通報綠色金融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務實推動綠色金融創新發展。〔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財政廳,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強化人才保障。
著力吸引和培育綠色金融高端人才,深化與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加快培養一批具有金融和綠色經濟發展相結合的複合型高級人才。設立綠色金融專家委員會和智庫,為綠色金融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諮詢。(責任單位: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四)加強宣傳引導。
加強綠色金融相關標準、產品、政策等方面的宣傳,大力普及綠色金融理念。及時總結和推廣綠色金融創新做法,促進綠色金融創新的常態化和標準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黑龍江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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