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3年11月6日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黑龍江省財政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6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黑龍江省財政廳
檔案印發,全文,

檔案印發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領域部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文旅規〔2023〕4號
各市(地)、縣(市)文化(體)廣電和旅遊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中央對地方公共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補助資金實施辦法》《黑龍江省文化人才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1月6日

全文

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黑龍江省支持冰雪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黑龍江省支持冰雪經濟發展獎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推動我省冰雪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要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冰雪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黑龍江省冰雪經濟發展規劃(2022—2030年)》,嚴格執行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平公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知識產權局、省廣播電視局、省體育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共同管理。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牽頭組織專項資金申報、績效管理和監督工作。省直相關部門按照“誰管理、誰審核、誰負責”原則,依據各自職能,對所管理行業獎補政策申報情況給予審核,提出政策兌現意見。
1.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演藝娛樂、數字文旅、旅遊產業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2.省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傳媒、影視劇、出版印刷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3.省教育廳負責研學實踐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冰雪裝備製造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5.省知識產權局負責馳名商標企業獎補政策審核;
6.省廣播電視局負責新聞傳媒、廣播影視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7.省體育局負責運動場館、賽事活動、運動人才、體育產業等領域獎補政策審核;
8.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文化旅遊企業科技研發套用領域獎補政策地方承擔部分兌現。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的年度預算申請,綜合考慮財力狀況等因素,會同省文化和旅遊廳確定專項資金規模,對省文化和旅遊廳匯總提報的資金分配方案進行會簽,根據省政府審批結果及時撥付專項資金,並同步下達經省文化和旅遊廳確認的績效目標。
第七條  市(地)、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配合市(地)、縣(市)相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地)、縣(市)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做好專項資金的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評價等,按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項目進展、資金撥付使用以及項目績效完成等情況。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是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可行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按財務管理相關制度使用專項資金,科學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實施績效自評,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並接受財政、審計、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補助範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一)專項資金按照投資額、年營業收入、研發投入、年接待遊客人次、固定資產貸款額等社會資本出資情況或收益情況,對壯大市場主體、推進項目建設、打造品牌活動、開展賽事交流、支持人才培養引進、支持技術創新等冰雪經濟方面予以獎補,具體獎補標準按照現行《黑龍江省支持冰雪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黑龍江省支持冰雪經濟發展獎補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對照執行。
(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資金申報、審批和下達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
1.預申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預申報通知,省直相關部門對本行業內的冰雪經濟項目進行梳理,對符合享受獎補政策的單位及時告知,對申請專項資金額度進行測算,並將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經匯總後報省財政廳,作為編報下年專項資金規模的測算依據。
2.申報提請。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申報通知後,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市(地)、縣(市)相關部門提出獎補政策申請,並完整規範提交申報材料。
3.初審推薦。申報單位所在市(地)、縣(市)相關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查看項目,提出推薦意見後,會同地方財政部門,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報送省直主管部門。
4.評審公示。省直相關部門收到市(地)、縣(市)推薦函及申報材料後,依據實際情況組織第三方評估審計機構進行評審,評審採取資料審核、現場查驗、會議研究等形式進行。根據評審結果形成專項資金安排意見,並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涉及國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項目除外)。公示有異議的重新調查核實,情況屬實取消獎補資格。以上評審、公示工作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符合本獎補政策的項目,同時符合我省其他相關政策的,不可同時申報;符合本政策多個條款的同一項目,不能累加重複獎勵;同一資金投入或收入不可用於不同條款的資金佐證材料;同一項目不可向多家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審批和下達。省文化和旅遊廳匯總省直相關部門安排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審批,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專項資金和績效目標。獎補結果通過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項目除外)。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核定的項目和預算及時分解下達,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項目資金、拖延項目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市(地)、縣(市)相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執行完畢,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中央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省直相關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履行實施主體責任,編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實施績效自評,形成績效自評報告。省文化和旅遊廳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審核匯總形成整體自評報告。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地)、縣(市)相關部門審核項目單位提報的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開展預算績效監控,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與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項目單位提報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形成自評報告,報省直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履行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承諾制。編報項目績效目標,細化量化績效指標,年度預算執行完畢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自評情況報市(地)、縣(市)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財會監督主責,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級相關部門要依照法定職責實施部門財會監督,依法依規強化對資金使用單位財會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嚴格財務管理;各資金使用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財會監督,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的日常監督。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堅持專款專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
第二十一條  各級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受資助單位,在項目申報和審核、資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文化和旅遊廳對專項資金支持成效開展評估論證,建立財政投入動態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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