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金融保險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現就促進全省金融保險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務平台,三、深化金融與實體經濟融合,四、發展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五、健全融資風險保障機制,六、最佳化和改善金融服務,七、加快現代保險業發展,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一、最佳化金融生態環境

(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貫徹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業單位、自然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徵信系統。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行政管理中實施信用記錄核查的意見》(黑政辦發〔2013〕27號)要求,省直相關部門制定信用記錄核查實施細則和信用報告套用制度,在行政審批、資金安排、招商引資、政府採購、項目投資等方面實施信用記錄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健全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企業註冊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向社會公示。完善企事業單位、自然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繼續開展信用“紅黑名單”公示和媒體曝光工作。(省工商局、發改委負責)
(二)改善農村信用環境。推廣克山縣全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試驗區經驗,在縣(市、區)和墾區農場(以下統稱縣域)建立涵蓋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銀行和非銀行信用信息電子檔案,相關單位互聯互通、即時查詢、資源共享。建立信用評級機制,對鄉、村、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評定結果作為信貸投放的重要參考依據。(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金融辦、農委、農墾總局、各縣(市)政府負責)
(三)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開展聯合清理金融積案專項行動,對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餘件金融案件進行清理,並通過媒體及時發布清理進展情況。研究制定《關於建立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等聯合懲戒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和《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制裁失信被執行人管理辦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通報,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省工商局、省法院、黑龍江銀監局、省銀行業協會、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四)最佳化金融市場政策環境。房產登記等部門對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和商品房預告登記業務時給予銀行機構同等待遇,允許抵押登記的在建工程按套辦理註銷抵押登記,允許土地和房產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嚴禁土地、房產、動產等登記部門和金融機構強制指定專門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評估。將融資擔保機構與被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協定納入抵(質)押登記範圍,允許融資擔保機構辦理最高額抵(質)押業務,省直有關部門要制定全省統一規範的融資擔保機構抵(質)押資產受理、辦理的標準、條件和內容,簡化抵(質)押程式。降低抵債資產變現成本,對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收回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土地、產權、收費等問題,相關部門要依法簡化手續並適當減免費用。(省住建廳、國土資源廳、工商局、金融辦、黑龍江銀監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五)開展區域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監測評價體系。2015年選擇1至2個市(地)開展金融環境評價試點工作,逐步將各市(地)納入評價範圍,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作為地方政府開展融資活動的參考依據,激勵地方政府增強區域金融環境良性建設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負責)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務平台

(六)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時發布融資需求類信息,在省政府入口網站開闢專欄,由主管項目建設的省直相關部門及時向金融機構發布全省重點項目建設、企業融資需求、企業上市(掛牌)等信息,並定期更新維護,省政府辦公廳對各部門信息發布情況適時予以通報。及時公布政策類信息,利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門網站及時向金融機構公布國家和省出台的涉及金融工作的重要檔案、重大政策、重點措施,引導金融機構調整信貸投向和配置信貸資金。(省發改委、工信委、商務廳、科技廳、水利廳、農委、林業廳、省政府辦公廳、省金融辦等部門負責)
(七)完善金企對接平台。根據全省重點項目、重點企業和重點工程資金需求情況,適時組織召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對接會議,廣泛吸納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參與,在現代農業、綠色食品、畜牧業、礦業、旅遊、文化、外貿等重點領域,適時開展專業化的金企對接活動。(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負責)
(八)搭建農村物權流轉平台。市、縣政府要積極推動搭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重點的各類物權流轉平台,承載物權流轉的信息登記、發布傳遞、政策諮詢、契約鑑定、融資服務等功能,逐步將林地、山地、草原、水面等承包經營權以及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權納入流轉平台。鼓勵融資擔保公司與物權流轉平台合作,發揮增信和槓桿作用。建立省級農村物權流轉綜合平台,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各市、縣政府、省農委、國土資源廳、林業廳、水利廳、畜牧獸醫局、住建廳、金融辦負責)
(九)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平台。鼓勵市、縣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政府增信優勢,推進銀擔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將持有的易變現的股權、債權、房產和土地等擔保資源,注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強融資擔保平台實力。政策性融資擔保平台重點在“三農”、小微企業等符合政策扶持範圍的領域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省金融辦、財政廳、各市、縣政府負責)

三、深化金融與實體經濟融合

(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三農”、服務小微企業。努力實現“三農”及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發生的相關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當年貸款的平均餘額,按照2%的比例給予補貼。力爭全省支農再貸款限額、支小再貸款累計投放額、再貼現累計發放額增幅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省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負責)
(十一)鼓勵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省的企業,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機板、創業板首發上市(境外首發上市融資2億元以上)的,省財政一次性補助10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省財政一次性補助200萬元。組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鼓勵和引導我省企業在該市場掛牌。(省金融辦、國資委、工信委、財政廳、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十二)引導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金融機構作為主承銷商、分銷商或銀行間交易市場認購人,牽頭運作發行區域集優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省財政按發行額的2%給予獎勵,上限不超過200萬元。對成功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集合信託、區域集優和私募債的企業,省財政按發行額的3%給予補貼,單戶企業補貼上限不超過200萬元。(省金融辦、工信委、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十三)支持保險資金參與我省項目建設。引導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等重大項目建設中發揮作用。充分利用我省生態環境和夏季氣候的比較優勢,鼓勵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產業。支持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各級政府購買保險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參與我省項目建設的保險機構。(省金融辦、黑龍江保監局、省財政廳、衛生計生委、各市、縣政府負責)
(十四)支持我省企業“走出去”。取消境內企業對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允許境外融資及其他相關資金留存境外使用,提高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匯出額度;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取消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限制;借鑑“中關村”模式簡化境內企業境外併購項目手續。充分依託外資銀行的國際網路優勢和差異化服務,幫助我省外向型企業、有跨境業務的企業及有海外融資需求的企業“走出去”,參與全球競爭。(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金融辦、外資銀行機構負責)

四、發展金融市場組織體系

(十五)吸引金融機構入駐我省。對在我省新註冊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內相關政策給予補助,省財政按照實際補助額的50%給予地方政府資助。對省外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所在地政府可給予一次性補助,省財政按照實際補助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地方政府資助。吸引金融機構總部在我省設立呼叫中心、後援中心、電銷中心、軟體研發中心等金融後台服務基地,所在地政府可給予一次性補助。(省財政廳、金融辦、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
(十六)發展壯大地方金融體系。探索建立金融控股集團。推動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支持地方銀行最佳化治理結構、加快轉型發展、增強核心競爭力。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產置換、協助清收不良貸款、處置虧損掛賬等方式支持農村信用社改制。落實國務院支持東北振興政策舉措,積極爭取將我省納入民營銀行試點範圍。鼓勵銀行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保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總部位於我省的金融機構。(省金融辦、財政廳、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保監局、省農村信用聯社負責)
(十七)支持證券期貨業發展。吸引外埠有實力的證券期貨公司來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支持證券公司充分挖掘我省現有企業後備資源,開展資產證券化、優先股等創新業務,培育和推動我省企業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發行債券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支持期貨公司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培訓,引導涉農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期貨市場實現套期保值、風險管理,走期現合作之路。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爭取設立期貨交割庫。(省金融辦、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十八)規範發展各類要素市場。在國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基礎上,制定支持各類要素平台規範發展的意見,鼓勵通過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整合,發揮資源配置和價值發現優勢,提供評估、收儲、流轉、處置等增值服務,聯合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開展動產、商標權、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等抵(質)押融資業務。(省金融辦、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十九)推動建立股權投資基金。發揮政府引導資金的撬動作用,採取財政資金與金融資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場化募集的方式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十大重點產業”、現代農業產業及對俄經貿合作等重點產業轉型升級。吸引有實力的各類股權基金來我省投資,促進我省企業發展潛力、科技成果與資本市場融合。對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工商註冊登記方面給予便利。(省金融辦、發改委、財政廳、工商局、黑龍江證監局負責)
(二十)支持現代租賃業發展。鼓勵在我省發起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註冊資本規模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企業以租賃方式購買設備的,所在地政府可對其承擔的租賃利息給予貼息補助。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介入農機生產、農機經銷等環節,參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股權投資。(省金融辦、商務廳、黑龍江銀監局、各市、縣政府負責)
(二十一)開展農村金融組織創新試點。按照“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總體要求,繼續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業務、農村合作金融公司、農業租賃金融公司和創新發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在規範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省財政給予適當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持。穩步開展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省金融辦、財政廳、黑龍江銀監局負責)
(二十二)打造中國“雲端金融街”。支持打造中國“雲端金融街”發展戰略,哈爾濱市政府可依法制定收費優惠、價格成本補貼等政策幫助雲計算企業降低成本。吸引省內外金融機構將數據災備、存儲等雲計算中心遷入哈爾濱“中國雲谷”,哈爾濱市政府可給予適當資金補助。(省金融辦、通信管理局、哈爾濱市政府負責)

五、健全融資風險保障機制

(二十三)設立融資風險補償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槓桿效應,探索利用財政整合支農資金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農村金融風險補償基金,按照“誰參與、誰受益”的原則,專項用於金融機構涉農業務風險補償。設立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風險補償金2億元,省財政出資1億元、市、縣配套1億元,引導中小微企業發行區域集優、集合票據、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等直接融資產品。繼續做好全省工業企業助保金貸款風險補償試點工作。(省財政廳、工信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負責)
(二十四)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力爭2015年底前實現融資擔保機構縣域全覆蓋,註冊資本規模達到250億元以上,在保餘額突破600億元。調增擔保代償風險補助額度至1億元,對為科技型和非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省財政分別按照上年度日均擔保責任額的1%和08%給予補助。政策性擔保公司應重點對中小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逐步提高再擔保額度。(省金融辦、財政廳、工信委、有關縣(市)政府負責)
(二十五)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全省各級政府舉借、投放、使用和償還政府性債務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出台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管理暫行辦法,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有效防範地方政府財政金融風險。(省財政廳、金融辦、有關市、縣政府負責)

六、最佳化和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六)加大金融供給力度。銀行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爭取信貸規模,尤其要努力爭取政策性信貸資源,增強信貸資金投放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對重點產業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出現暫時性經營困難的省內大型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由地方政府統籌協調,通過建立債權銀行多頭授信解困會商機制等手段,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各有關金融機構負責)
(二十七)切實降低融資成本。駐省銀行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爭取更多的貸款優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提高利率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合理確定貸款定價指標體系,有效降低“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利率。金融機構要減輕對利差的過度依賴,轉變以傳統貸款業務為主的盈利模式,通過提供代理發行債券、銀證轉賬、代理保險、基金託管等中間業務提升盈利能力,實現金融機構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各有關金融機構負責)
(二十八)不斷創新金融產品。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存貨質押融資、保單融資、信貸保證保險、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綜合運用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手段,開發可適度分散涉農貸款風險的農村金融產品。銀行機構要簡化貸款手續和流程,縮短貸款審批時間。保險機構要提供手續簡便、價格低廉的保險產品。(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各有關金融機構負責)
(二十九)加強對金融機構考評。完善現行金融機構考核獎勵政策,對加大信貸投放規模、最佳化信貸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創新金融產品等金融機構和高管人員給予重點獎勵。建立金融機構綜合考評機制,按年度組織實施,綜合考評結果抄送金融機構總部,對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完善《省級財政資金現金管理試行辦法》,對財政性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省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負責)

七、加快現代保險業發展

(三十)推動農業保險改革創新。完善協同推進機制,建立考核制度和財政補貼效率評價體系。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我省實施差異化保費補貼政策,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開展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和生豬價格指數保險、農業氣象指數保險試點。積極爭取國家將我省甜菜、馬鈴薯、育肥豬、森林等險種納入財政保費補貼範圍。逐步提高種植業保障程度,覆蓋作物直接物化成本,到2015年實現種植業保險承保面積同比增長30%。促進“兩牛一豬”產業發展,2015年實現奶牛保險覆蓋50%的規模化養殖場,到2020年實現規模化養殖場應保盡保。探索建立農業巨災風險指數保險,利用財政槓桿撬動作用,放大各級政府財政救災資金規模,提高政府救災能力。開展有地方政府支持的農房保險試點工作。(省農委、財政廳、金融辦、黑龍江保監局、省畜牧獸醫局、農墾總局、林業廳、森工總局、氣象局、民政廳負責)
(三十一)加快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在完成哈爾濱、綏化試點基礎上,儘快啟動齊齊哈爾、佳木斯、七台河、大慶、伊春等地的大病保險工作,儘早實現大病保險全省覆蓋。鼓勵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各類養老、醫療保險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健康檔案管理、風險評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務。支持保險機構與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畫,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展與基本醫療相銜接的醫療、疾病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支持養老機構參加綜合責任保險、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險。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探索發展多種形式的醫療執業保險。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省金融辦、黑龍江保監局、省民政廳、人社廳、衛生計生委、財政廳負責)
(三十二)建立社會責任保險體系。在綠色食品、乳製品、酒類等行業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在校園學生用餐服務中開展餐飲責任保險試點。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療糾紛,到2015年底前,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達到90%以上。在重金屬行業、危險廢物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在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參保企業予以傾斜。擴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面,提高煤礦企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等高危行業的參保率。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重點引導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參保。(省金融辦、黑龍江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畜牧獸醫局、教育廳、衛生計生委、環保廳、安全監管局負責)
(三十三)加大外向型企業保險服務力度。推廣出口信用保險質押貸款業務,對企業辦理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業務給予獎勵。引導企業引進、承接境外或省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源性產品,開展進口預付款保費業務,對投保進口預付款業務的企業,按實繳保費的30%給予資助,每戶企業每年保費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積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中小型出口企業和邊貿企業發展,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出口,支持有關企業在能源礦產、基礎設施、農業等領域進行海外投資。支持保險機構探索開展域外農業保險,為跨境農業投資活動提供風險保障。(省金融辦、黑龍江保監局、商務廳、財政廳、發改委、工信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負責)

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三十四)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貫徹《國務院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國發〔2014〕30號),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根據需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地方金融監管重大問題,依法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非法保險業務等各類違法行為。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金融運行和監管情況,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各類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管力度,各級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要建設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啟動地方金融監管立法工作,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主體、職責和許可權。(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省政府法制辦、省商務廳、財政廳、公安廳、工商局等部門負責)
(三十五)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建立中省直有關單位和市、縣政府橫向聯繫、縱向溝通的地方金融發展與風險處置機制。各級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要負責所監管機構的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配合上級部門加強對本地區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的監測分析和風險管理,及時上報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突發事件,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黑龍江證監局、黑龍江保監局、省財政廳、公安廳、各市、縣政府負責)
(三十六)加強政府金融工作部門組織建設和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金融工作部門隊伍建設,使其具備履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能力。加強金融人才交流培養,在省級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工作部門與市、縣政府之間健全完善金融人才雙向掛職機制。開設龍江金融講堂,加強金融理論和業務實踐培訓。(省金融辦、省委組織部、各市、縣政府負責)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