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

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12月,是黑龍江省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該協會有《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選舉產生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其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建有黨支部,內設綜合部、財險部、壽險部、教育考試中心等部門,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
  • 成立於:1995年12月
  • 屬於:黑龍江省保險行業的自律組織
  • 檔案: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2010年大事記,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現任會長:張偉
秘 書 長:劉玉琦
工作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和街46號2層

組織機構

綜合部。
負責秘書處內部綜合性管理和服務工作,設立文秘崗、人事管理崗、出納崗、會計崗、法律事務崗、後勤服務崗等,配備主任1人,工作人員2人,主要履行如下職能:
(1)負責公文處理、信息編報、起草工作計畫和總結、檔案管理、印章管理、機要保密、制訂內部規章制度等文秘工作;
(2)負責資產管理及辦公用品購置和管理、安全保衛、員工福利、會議組織、外事接待等行政後勤工作。
(3)負責人事、勞資、黨務等組織人事管理工作;
(4)負責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工作;
(5)負責法律方面相關工作,包括制度及工作合法性審核;
(6)負責辦理入會手續及理事名單申報、變更等工作,負責與監管部門、省民政廳等管理部門聯繫,做好各項年檢等相關工作。
(7)負責對外宣傳,包括與新聞媒體的溝通、組織各類大型宣傳活動等。
(8)其他業務職能部門職責外的事項。
財產保險工作部。
財產險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財產險會員公司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財產險相關專業委員會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組織開展財險業務自律檢查和監督。
(2)協調處理財險保險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財產保險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財產險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普及財產保險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國內外產險業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其他涉及財險方面的工作。
人身保險工作部。
人身險相關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人身險會員公司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人身險相關專業委員會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組織開展人身險自律檢查和監督。
(2)協調處理人身險保險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人身保險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人身險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普及人身保險知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國內外人身險業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其他涉及人身險方面的工作。
保險中介工作部(培訓認證部)。
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專業中介機構、兼業代理機構及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相關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1)負責草擬並協助組織實施其決議、行業自律規定等,並監督行業自律公約的執行。
(2)協調處理保險中介方面的契約糾紛和信訪投訴案件;
(3)開展保險中介業務數據統計整理、市場分析、調查和研究。
(4)維護保險中介行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中介行業向保險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業內的共同意願、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關係,維護行業利益。
(5)向社會宣傳保險中介,提高其社會認知度。
(6)組織會員公司之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搭建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的溝通橋樑,開展與國內保險中介相關工作的學習交流與合作往來。
(7)負責全省電子化考試中心的相關工作;
(8)其他涉及保險中介方面的工作。
信息技術部。
負責為秘書處辦公系統、網路系統、考試系統等提供技術支持;負責車險信息平台數據維護、日常管理等;負責“兩會”網站的建設;從信息技術角度滿足其他部門的相關需求,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其他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工作。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
理論研究部(編輯部)。
負責刊物、年鑑、史志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保險理論和政策研究,促進保險理論與實際操作相互轉化。配備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
除上述部門外,在相關部門內部設立相應的工作中心,通過協調內部及外部的力量,爭取為會員公司提供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的服務,更好地發揮輔助監管的作用, 各工作中心工作職責如下:
電子化考試中心。
設在保險中介工作部,負責保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具體包括代理人資格考試、代理人資格證書及展業證書管理、保險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等,具體履行如下職能:
(1)負責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包括報名、考試、資格證書核發等)。
(2)負責中心保險代理人考試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省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換髮工作。
(4)負責全省保險代理人數據及資料庫的備份、管理工作。
(5)負責哈爾濱地區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的核發工作。
(6)接受各分考點及保險公司的諮詢服務工作。
(7)負責管理各地市分考點。
(8)負責全省保險中介考試情況的統計工作,提供相關的考試情況報表。
(9)組織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10)其他資格認證和考試相關工作。
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
主要負責調解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的保險契約糾紛,中心辦事機構設在綜合部,綜合部設專職崗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相關工作,由律師、保險學者、保險公司專業人士等組成調解專家小組,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公平、公開、協商一致和自覺履行的原則開展工作,力求最大限度保護投保人的利益、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會員公司解決契約糾紛的成本,爭取減少通過其他方式(包括訴訟)解決保險契約糾紛造成的負面影響(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信訪投訴受理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信訪投訴處理機制,對投訴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分類處理、集中反饋,特成立該中心,中心辦事機構設在綜合部,負責統一登記、受理、轉辦、督辦、審核和反饋投訴案件等,定期對信訪投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向監管部門、各會員公司提出相應的建議,為各業務部門有的放矢開展工作提供一些依據。

2010年大事記

1月11日,組織召開2009年度全省保險行銷員繼續教育總結表彰大會,對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新華人壽、太平人壽、人民人壽等7家省級分公司給予表彰。
1月15日,開展對2009年出版的《黑龍江保險動態》自檢、自查工作,並將自查結果上報黑龍江省新聞出版局。
2月4日,參加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北京召開的“行業車險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專題會議”。
2月22日,下發中保協《關於印發行業車險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專題會議紀要的通知》。
2月26日,印發《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銀行、郵政代理保險專業工作委員會組織形式及工作職責》和《黑龍江省銀、郵代理保險業務自律檢查巡視組工作規則》。
3月1日,組織召開2010年銀、郵代理保險專業工作委員會工作會議。會議選舉產生銀、郵代理保險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聽取各公司2010年初銀保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研究討論《黑龍江省銀、郵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2010版)》落實、檢查工作。2010年3月10日,簽訂2010年《銀保合作協定》。
3月9日,制定並印發《3.15活動方案》,開展以“誠信保險”為主題的宣傳活動。方案主要包括指導會員公司制定“3.15”活動實施預案、修訂“保險服務承諾及標準”、製做標語或宣傳板、樹立誠信服務典型單位、與新聞媒體溝通合作等內容。
3月10日,印發《黑龍江省車險行業自律專項檢查巡視組工作職責》和《2010年黑龍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現場檢查方案》。
3月17日,制定並下發《2010年黑龍江省保險行銷員繼續教育工作日程安排》。
3月22日,向會員公司徵集《交強險費率浮動相關數據信息表》。
3月31日,開展對各壽險公司哈爾濱市區域內的行銷服務部進行清理檢查核對工作。對無經營場所、擅自變更營業場所、擅自設立、無行銷服務部負責人、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未辦理工商執照、連續6個月無保費收入或無行銷員的行銷服務部進行了清理。
4月9日,舉辦保險行銷員繼續教育講師培訓班,安排部署2010年全省保險行銷員繼續教育工作。
4月9日,印發《2010年黑龍江省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及交強險互碰自賠案件現場檢查方案》。
4月15日,召開“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四屆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由匡玉榮同志擔任理事、常務理事、秘書處秘書長等議案。
4月29日,轉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於集中平台第一批上線省市項目分部近期工作任務的通知》。成立黑龍江省車險信息集中平台項目分部平台上線工作領導小組,安排和部署了車險信息集中平台上線工作。
5月14日,完成對各壽險公司哈爾濱市區域內行銷服務部進行清理檢查核對工作,整理並向保監局上報《關於對壽險公司哈爾濱市轄區行銷服務部核查情況的報告》。
5月18日,召開“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四屆三次理事會”。會議審議並通過了秘書處機構改革方案、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計畫和原有人員安置方案。
5月28日,下發了《關於規範保險業務數據統計工作相關情況的通知》。
6月1日,制定並下發《關於協助秘書處做好招聘工作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了秘書處工作人員招聘工作。
6月7日,制定並下發《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公司總經理聯誼會制度》。
6月30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收付費方式管理標準》。
7月1日,制定並下發《關於壽險數據報表填寫要求和徵求意見的通知》。
7月7日,下發《關於印發加強行業車險信息集中平台上線準備工作的通知》。明確2010年7月10日、12日、14日的平台上線工作安排。
7月9日,下發《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公約(2010版)>的通知》,對統一新車購置價問題進行了明確。
7月13日,制定並印發《車險信息集中平台自律公約》、《黑龍江車險信息集中平台應急預案》及《關於成立車險信息集中平台管理委員會的通知》。
7月16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收付費方式自律公約》。
7月16日,制定並印發《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自律協定(2010版)>的通知》,對“理賠服務要求”及“罰則”進行了修訂。
7月20日,研究探討“或有佣金”制度的推廣方法,研究制定相關可行性報告。
7月21日,對各市(地)考試中心考場情況進行全面檢查。7月28日,向保監局上報《關於對佳木斯市行業協會代理人資格考試巡考有關情況的報告》,將7月21日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匯報。
7月23日,參加內蒙古保險行業協會工作交流會,發表題為“強化協會基本職能,推動保險誠信建設”的講話。
7月24日,制定《兩會工作人員考勤制度》、《兩會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和《兩會員工日常行為規範》,加強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設。
7月26日,下發《平台歷史數據問題處理實施細則》,開展不規範歷史數據批量修改工作。
7月27日,接受黑龍江省電視台關於新車購置價問題的採訪。
7月29日,印發《關於加強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8月5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車險理賠服務質量指標測評公布暫行辦法》。
8月5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管理辦法》。
8月9日,召開車險信息集中平台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平台運行情況簡介、各會員公司存在的問題、商討出單查詢比例問題、商討違約處罰及是否調整出單查詢比例等問題。
8月11日,下發《關於對車險信息集中平台查詢情況的通報》。
8月23日,參加黑龍江省第二屆社會科學學術年會。
8月24日,印發《關於車險信息集中平台上線情況報告》,對車險信息集中平台上線情況進行了匯報。
8月24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壽險行業行銷員業內流動自律公約》。
8月27日,組織召開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總經理高峰會,就如何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近期下發的各項制度、自律公約以及如何進一步改善黑龍江財險市場環境展開了探討。保監局劉峰局長出席並就“開展制度建設、抓好制度落實工作”做了重要講話。
8月30日,針對黑龍江晨報關於“統一新車購置價”的報導進行溝通協調。
9月2日,編撰、印刷《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手冊》。
9月17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自律公約》。
9月17日,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保險業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9月19日,組織財產險會員公司對非車險“見費出單”驗收檢查工作。
9月21日,啟動協會網站改版建設工作。
9月24日,將全年的消費者教育工作進行總結整理,向保監局上報《保險消費者教育工作工作總結》。
9月27日,制定協會黨員、黨支部爭先創優承諾書,並組織簽訂,對學習進展及時開展自查工作。
9月29日,向保監局上報《關於“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報告》。
10月11日,徵集行業歌曲創作工作思路。
10月15日,組建自律檢查組展開財產險業務檢查工作。
10月20日,下發《關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和領取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理順相關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10月21日,下發《關於了解年末商業車險拆分單情況的通知》,對省內會員公司拆分單情況進行分類匯總。
10月23日,開展《銀行保險宣傳手冊》內容撰寫和漫畫設計工作,加強消費者教育,降低銷售誤導風險。
10月26日,召開專項會議,研究、制定了《哈爾濱市機動車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理賠實務規程、刻制代查勘理賠專用章。
10月28日,下發《關於公布2010年前三季度<黑龍江省車險理賠服務質量指標測評表>的通知》。
10月28日,向保監局上報《黑龍江省保險社團組織“十二五”規劃綱要》。
10月29日,研究有關交強險承保中“脫保”問題及相應的應對措施,並起草匯報材料向保監局進行匯報;。
10月29日,向保監局、民間局、金融辦上報《黑龍江省保險社團組織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的匯報》。
11月1日,對保險市場刷卡手續費率情況進行調研,探討應對策略,向中保協上報《關於中國銀聯上調保險業務刷卡手續費情況的匯報》。
11月1日,黑龍江省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成立,同時下發《黑龍江省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規定》和《黑龍江省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規則》。
11月1日,下發《關於進一步明確<黑龍江省財產保險公司非車險業務“見費出單”自律公約>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保費和分期繳費業務退保的操作流程及方法。
11月2日,舉辦黑龍江壽險公司同業交流會,就如何規範行業市場競爭環境、各家公司當前所遇到的人力發展和結構調整瓶頸以及如何提升同業信息交流的公開性等議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11月2日,下發《關於上報接報案數據的通知》,整理統計車險接報案數據,監督自行協商制度落實情況。
11月5日,向中保協上報《關於車險信息集中平台需求進展情況的匯報》,對近期上報的車險信息集中平台請求問題進行整理匯總。
11月12日,組織召開黑龍江省保險契約糾紛調解中心高校學者座談會。
2010年11月15日,印發《關於車險信息集中平台三季度有關情況的通報》和《電子聯繫單處理細則》。
11月17日,向保監局上報對人保財險尚志支公司舉報太平洋尚志支公司信訪件調查核實情況的匯報。
11月19日,向保監局上報《關於明確代理人資格證有關情況處理意見的請示》,包括資格證書在發放、領用、存放、復效等環節不同程度的存在問題等內容。
11月23日,召開車險信息集中平台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會議研究討論了平台使用、查詢情況、季度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年末“拆分單”問題的處理方法等問題。
12月1日,成立信訪投訴受理中心,制定《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信訪投訴受理中心信訪工作規程(試行)》,對投訴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分類處理、集中反饋,既加強了內部管理,提高辦事效率,也為會員公司和社會公眾提供更為便利的諮詢投訴服務。
12月1日,向保監局上報《黑龍江省保險社團組織爭先創優活動自查工作報告》。
12月2日,召開了輕微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情況通報會,會議向省內重要新聞媒體通報了哈爾濱市區範圍內的的自行協商處理情況,對百姓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12月9日,召開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四屆四次常務理事會議,研究討論協會五屆換屆工作方案等相關內容,主要包括:理事會名單、常務理事會名單、會長名單、副會長名單、秘書長名單、監事名單、個人會員名單、協會章程、會費收取標準及收取方式議案等。研究討論了吸收出口信用保險、百年人壽加入協會。研究討論了人保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和中國人壽哈爾濱分公司申請退出協會的議案。
12月24日,召開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協會四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協會四屆理事會財務報告、協會五屆理事會理事、協會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協會五屆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修改章程議案和會費收取方式議案。
12月26日,召開了車險信息集中平台視頻培訓會,主要培訓內容涉及平台相關輔助系統的使用(包括電子聯繫單系統、統計查詢系統)、電子聯繫單的處理流程及載體(包括數據維護系統、運維系統)、平台基本業務規則、平台上線後相關功能申請及處理情況。
12月30日,下發《關於新車購置價執行情況的通報》,將通過車險信息集中平台進行的新車購置價檢查情況匯總、下發。
12月30日,下發《關於增加網際網路自主查詢車船稅繳費信息的通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黑龍江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ei Long Jia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縮寫 HAI)。
第二條本會是由黑龍江省行政轄區內的商業保險公司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整合行業資源,集中行業力量,維護行業秩序,塑造行業良好形象,普及保險知識,促進龍江保險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D?D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D?D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自律
1、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3、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依據行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對外發布,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4、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6、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維權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正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5、接受和辦理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協調
1、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加深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
2、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磨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做好監管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四)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3、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通過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不斷提高信息化服務的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
(五)宣傳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
2、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3、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4、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適時進行輿論引導;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獨立法人授權經營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
(四)經省內各市地社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制訂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和會員提議的事項;
(六)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推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指定副會長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信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中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信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應當在保險行業從業五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有下列情形未滿三年的,不得擔任本會會長:
1、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3、因誠信問題在有關部門有不良記錄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監事應當在保險行業從業四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社會信譽良好;
(八)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人選可由會員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兩名以上副會長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名,還可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會長、副會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監事、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向理事會提交本會工作報告,向理事會匯報工作,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的情況;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會不設監事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不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等職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收支是否合理等進行監督;
(二)監事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理事會提出提議事項;
(四)對本會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負責理事會決議交辦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分工及職責;
(五)貫徹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簽發本會的日常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因舉辦較大型活動而臨時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 12 月 24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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