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意見》是2010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market
  • 發布文號:黑政發[2010]54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黑政發[2010]54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省產權交易市場穩步健康發展,省內市場初步整合,並與一些發達地區中心市場建立了戰略合作關係,產權交易市場功能不斷完善,在國企改革、源頭治腐以及投融資服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規範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為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充分認識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重要性
(一)產權交易市場是多功能的市場平台。產權交易市場是各類產權公開交易的專業化場所,交易範圍涉及物權股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具有信息發布、項目推介、轉讓策劃、上市服務、項目融資、股權託管等綜合性產權交易功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產權交易市場對於促進我省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產權交易是企業成長和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運行方式。產權交易市場是促進產權要素流動的平台,能夠面向各產權主體提供產權交易和資本市場服務,促進各種資源的資產化和各類資產的資本化、證券化,加快產權流轉,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三)產權交易市場是源頭防腐工作的重要視窗。國有資產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有利於監管,杜絕“暗箱操作、轉移藏匿、低評賤賣、自買自賣”等行為,有效地預防和治理腐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規範各類國有資產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
(四)經營性國有資產要統一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定轉讓的情況外,全省各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轉讓必須統一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五)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公開交易。按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在現有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公開處置渠道,對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股權轉讓,或向非國有單位及個人轉讓實物資產,可以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
(六)推動公共資源進場公開交易。省財政廳要會同省監察廳儘快制定《全省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目錄》,指定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所(以下簡稱省公共資源交易所)為公開處置機構,規範公共資源處置行為,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
(七)推進我省監管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進場公開交易。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的要求,除按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定轉讓的以外,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入省財政部門確定的包括省產權交易市場在內的省級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八)推進非上市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全部進行股權登記託管。各級政府部門要組織所屬非上市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統一進入黑龍江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以下簡稱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集中登記託管,促進非上市公司制企業股權規範管理、有序流轉,維護公司、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積極為企業做好登記託管及後續服務工作。
積極為非國有企業進場交易提供服務
(九)鼓勵非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各級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非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省產權交易市場要發揮產權市場價值發現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功能,進一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努力為企業進場交易提供優質服務,實現價值最大化。
(十)推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國有股權集中託管。各級政府部門要鼓勵和支持非國有公司制企業股權進入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和哈爾濱股權登記託管中心集中登記託管。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哈爾濱股權登記託管中心要積極為非國有公司制企業做好股權登記託管工作,為託管企業融資、股權質押等提供中介服務,切實發揮融資平台作用。
加快省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十一)規範省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機制。省產權交易市場由黑龍江省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稱省產權交易中心)及各市地分支機構組成,為全省範圍內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機構。各市地縣國資監管機構涉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必須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不得委託其他產權交易機構交易企業國有產權。要明確省產權交易中心與各市地分支機構的業務分工,按照“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操作規則、統一審核鑑證、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統計口徑”等原則,開展全省產權交易業務。省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全省產權交易工作,統一進行信息發布、撮合成交、資金清算、出具交易憑證;各市地分支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產權交易項目的前期諮詢、項目受理、協助省產權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組織交割。省產權交易中心出資設立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省公共資源交易所等專業市場平台,負責開展各類專業性產權交易及投融資服務業務。省產權交易中心要加強運行體制建設,逐步在我省實施產權經紀會員制,積極探索與其它相關要素市場的合作機制,努力構建全省統一的要素市場體系。
(十二)發揮省產權交易市場投融資平台作用。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作為我省開展股權登記託管工作的兩家試點機構之一,要努力為託管企業質押融資、上市培育、引入戰略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國有企業增資擴股應逐步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廣泛吸收戰略投資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憑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的股權登記託管證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公司在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後,應將質押登記事項向省股權登記託管中心備案。
(十三)推動省產權交易市場與發達地區產權交易機構的合作。加強省產權交易市場與上海、北京等中心城市產權交易機構的戰略合作,擴大產權交易信息在全國的輻射面,利用其賦予的業務資質,開拓我省的央企產權、文化產權、技術產權、環境能源等產權交易業務,拓寬服務範圍;建立東北三省一區產權市場合作機制,為東北振興提供服務。
強化產權交易市場監管
(十四)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的日常監管。省國資委負責全省產權交易市場培育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監察廳負責建立四要素市場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省產權交易市場的實時監控。省財政廳應加強對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及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做到應進必進,杜絕場外交易。工商部門在辦理國有產(股)權變更登記時,應以省產權交易市場出具的交易憑證作為產權變更和股權轉讓的證明。省金融辦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登記託管工作的指導。
(十五)定期開展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監督檢查工作。省國資委與省財政廳、工商局、監察廳等部門要定期對全省產權交易行為進行聯合檢查,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場外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有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六)規範產權市場的有序發展。原則上我省不再新設產權交易市場,根據經濟發展需要確需設立的,由省工商局登記發照。各級工商部門要在市場準入、變更登記等環節嚴格把關,防止產權市場過濫過多發展,造成資源浪費。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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