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7-12-06。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布文號】發改企業[2007]3371號
【發布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2007-1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
(發改企業[2007]3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廳、辦),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
近年來,各類產權市場、技術市場和技術產權市場發展較快,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交易額逐年上升,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交易量大幅增長,對推動各類資產流動,加快智慧財產權順暢交易,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功能,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企業最佳化重組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現有部分產權交易機構也存在定位和服務對象不清,交易方式單一,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難,成果轉化率低,條塊分割,缺乏統籌規劃,保護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產權交易市場功能作用的發揮。
針對產權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為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構建多層次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部分省市產權交易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要求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聯合制定了《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請你們結合各自實際,貫徹執行。
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和運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調查研究,及時反饋與總結實際運行中的經驗和做法,提出有針對性措施,解決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出現的問題,促其有序發展。
附屬檔案: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 工 商總局
國 家 版 權 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屬檔案: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及配套政策有關精神,加快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圍繞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依託和發揮現有產權、技術產權和技術等要素市場的作用,發揮市場基礎調節作用,加強政策引導和綜合協調,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多元化,完善交易規則與制度,引導專業中介組織參與交易活動,促進智慧財產權公開公正有序交易,形成有效的保護和監管體系,創新融資模式,拓寬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加強政府引導和協調,促進各類智慧財產權成果通過市場進行轉化,落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實施有利的金融政策,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和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形成政府推動與市場化發展的互動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建設和發展。
二是堅持重點布局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充分利用已形成的產權、技術產權、技術市場等要素市場,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發育條件,逐步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準入制度,重點布局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區域性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避免重複建設。協調多級產權、技術市場、技術產權等市場發展,促進技術、資本等要素跨區域流動。
三是堅持規範發展與探索創新相結合。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行業組織和自律機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圍繞交易市場發展過程中的關鍵問題和核心環節,鼓勵有條件的區域進行交易模式、交易品種和體制機制的創新,實現交易品種的標準化。
四是堅持加快發展與合理監管相結合。抓住我國重大戰略機遇期,加速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同時,加快建立有利於其發展的監管體制與監管模式,規範交易主體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保證交易市場正常秩序,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市場機制和社會環境。
(三)總體目標
通過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逐步構建以重點區域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為主導,各類分支交易市場為基礎,專業智慧財產權市場為補充,各類專業中介組織廣泛參與,與國際慣例接軌,布局合理,功能齊備,充滿活力的多層次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
二、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
(一)規範交易主體,提高交易質量。進場交易主體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評估、交易程式、運作方式、制度建設和專業人員配備等方面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水平,風險識別和防控能力較強。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建立交易主體信用制度,提高交易透明度與效率。
(二)豐富交易品種,創新交易方式。交易主要包含專利權、技術秘密、著作權及有關權、商標專用權、名稱標記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各類智慧財產權,具備條件的市場可交易以智慧財產權為主要載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等品種。交易可採取轉讓、許可使用、合資入股等方式。中小企業股權交易要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探索有利於企業股權流動、投資者便利進出的交易方式。
(三) 建設交易市場,完備市場功能。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準入制度。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應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或認定並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常設交易機構,可為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其功能主要提供信息審核、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鑑證、結算交割等服務。
交易市場應具備必要的交易場所,網路化的電子商務和信息服務平台,完善的交易系統及信息發布系統,較完善的交易制度、交易程式和規範的運作方式,按規定公開披露交易信息,並有明確的發展規劃,擁有專業從業人員,滿足交易活動需要。智慧財產權可在省(區、市)認定的產權交易中心登記託管。
(四)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在有條件的中心城市現有的技術交易市場、產權市場、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智慧財產權展示交易市場等基礎上最佳化整合而成。積極推進專業化交易機構發展,逐步建立國家交易市場、區域性市場和專業化交易市場組成的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
(五)整合資源,配套服務。根據智慧財產權交易需要和業務特點,交易機構可實行會員制,選擇服務好、信譽高、能力強的交易中介為指定服務機構,進場從事交易服務。
三、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行為
(一)嚴格交易程式,履行必要手續。程式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真實性審查、價值評估、信息披露、競價和撮合交易、契約鑑證與結算交割等。項目掛牌成交後,由轉讓雙方簽訂契約並履行鑑證等相關手續。
(二)健全內部管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須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及登記託管、結算交割、交易監督等規章制度,並報地方監管部門備案,接受管理和監督。項目披露應包括項目財務、經營管理、研發、人才儲備、資金使用、價格評估、盈利分析及限制性條件等信息,由項目所有人選擇評估、會計、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經紀會員委託代理。交易機構履行掛牌審核、信息內容認定和披露、交易方案確定和實施、交易主體和結算資金監管等職責,確保市場安全有序運行,保護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三) 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信息溝通反饋機制與運營網路。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參與智慧財產權交易主體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交易市場信用信息資料庫,促進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信息的互聯互通。
四、改進智慧財產權交易配套服務
(一)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有序運行,推進政策法規、信用服務、融資擔保、資格認證及相關中介服務的配套體系建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營造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整合各類中介服務資源,積極發展技術中介、諮詢、經紀、信息、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評估、風險(創業)投資、產權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為智慧財產權順暢交易提供支撐。逐步形成以智慧財產權交易機構為主,產權代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風險(創業)投資公司、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配套的服務體系和協調機制。
(三)加強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範管理,提高執業水平和服務能力。通過政策法規、執業能力培訓及多種形式業務交流,提高市場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操作能力。培養一支多專業、懂法律、善經營的智慧財產權經紀人隊伍,建立相應的考評制度。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政府採取多種形式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等市場發展,通過財稅政策引導和鼓勵交易市場或機構的信息平台與能力建設。
(二)建立適應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政策性銀行按穩妥審慎原則,經批准應開展智慧財產權等的質押貸款業務。鼓勵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貸業務。支持和引導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交易提供擔保服務,探索建立社會化智慧財產權權益擔保機制。研究開展智慧財產權權益託管服務。
(三)加大創業投資對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支持力度。積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發揮政府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智慧財產權交易活動,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創業投資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
(四)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新模式。拓寬風險(創業)投資退出渠道,經批准在發展較好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開展未上市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股權流通的試點工作。
(五)國家鼓勵不同形式的智慧財產權進場交易。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和支持的項目所形成的非關係到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國家機密的智慧財產權應進場交易,促進民間資本投入所形成的和自然人所持有的智慧財產權進場交易。
六、加強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創新服務手段,加大指導與協調力度,及時發布交易信息,促進交易市場的規範發展。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善地方性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和配套政策,促進交易市場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著作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及部分省(區、市)級智慧財產權交易管理部門參加的指導委員會,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市場的指導和協調。依法建立和完善重大智慧財產權交易活動的審查制度。各業務主管部門要依法建立對智慧財產權等重大交易活動的特別審查機制,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監管職責,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三)智慧財產權交易過程中,雙方若出現爭議,應協商解決,必要時依法採取糾紛調解、交易中止、撤銷交易憑證、交易終止等措施解決,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反映。對非法侵害智慧財產權、制銷假冒產品和技術並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國家和地方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部門,應依法實施管理,加強動態監管。通過年檢方式,對交易不規範的機構予以警告並限期整改,對違反相關法律的機構依法予以中止、終止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積極推進國家和區域性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行業自律。切實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自律維權、業務交流與合作、技術規範制定、管理諮詢、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對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交易市場的整體效能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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