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2013年7月2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意見》。
主要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意見
皖政辦〔2013〕2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加快推進我省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根據《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參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試行)》(證監會公告〔2012〕20號)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金融業發展的意見》(皖政〔2011〕102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
建設統一開放、機制完善、功能齊全、規範高效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是我省完善地方多層次
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是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加快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有利於促進企業股權有序流轉,提高資源配置能力;有利於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滿足不同層次的投融資需求;有利於激活民間資本,提高民間資本向產業資本轉化的能力,並為股權投資、風險投資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有利於完善地方金融體系,提升安徽金融業服務能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促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
二、準確把握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總體要求
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要堅持以
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適應加快轉變
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遵守國家有關金融發展、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要堅持立足安徽,對接全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統籌建設布局、統一監管要求;要堅持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型企業、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推動我省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加快發展;要堅持創新發展,把創新作為推動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內生動力,積極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要堅持規範發展,正確處理規範與發展、規範與監管的關係,切實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明確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功能
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是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組織形式,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為依法在本省從事股權託管交易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法人。其主要職能是:制定市場交易規則,為企業股權、債權和其他金融類產品的掛牌、轉讓、融資、登記、託管、結算等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組織、監控和管理市場交易活動,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開展投資者培訓服務,建立合格投資者準入制度;協助儲備上市或掛牌企業資源;協助落實扶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向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政策參考。
安徽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省交易中心”)為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在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和省政府指定監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管下,對接全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為全省企業提供省級區域性股權交易服務。要按照市場化途徑,積極整合省內其他現有股權交易平台業務資源,不斷拓展市場功能,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逐步發展成為在國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應在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股權託管交易的,我省非上市非公眾公司有在交易場所內進行股權交易意願的,應統一集中到省政府批准的股權交易場所進行。
四、積極拓展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業務空間
(一)企業進場掛牌與交易。鼓勵、支持省內未上市企業進場掛牌,開展股權、債權轉讓和交易。重點支持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進場掛牌,吸引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融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地方金融企業,要按照財政部等5部門《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要求,將包括內部職工股在內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託管到省交易中心。經證券監管部門許可,在全國性股權交易場所退市的公司可申請在省交易中心掛牌交易。
(二)登記結算及託管服務。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設立登記結算機構,為掛牌企業的股權、債權和其他金融類產品提供登記、存管和結算等服務,並為掛牌企業及其股東做好股權查詢、掛失、證明、繼承、贈予、分紅等其他託管服務。
(三)股權、債權及股權質押等各類融資業務。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應積極創新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為掛牌企業提供綜合性融資服務,融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股權融資,為掛牌企業提供股份轉讓、定向增資等多種股權融資方式;債權融資,為企業發行的私募債券(既可以是在股權交易場所備案發行的私募債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發行的私募債券)提供轉讓服務;股權質押融資,通過金融機構與股權交易場所合作,為掛牌企業股權提供質押融資服務;其他融資,股權交易市場通過與證券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機構加強合作,創新金融產品,為各類金融產品的掛牌與交易提供服務。
(四)培育合格投資者。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要實行合格投資者準入制度,篩選培育一批具備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並做好培訓服務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合夥企業、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信託、PE等各類投融資機構參與市場交易活動。
(五)中介機構業務。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推薦機構要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為企業提供盡職調查、輔導、信息披露、推薦掛牌等服務。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為企業掛牌和融資提供法律、審計、驗資、評估等服務。支持融資擔保等機構為企業發行私募債券等融資工具提供擔保服務。
參與提供有關服務的各類投融資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取得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相關會員資格,以會員身份開展業務。
五、切實加強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全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實行政府監管與市場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在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經營活動。設立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須經省政府批准。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內設立股權交易場所。
全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監管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主要職責包括:擬訂修改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監管辦法,監管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業務活動,組織防範、化解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相關風險。省政府金融辦要按照《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建立健全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的業務範圍、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等日常業務監管制度,加強合規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要按照國家和省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規定和要求,切實履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自律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有關業務規則和操作細則,提升合規性;實時監控市場業務活動,監督掛牌企業、中介服務機構信息披露行為,建立掛牌企業、投資者、中介機構信用報告使用制度和檔案制度,做好市場風險管理;服從、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管。
六、合力創造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做好掛牌企業培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掛牌企業資源的摸排與培育,積極協調解決企業改制、託管、掛牌和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問題,大力引導、支持和動員企業進入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鼓勵支持擬登入全國性股權交易場所的後備企業在省交易中心先行掛牌上市,增強在全國性股權交易場所掛牌上市的競爭性。
(二)最佳化工商登記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為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行提供便捷服務。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協同機制。在省交易中心掛牌和託管的企業,應當在其註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省交易中心掛牌和託管的企業股權發生變更、質押的,持省交易中心出具的有關股權結構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到註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出質或備案登記。
(三)加大財稅扶持力度。各地應參照支持企業上市的相關政策措施,對擬在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掛牌的企業進行的股份制改造、合併或分立、股權轉讓或重組,給予有關費用減免;對掛牌企業因改制評估資產增值補繳相關稅收而增加的成本,由所在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在省交易中心備案和發行私募債券,比照省政府現行的企業發行債券的獎補政策進行獎補。對進入省交易中心掛牌的前200家企業,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政府金融辦另行研究制訂獎補政策。
(四)做好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地要定期深入轄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排查風險隱患,督促和指導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做好風險防範工作。省政府金融辦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風險應急協調處置的工作機制,指導各地做好企業掛牌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各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開展業務活動,適時監控市場交易活動,落實風險控制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措施,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省政府金融辦要切實履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日常監管職責,牽頭並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協調解決市場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加強對全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運行的業務指導。要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滬深證券交易所、外省市區域性股權交易場所和中介機構的聯繫合作。省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研究制定企業進入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信用評級及其後備企業資源培育的配套支持政策。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區企業進入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的政策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