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24日,財政部以財教〔2012〕396號印發《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申請和審批、項目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28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印發的《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4〕1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central subsidies to local basic cond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s management approach
  • 地區:中國
  • 解釋權:財政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第四章 項目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財政部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2〕3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地方科技事業發展,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要求,財政部對《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4〕12號)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0月24日
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地方科技活動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科技事業發展、改善地方科研單位工作條件、提高地方科學普及水平。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為補助性質。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專項資金、地方財政投入、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則和補助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統籌規劃。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實際需求和現有科技資源布局,編制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規劃,並在規劃內確定分年度支持重點。
(二)突出重點。專項資金應當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支持能夠提升本地區、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或科學普及水平的項目。
(三)傾斜扶持。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扶持。
(四)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項目,不得抵頂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是:
(一) 地市級以上科研單位(不含轉為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的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直屬或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科協所屬科技館的科普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在國家五年規劃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報送財政部。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以及區域差異、各省科研活動量、科研基礎條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結合各省工作規劃的編制質量、對工作規劃的支持情況等,確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並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對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提出具體要求,在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內組織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規劃和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二)有明確的績效目標並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
(三)專項資金項目單位應當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和能力。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應當圍繞本單位事業發展和職能定位申請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報《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附後)(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書),並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控制數,結合地方財力確定年度備選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如有重大特殊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另行申請。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部下達預算控制數後1個月內,將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對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與五年工作規劃要求的相符性、申請項目的依據充分性、設備購置必要性、目標設定合理性、組織實施能力與條件、預期社會經濟效益、項目預算合理性等。根據審核情況,將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當年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財政部根據項目審核情況相應調整預算控制數,並正式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執行中應當建立項目單位法人負責制,全面負責項目實施中的各項工作,並按照項目申報書中的承諾,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原則對項目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項目及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執行過程中,因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申報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並就項目執行情況撰寫總結報告,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匯總本地區項目執行情況,並在下一年度申報專項資金時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將專項資金決算納入本單位年度決算,並單獨加以說明。項目資金如有結餘,經省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項目單位以後年度的儀器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所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項目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不定期組織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財政部對各省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追蹤問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將根據情節輕重,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或所在省調減預算或暫緩撥款:
(一)項目申報書填寫不真實;
(二)擅自變更項目內容;
(三)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
(四)因管理不力,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
(五)專項資金不及時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公布的《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4〕12號)同時廢止。
附:中央補助地方科技基礎條件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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