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7月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哈政辦規〔2023〕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26日

全文內容

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體育賽事活動是指符合我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經市政府同意舉辦的重大國際、國內體育賽事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用於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的資金。
第四條 引導資金由市體育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市體育局組織成立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對申報的賽事活動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引導資金。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透明、撬動引導、突出重點、放大效應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及標準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體育賽事活動,可給予引導資金:
(一)國際級賽事活動。對洲際(含洲際)以上國際體育組織及各運動項目體育組織主辦,各類社會組織等主體承辦的國際賽事活動(含分站賽事活動),包括冰雪、足球、馬拉松、賽艇、體育舞蹈、輪滑項目,可給予承辦方每次辦賽總投入50%的引導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國家級賽事活動。對國家體育總局及其各運動項目中心、各運動項目協會主辦,各類社會組織等主體承辦的具有重大影響力和社會效益的國內賽事活動,包括冰雪、足球、馬拉松、體育舞蹈項目,可給予承辦方每次辦賽總投入50%的引導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區域級(含本市)賽事活動。對各類社會組織等主體承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和社會效益的賽事活動,包括冰雪、足球、馬拉松、體育舞蹈項目,可給予承辦方辦賽總投入50%的引導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除冰雪、賽艇、足球、馬拉松、體育舞蹈、輪滑以外的其他賽事活動,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照上述對應標準的50%給予引導資金。
第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引導資金:
(一)承辦方已獲得市政府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或應當由其他資金支持的賽事。
(二)承辦方因違法行為被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3年,或經核查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八條 對同一承辦方在同一年度內多次舉辦同一題材賽事活動的,僅給予一次引導資金。
第三章 承辦方的義務
第九條 承辦方應當建立賽事活動負責人制度,全面負責賽事活動實施工作,並積極配合做好賽事引導資金的申報、評審、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 承辦方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出具承諾書。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冒領及違規多渠道獲得政府引導資金的承辦方,一經發現,將追回引導資金,並永久取消其申請引導資金資格;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程式
第十一條 承辦方應於賽前60個工作日內向市體育局提交申請、工作方案和保證賽事活動順利舉辦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市體育局組織評審小組審定賽事活動,並將審定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賽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承辦方應按照辦賽實際總投入資金情況,向市體育局提交引導資金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市體育局應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組織評審小組對賽事活動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將賽事引導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呈報市政府履行審批程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負責做好引導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工作,並對賽事活動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賽事活動達到評估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體育局牽頭制定。
第十六條 2023年2月1日前經市政府批准的賽事活動,仍按原《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支持第三產業(會展業)發展補貼等三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哈政辦規〔2019〕12號)中涉及的《哈爾濱市支持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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