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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 發布文號:冀政[2001]56號
- 發布日期:2015-06-15
- 生效日期:20015-06-1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
為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多種形式放開搞活中小企業。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保上繳稅收增加、確保增強企業活力、確保增加職工收入的前提下,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放開改制範圍、改制主體和產權出讓對象。到2003年,中型以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要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全面放開搞活。
(二)加大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出的力度。今後,在一般競爭性行業,市、縣兩級一般不再自辦和新建國有獨資和控股公司。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工商行政管理局進一步完善省市兩級產權交易市場,推動產權交易,實現資產互動和流動重組。改制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允許和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持較多股份,允許企業職工、外商和社會其他投資者購買國有股權;集體企業改制,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報有關部門批准,可將一定比例的淨資產量化給職工;鼓勵支持非國有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改組,允許非國有企業參股或控股國有企業。中型國有企業進行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改造,可執行我省小型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的政策。
(三)企業改制後,依法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保障股東及股東大會的權益;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實現董事長和總經理分設,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參照《河北省省管國有工業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冀政辦函〔2001〕3號),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中型企業的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健全企業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重點扶持科技型、就業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出口創匯型、社區服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中小企業。積極創建知名企業和知名品牌。省經貿委、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中小企業退出機制,探索建立中小企業關閉、破產準備金,推進中小企業依法關閉破產。對虧損嚴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質量低劣、污染環境、浪費資源以及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中小企業,堅決予以關閉或者依法實施破產。
(五)堅持發展大企業大集團與扶持中小企業並舉的方針。按照省委五屆八次會議提出的“力爭到2005年全省各類所有制形式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達到1000家”的要求,從2001年起,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培育和發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工作。選擇一批成長型企業重點聯繫,在貸款、擔保、項目貼息、創業資助和科技創新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在上市融資和申報國家技術創新基金上重點推薦,在轉換機制、加強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科技含量等方面重點指導。
(六)引導同一地區生產相同產品或產品處於上下游的中小企業,通過聯合、兼併、股權置換等方式最佳化資源配置,制止重複建設和無序競爭。幫助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大集團按產品產業鏈建立合理穩定的協作關係,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及零配件生產分包給中小企業,形成對大企業的專業化配套和專業化服務,實現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專業互補的關聯產業群體。
(七)認真貫徹《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冀發〔1999〕36號),鼓勵中小企業向科技型轉變,對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項目、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引進等方面優先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風險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資金和社會風險投資資金,為中小企業向科技型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風險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發揮其在產權交易、轉讓及科技項目諮詢、評估、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和運行機制,提高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專業化配套能力。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制定靈活有效的吸引人才、激勵開發創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形成產業化經營特色。
(九)建立省、市兩級技術創新服務中心和技術創新信息網路,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諮詢等多方面服務。鼓勵中小企業廣泛套用現代科學技術和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產品的功能和性能,增加附加值,增強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十)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技術等生產要素投資創辦中小企業,其作價金額可占註冊資本的20%;省級以上科技管理機關批准的高新技術,其作價金額可占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實行股份期權。對企業開發的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技術創新項目可由母體企業、項目主研人員、社會投資資金共同參股,創辦新的項目公司。對經省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允許提高年綜合折舊率,加速折舊。
(十一)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做為政府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導向資金,用於為國家項目配套和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項目。
(十二)建立省、市兩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注入、補償機制,確保擔保資金落實到位,擴大擔保規模,適應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需求。
(十三)省經貿委、財政廳要研究建立省級中小企業創業資助資金,引導支持國家及省重點扶持的各種類型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十四)由省經貿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按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中小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於開發新的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經認定的新辦軟體生產企業,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服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國家減輕工業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辦法出台後,省國稅局、地稅局要積極落實。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徵營業稅。
(十五)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髮〔1998〕278號),各金融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省內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認真做好工作,改進完善服務項目和品種,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省內國有商業銀行要認真做好信貸結構調整,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向政策性銀行提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中小企業項目名單和貸款數額,爭取政策性銀行技術援助貸款的支持。
(十六)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對省確定重點支持的中小企業,執行優惠利率政策。省內商業銀行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及時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確定縣級行貸款審批許可權,減少貸款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積極研究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項目,改善對中小企業的清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金融服務。對省、市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適當擴大下浮幅度。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重複建設、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業、企業及產品,不予增加新貸款,逐步收回原有貸款。
(十七)鼓勵中小企業加速對外開放、加強區域間的協作,通過產權和股權轉讓吸引國內外資金;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間資金。
(十八)積極鼓勵和支持上市融資,由經貿部門組織建立優強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育成制度,重點是優強企業的選擇和判斷;中小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的前期策劃及輔導;上市前相關業務操作知識的培訓,信息披露所需的強化內部管理,以及適應保薦制度下的各中介機構的聯繫等,儲備一批待機而出的優強企業。
(十九)建立由綜合服務組織和專業服務組織兩個層次構成的服務體系。綜合服務組織由各級經貿部門申辦設立,在政府政策指導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綜合服務;專業服務組織要依法設立,按照市場化運作,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服務體系側重在信用擔保、籌資融資、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諮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等領域為中小企業開展必要的服務。
(二十)引導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執業和監督機制,實現規範化管理。結合科技體制改革,鼓勵有條件的各類科研單位改制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介機構。
(二十一)建立省、市兩級信用擔保機構,形成國家、省、市三層次擔保機構相銜接、擔保資金匹配使用的服務網路。省信用擔保機構主要對市級擔保機構實施再擔保,擔保機構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由經貿部門負責政策監管,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一律不得操作具體擔保業務。
(二十二)在企業自願參加和確有必要的前提下,組織中小企業經營者到省外、國外考察、培訓;舉辦和組織參加各種展銷會、洽談會進行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三)通過舉辦培訓班、專家論壇、經驗交流會等多種形式,對中小企業經營者進行靈活多樣的培訓,提高中小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經理人才測評與推薦中心和中小企業職業經營者市場;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各類人才到中小企業建功立業。
(二十四)各級政府對涉及企業的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簡化審批程式和審批手續,對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予以取消。繼續清理有關收費項目,對不合理的收費堅決予以取締。定期組織對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情況進行檢查,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依法治稅,防止對中小企業徵收過頭稅;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和各種經濟犯罪活動,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對中小企業的各類檢查、評比活動,取消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全面清理中小企業設立審批的地方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在企業進行登記註冊前不得設定前置審批條件。辦理中小企業註冊登記和稅務登記,一律依法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二十五)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對符合自營進出口條件的中小企業,要加快辦理有關手續,為中小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中小企業特別是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1號)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獨資或參股創辦中小企業。
(二十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00〕59號檔案,把工作的重點放在鼓勵和促進各類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上;要結合實際,針對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扶持措施,重在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要打破所有制、地域的界限,為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成立全省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省信息產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鄉鎮企業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對全省各類所有制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各市、縣要結合機構改革,儘快明確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理順中小企業管理體制,推動本市、縣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二十七)本意見適用於省內城鄉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夥制和個人獨資等各類中小企業,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