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關於改革農村科技工作的幾點意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84]66號
【發布日期】1984-05-05
【生效日期】1984-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檔案
(冀政〔1984〕66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農村科技工作的幾點意見
一、積極建立和完善縣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及各類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縣農村技術開發中心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連結有關方面科技力量,進行農村綜合性和區域性的技術開發和推廣,並圍繞具體任務,組織人員培訓和開發諮詢、信息服務。通過建立各種試驗示範區(場),與各級技術組織密切聯繫,協調指導他們的工作。項目管理採取承包契約制。開發所需經費,由委託單位或授益單位負擔,可以預付,也可由“中心”墊支或銀行貸款,待項目投產或受益後一次或分次歸還。科技單位按契約要求完成任務後,收取開發費或收益分成,並給予直接從事開發工作的科技人員一定報酬。對墊支經費不能如期償還或不能如期按質按量完成任務的,按契約規定課以罰金或賠償。“中心”由科委、經委、農林、畜牧、財政、金融、供銷社等部門組成董事會,董事長由主管經濟技術工作的縣長兼任,科委負責日常工作。
種植、養殖、種子、土肥、植保、畜禽防疫、農副產品加工、飼料、澆灌、建築等各類專業技術服務公司,要採取契約制和技術承包等辦法,推廣先進技術,實行有償服務。公司內部實行崗位責任制和服務效益聯獎、聯資等管理辦法,逐步過渡到企業經營。公司可以國辦、集體辦或與農民合資經營,收益分成。
二、大力發展鄉綜合技術服務公司
公司主要由農民技術員和能工巧匠組成,配備或聘用少量國家科技人員,經理由鄉負責科技和經濟工作的領導兼任。承擔的主要任務是:對全鄉或更大範圍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技術指導和情報信息;承包生產中的各種技術課題;幫助農民發展商品生產,協助疏通購銷渠道;經營部分技術推廣中的農用物資和材料;全鄉農民技術培訓。公司屬合作性質,民辦公助,企業管理,自負盈虧。不脫產人員報酬,開始可從鄉工副業收入中籌集一點,逐步過渡到由公司技術服務和經營物資管理收益中解決。脫產人員根據公司的收入情況,實行浮動工資。
三、普遍建立村科技服務站,大力培養提高科技示範戶
服務站由村分管生產的幹部和農民技術員組成。主要負責宣傳、普及新技術,推廣新品種、新農藥、新肥料;進行蟲病情測報和防治;帶機帶藥有償服務;組織協調農機作業和水利灌溉,承擔機具管理、使用、維修等項服務;開辦農民夜校,培養提高科技示範戶。人員報酬,由服務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從集體提留中補助。
科技示範戶應發展一批,鞏固一批。並逐步建設一批科技示範村。當前要特別加強對科技示範戶的領導和技術指導,使其真正成為傳播科技知識,試驗、示範和推廣科學技術的橋樑和紐帶。
四、大力提倡多形式、多渠道辦科技和進行技術服務
要鼓勵戶辦或聯戶辦各種研究所、技術培訓班和各種專業技術、諮詢服務公司,實行服務收費。
戶辦或聯戶辦的研究所,實行有償契約制。可搞單項作物、單項技術的研究和綜合技術研究;可承擔國家、地方和單位委託的任務;可與大專院校、科技單位掛鈎,聘請專家和技術人員當技術指導、顧問或合作研究,報酬由雙方商定。農民自辦的研究所,應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尊重。自行選定研究的成果,有權有償轉讓,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他們鑑定、宣傳和推廣。
戶辦的各種技術服務公司,允許雇幫工、帶徒弟、請幫手、聘顧問,允許跨地域的技術聯合和服務。各有關部門應支持、鼓勵他們與各級、各類科技服務組織開展競爭,保護合法權益,並在信貸、信息、技術、物資、稅收等方面給以支持和指導。
五、興辦多形式、多層次的農村科技生產聯合體
縣、鄉、村、戶應積極與有關科研單位、大中專學校、技術推广部門和廠礦企業掛鈎,按照自願和互利原則,結成科技生產聯合體,為區域性、行業性或某一資源和優勢產品的開發、農副產品深度加工等引進技術人才。農村提供場地、資金和勞力,科技部門和廠礦企業負責技術、設備、信息和人員培訓。簽定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收益分配等。
六、努力推行科研、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式的配套體制。有關部門應提供系列技術服務,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移,使資源優勢儘快變成產品優勢和商品優勢。
七、加強農村的智力開發
對在鄉高、國中畢業生,要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有計畫地進行培訓,使他們儘快成為農村的科技骨幹。對其中部分人應定向重點培養,力爭二、三年內使之成為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專業人才。
實行農民自費參加技術培訓和到大中專學校進修,改變單純依賴國家出錢統包技術培訓的辦法。由國家、集體的科技、教育部門提供師資和教學設施;食宿、學雜費、交通費和教師工資等由農民自理。
參加各類、各級技術培訓人員的學習成績,在考核技術水平和評定技術職稱時應作為參考依據。
八、充分發揮農民技術人員的作用
對農民技術員和農村中的能工巧匠,經過考試考核,授予相應技術職稱,並頒發證書。對取得技術職稱的,國家、集體各級科研技術部門可擇優招聘和錄用。對於試驗、示範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取得突出成績的,要給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各地縣科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民中的各類技術人才,特別是拔尖人才,摸清底數,登名造冊。組織他們承擔科研任務,充分發揮其農村科技尖兵和突擊隊的作用。
九、建立農村科技發展基金
縣、鄉、村分級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基金”來源:縣主要是縣財政撥款、上級劃撥的科技三項費用及有關部門集資;鄉從鄉辦工副業及技術服務公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村從集體提留中劃出一定數額和由農民集資入股。
“基金”主要用於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新品種、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家庭或聯戶技術服務組織的獎勵;對科技示範戶的扶植等。“基金”有償使用,簽定契約,定期收回,流動周轉,逐年增加。按使用單位受益情況收取適當管理費或分成。
十、建立大範圍、高效能的民間技術經濟情報網路
縣、鄉、村農民通過報刊、雜誌和生產貿易往來等多條渠道及各種關係,廣泛收集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與外地按行業或產品進行多點信息聯絡和交流;與研究所、大專院校、廠礦企業等單位進行信息掛鈎和有償徵詢,並將信息及時提供給需用單位。使用單位應根據信息價值和所獲經濟效益大小,付給供方合理報酬。國家技術經濟情報部門要積極與民間情報網路加強聯繫,給以大力支持。情報受供方只限國內,不得向國外傳遞。
大力支持鄉、村或戶辦科技圖書館、室,為農民提供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的場所和書刊,可實行有償借閱和租賃;也可代售科技書刊和技術資料,收取適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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