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8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 則
(一)本辦法所稱的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安排的用於支持和引導浙江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二)引導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確定引導資金分配原則、分配標準,確定引導資金支持重點,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指導市縣預算管理等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引導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和立項,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項目日常監管、績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各地各單位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縣(市、區)科技部門、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按要求做好項目推薦、初審等工作,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負責項目預算管理、資金下達、監督檢查等,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立項項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編制申報材料和實施項目,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二、支持範圍、方式和標準
(一)引導資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創高地和15大戰略領域,以“強化績效、聚焦重點”為原則,以取得重大標誌性成果為導向,優先支持預期能取得明顯績效的平台和項目。除聯動支持、穩定支持項目外,相關建設(研究)內容已獲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重複支持。
(二)引導資金按照《管理辦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四個方向,具體口徑按國家規定執行;重點支持具有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加快發展的山區、海島縣(市、區)申報的項目可適當放寬要求。
(三)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類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300萬元,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類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0萬元,長三角科創共同體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對於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或特別重大的項目,補助標準不設上限。
三、項目組織及資金管理
(一)引導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原則上採用項目法分配。省科技廳應提前做好項目徵集儲備工作,可綜合採用專家論證、處室聯審等方式組織開展項目遴選,按規定報批立項。主動布局的項目可直接提請報批立項。
對省政府督查激勵的設區市、縣(市、區),可給予切塊資金支持,具體由所在市縣按項目制管理。
對財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項目法申報的項目,採取擇優遴選、定向推薦等方式向上推薦。
(二)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財政部要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結合全省科技創新工作年度目標,在主動布局的基礎上,可面向各設區市、省屬高校和省屬科研院所開展項目徵集工作。申報材料包括實施主體、目標任務、績效目標、資金規模及結構、支持方式等內容。
(三)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的資金使用原則和年度資金預算,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包括年度支持重點、安排原則、擬支持的項目和補助金額等情況,按規定報省財政廳。
(四)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核後,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30日內,會同省科技廳按照預算級次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五)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六)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由省科技廳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七)引導資金參照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要求,主要用於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四、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一)省科技廳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並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項目終止或項目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不通過的,經審計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餘的財政補助經費,按規定收回。項目驗收通過或結題的,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項目實施變更、驗收逾期處理等事項參照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按規定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三)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並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科研經費管理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並按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績效評價等材料。
(四)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按程式納入省科研失信行為資料庫。
五、附 則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計畫管理細則》(浙科發計〔2018〕1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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