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我省外經貿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等三部門印發《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等三部門
  • 文號:浙財建〔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建〔2024〕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商務局、經信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我省外經貿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1月30日

內容全文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我省外經貿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財政部下達我省的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後續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評估結果確定本實施細則是否延續執行。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外經貿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程式確定具體支持政策。
(三)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和經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商務廳、省經信廳按程式確定專項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省商務廳、省經信廳提出的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資金和績效
(四)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
1.因素法分配。根據各地有實績外貿企業數量、出口情況及上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分配。
2.項目法分配。對於財政部、商務部以項目法為主下達我省支持政策性事項及重大戰略性項目的資金,根據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的申報通知,按程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年度工作檔案明確。
其他項目法下達的資金,由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分別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申報通知,根據申報檔案按程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支持內容和標準等。資金支持的有關試點示範工作事項,一般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地區。
3.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對於兼顧引導和需要各地組織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支持事項,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資金分配依據專項資金有關政策檔案執行。
(五)專項資金支持對象依據支持範圍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各類貿易產業集聚區、地區試點示範等。
(六)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範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
(七)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禁止性補貼;人員經費,包括發放公務人員工資、獎金、勞務費、津補貼等;財政補助單位工作經費,包括項目評審費用、審計費用、績效評價費用、公務人員差旅費等;新建擴建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支出。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二、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管理使用
(八)對於需經商務部、財政部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由省商務廳、省經信廳牽頭組織,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做好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及時向商務部、財政部報送申請材料,並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九)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省商務廳、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商務部年度工作檔案等,結合我省實際確定支持重點和內容,原則上於10月底前組織開展下一年度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各市、縣(市、區)商務、經信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認真組織項目申報,做好項目真實性等審核並按要求上報省商務廳、省經信廳。省級主管單位對所屬企業和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後,正式行文直接報送省商務廳、省經信廳。
省商務廳、省經信廳負責牽頭對報送材料進行合規性等審核,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和開展現場核查等。審核合格的項目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根據公示結果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十)專項資金下達程式。
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在收到財政部下達資金檔案20日內,將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報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應及時審核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在收到財政部下達資金檔案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將專項資金和績效目標分解下達,並同步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十一)各市、縣(市、區)商務、經信主管部門應當在符合本辦法及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組織用好專項資金。對於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資金,應當加強資金統籌使用,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年度支持重點。
(十二)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績效管理和監督
(十三)市縣商務部門、經信部門應根據下達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並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配合財政部浙江監管局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十四)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五)市縣商務、經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如發現資金申報、使用等存在問題應當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當及時上報。配合財政部浙江監管局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十六)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將收回相關資金,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十七)各級商務部門、經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四、附則
(十八)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信廳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十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企〔2014〕14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商務部門根據該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為此,省財政廳結合我省外經貿發展實際及資金分配使用情況,會同省商務廳、省經信廳共同起草了《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包含以下五個部分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一)總則。明確適用範圍、實施期限、使用和管理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和經信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其中特別明確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資金支持範圍和分配方式。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重點使用方向,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及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禁止列支範圍。
(三)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管理要求。明確需經商務部、財政部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申報審核流程,其他因素法下達我省的專項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管理要求及商務部門、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職責分工。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要求。明確商務部門、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在績效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要求及職責分工,獲得專項資金支持單位的財務管理要求,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措施。
(五)附則。明確《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省經信廳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適用範圍:財政部下達我省的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
適用對象:依據支持範圍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各類貿易產業集聚區、地區試點示範等。
四、檔案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浙江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浙財企〔2014〕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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