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規定,為健全完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省外經貿轉型升級和平衡發展,促進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開展外經貿各項業務活動的專項資金,業務活動內容主要包括:最佳化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
第三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實國家及我省對外開放和巨觀經濟政策,有利於穩定和拓展外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
(二)履行中國在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的義務,有利於建立互利共贏的國際經濟合作機制。
(三)堅持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有利於推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四)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有利於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最佳化配置、有序流動,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五)立足於我省外經貿發展目標任務及實際需求,有利於縮小外經貿發展區域差距,促進全省外經貿擴量提質增效。
第四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務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一)省商務廳負責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根據國家外經貿發展政策及全省外經貿發展需要,建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項目庫,對入庫項目進行審核和遴選;結合年度外經貿工作任務,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會同省財政廳做好外經貿專項資金政策宣傳及指導、項目的組織申報和評審工作;提出項目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信息及技術手段。
(二)省財政廳負責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工作。
根據財政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規定,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審核資金支持重點及項目資金支持方案,並依據預算國庫管理規定撥付資金,會同省商務廳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安排部署、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各市縣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受理所屬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並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及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2.負責申報資料的整理、匯總和上報,並做好統計及歸檔;
3.對下達本級的外經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使用效果進行跟蹤與檢查;
4.按照管理級次接受上級部門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其他委託事項。
第二章資金使用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兩種方式分配資金。
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的項目包括:支持區域外經貿協調發展,支持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和結構最佳化,支持繭絲綢產業發展,支持對外投資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除外)等。
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的項目包括: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和技術出口,鼓勵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
第七條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是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企業、單位,或通過競爭性談判、招標等開展約定業務的受託單位、合作單位等予以支持。
具體的支持標準及分配金額依據財政部下達的撥款檔案,予以確認。
第八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各地區均衡性、項目庫情況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相關因素權重,安排項目資金。
第九條對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的支持項目,在不突破預算總額控制的原則下,可採取資本投入、貸款貼息、事後獎補、保費補助、先預撥後清算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
(一)資本投入的支持標準:對確定的發展潛力大、預期效益好的重點支持外經貿投資項目,可給予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的比例支持。
(二)貸款貼息的支持標準:貼息率結合企業實際貸款額及當年資金預算規模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限額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規定期限(上年末或最近一期對應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外幣貸款貼息率按照不超過3%確定。
(三)事後獎補的支持標準:
1.補助方式:原則上按照不超過規定開支範圍內發生費用的50%比例給予支持,對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補助比例可提高到70%,重大有利於外經貿發展的項目可根據當年可用專項資金規模加大力度給予支持。培訓費等經費類補助項目也可採取定額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同一項目(按年度執行的業務補助類項目除外)只能享受一次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補助政策。
2.以獎代補方式:引導性項目,可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具體標準綜合各種因素後確定。對超標準及與工作任務無關的超範圍支出,不予支持。
第十條深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方式的改革。適度從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中統籌集中部分財力,積極探索運用基金投入、融資增信、信用保險、風險補償等市場化運作的有效方式,推動財政支持方式向“財融結合”、“有償使用”和“點對面支持”等轉變,放大專項資金效應,擴大專項資金受益面,帶動更多的金融資本和社會民間等資本投放到外經貿發展中,著力營造有利於我省外經貿又好又快發展的市場優勢。
第三章資金支持重點
第十一條中央項目法分配資金的支持重點,應依據中央制定印發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檔案確定。
第十二條中央因素法分配資金的支持重點,主要包括:
(一)促進區域外經貿協調發展。
1.支持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和東部產業轉移。對符合《山西省工業生產力布局和承接產業轉移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生產性內外資項目建設給予資助,對承接產業轉移地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以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
2.支持培育優勢、特色外向型經濟。對具有國際創新能力的生產企業(含加工貿易企業)產品出口研究開發項目和能力提升項目,對文化產品及服務和技術(含軟體)出口企業的創意和開發設計項目,給予支持。
3.支持最佳化貿易投資布局、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對積極開展外經貿活動的行政區域劃分的外經貿集中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類外經貿承接園區的市場行銷服務、供應鏈管理服務、國際孵化器、試驗檢測、融資增信等具有開放性和共享性的公共平台建設給予資助。
4.支持外經貿環境最佳化和對外開放水平擴大事項。對舉辦國際性展會、開展國際經貿交流合作、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及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貿易便利化、公平貿易環境建設和其他有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項目及活動,給予支持。
(二)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
1.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對為擴大拓展國際市場而參與的境外進出口商品或服務貿易展覽展銷會、境外投(議)標、經貿代表團出訪、境外市場考察、電子商務和企業團體培訓等活動給予補助。
2.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開展國際品牌建設。對為推動面向國際市場的自主品牌建設而進行的境外廣告(包括路牌、報刊、影視廣告等)和宣傳推介、出口產品認證(不含國家強制性認證)和商標註冊、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活動給予補助。
其中: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市場的拓展,以及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予以優先支持。
(三)推動外經貿轉型升級和結構最佳化。
支持國家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外貿綜合性基地、轉型升級示範專業基地、進口貿易促進示範區、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國際行銷網路(包括設立境外貿易中心、分銷中心、品牌推廣中心、售後服務中心和研究開發中心等)、內外貿商品結合市場、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提升外貿發展的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加強品牌、產品標準和設計能力建設。
(四)鼓勵開展對外投資合作。
1.支持境外投資。對優勢、特色和高新技術行業領域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合作,國際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投資合作,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投資合作,國際化行銷網路和人民幣計價結算的對外投資合作等有利於擴大我省對外開放的項目予以支持。
2.支持對外承包工程。對在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及有利於改善當地民生等領域開展的附加值高、影響力大、具有技術標準優勢的境外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工程項目予以支持。
3.支持對外勞務合作。對組織勞務人員赴境外工作開展的技能型和高端型勞務素質培訓活動、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營予以支持。
(五)支持繭絲綢產業發展。
對繭絲綢基礎性軟課題研究、蠶桑主要病蟲害防治、蠶桑資源綜合利用開發、絲綢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絲綢印染後整理技術升級、創新絲綢行銷模式等項目建設及活動,予以支持。
(六)經確定的其他及需支持的我省重大外經貿發展促進事項。
第十三條對展會、培訓、國際市場考察等事項,應嚴格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開支標準。不得用於開支基礎設施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包括場館修繕、改擴建、車輛、電腦及相關辦公設備等的購置;不得用於人員工資、獎勵及各種福利;不得用於組織各類文化、演出、娛樂、健身活動,不得列支超標準接待和宴請費用及其他與工作任務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規定事項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不得用於預算單位日常性的自身運轉工作經費。
第四章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五條每年根據本細則規定及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及預算安排等情況,分別由省財政廳提出年度資金使用管理要求、省商務廳提出年度資金支持方向及重點。
省財政廳在審核通過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後,以聯合發文方式會同省商務廳制定印發有關外經貿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檔案,明確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對已能明確的項目或相對固定的常規性項目,應採取“下評一年”的方式進行提前安排部署。
第十六條申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契約或合作協定已生效。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進行核准或備案,已開展相關業務。
(三)具備實施項目所必須的場所、人才、資金和管理能力及信譽,達到外經貿資金年度工作檔案中規定條件的資質及項目要求。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五)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六)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十七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根據有關外經貿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檔案,按隸屬關係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提出資金申請,並提供合法的項目申報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對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本細則及年度工作檔案要求進行審核。必要時,應對所報項目情況進行實地現場考察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審查。
根據職責分工要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對資金申請額度的審核,商務部門主要負責對企業資質條件及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項目建設進展效果等)的審核。
第十九條對審核通過的申請資料,應按照管理級次和規定程式,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聯合行文並逐級進行上報。在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聯合簽發的資金申請檔案中,應當有項目資金審核的詳細情況說明。
省級企業、單位可由主管部門或省直監管企業集團母公司進行審核確認後,直接報送省財政廳、商務廳。
第二十條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應將所有上報項目納入項目庫,實行統一的規範化動態管理。對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對符合中央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的申請資料,由省財政廳、商務廳按規定要求進行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的項目資金預算(或撥款檔案)後,應按預算管理級次及國庫管理規定下達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中央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的申請資料,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採取組織項目評審小組、聘請專業機構或委託等方式進行評審。
需要組織驗收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辦理驗收手續。實施項目的企業、單位,在承擔項目未通過驗收前,不得再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同一類型項目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在組織實施評審時,由省商務廳制定評審方案,確定評審標準、人員和規程。
對採取競爭性方式支持的項目評審,一般採取百分制,綜合項目先進性及效益性、資料要件完整性及齊備性、單位實施能力及財務狀況等進行打分。在確定項目評審小組成員構成時,應採取科學的專家選取方法,並應當至少有產業、技術、財務等三方面領域的專家人才。在實施評審時,堅持相關人員迴避制度和紀檢監查部門全程監督,以確保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和科學合理。
對按費用比例方式支持的項目審核,要明確支持的支出內容及範圍,使審核有據可依,其中:對於適合地方執行的項目,可按照簡政放權的原則,為減少環節提高效率避免工作重複,由各市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項目資金進行審核確定後上報備案。
第二十四條省商務廳在不突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總額內,擬定支持項目,並在相關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
省商務廳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提出具體項目資金支持方案,在省財政廳依據預算管理規定進行審核後,由省商務廳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省財政廳依據預算國庫管理規定下達撥付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財政資金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材料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核查,按時向財政、商務部門報送相關信息統計資料,按要求做好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並將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績效、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及時上報主管財政和商務部門。
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建立嚴格的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及績效評價制度。強化對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及申請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監督管理,強化對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全程檢查和追蹤問效,確保項目及申請資料真實有效。並按照要求,對本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形成總結報告,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開展實施效果績效評價。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按要求,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總結報告,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項目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視情節輕重,停止撥付或部分(全部)收回資金、限期歸還已撥付的資金、撤銷項目計畫、一定期限內暫停再次申請資金資格:
(一)項目的組織實施不力,執行情況與項目目標差距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二)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對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相關報表、項目資金執行情況及效益評價分析報告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2014年12月10日起實施。《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於上報〈山西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報告》(晉財企〔2008〕237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於調整完善〈山西省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晉財企〔2009〕77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山西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1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