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於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關於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商務部
  • 成文日期:2015年6月19日
  • 發文字號:財行[2015]216號
  • 屬性:部門規章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2015年工作部署,推動外貿和“走出去”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規定,結合當前外經貿重點工作任務,財政部、商務部制訂發布《關於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檔案全文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2015年工作部署,推動外貿和“走出去”提質增效,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6號,以下簡稱《資金辦法》)規定,結合當前外經貿重點工作任務,對2015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一)支持外經貿協調發展和結構調整。
1.支持區域外經貿協調發展。鼓勵各地區按照國家有關發展戰略、規劃並結合當地實際,最佳化貿易投資布局,完善各類公共服務,培育優勢、特色外向型經濟,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舉辦國際性展會等,向欠發達區域、邊境地區重點傾斜。
2.鼓勵各地區對2014年進出口額低於6500萬美元的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業培訓,外貿軟體雲服務等信息化建設,國際市場考察、宣傳、推介及展覽,境外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及資質認證,境外投(議)標等。
3.支持外貿轉型升級,最佳化外貿結構。促進外貿產品創新、研發設計、品牌培育、標準制訂,推動建立國際行銷和服務網路,建設外貿信息調查服務體系,提升各類綜合配套服務功能及貿易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創新發展,產品質量提升,培育競爭新優勢。
4.促進繭絲綢產業最佳化結構和國際化發展。按照《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促進繭絲綢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商運發〔2013〕358號)、《商務部關於印發〈繭絲綢行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商運發〔2011〕411號)規定,支持蠶桑主要病蟲害防治、新產品研發和產業化套用、絲綢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絲綢印染後整理加工升級、絲綢品牌建設與市場開拓、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等。
(二)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支持我國境內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邊境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目錄》中的技術。
(三)鼓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和技術出口。
1.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指我國境內企業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契約,向境外客戶提供國際(離岸)外包服務並從境外取得收入的業務活動(業務範圍詳見附屬檔案)。重點支持:示範城市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品牌建設,提升研發創新水平,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和研發中心;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開展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2.技術出口。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貿易、投資或經濟技術合作方式向境外實施的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技術轉移,以及技術轉讓或許可契約項下提供的技術服務。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所列的出口技術。重點支持具有國際競爭力、成熟的產業化技術出口及技術服務出口。
(四)引導有序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1.支持對外投資合作重點項目。鼓勵根據國家有關重點規劃,圍繞鐵路、電力、通信、工程機械、航空航天、鋼鐵、有色金屬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產線、汽車、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優勢產業,以及農業、林業等國家重點規劃的領域,開展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合作。具體包括:
(1)境外投資。指我國境內企業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2)對外承包工程。指我國境內企業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建造、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2.支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關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商務部、財政部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予以支持。
3.支持改善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指我國境內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地區為境外的企業或者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關於印送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台建設試行辦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號)規定,支持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強化信息諮詢、素質培訓、權益保障、規範引導等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輻射面。
4.其他納入國家有關重點投資合作規劃項目。
二、資金分配及申請
(一)資金分配方式。
圍繞以上支持重點,分別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中:
1.外經貿協調發展和結構調整事項、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和技術出口事項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2.鼓勵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事項,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3.對外投資合作重點項目,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項目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對外勞務合作公共服務事項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資金申請。
1.為加強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和項目的全面、實時、動態監管,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啟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網路管理系統的通知》(商辦財函〔2014〕593號)要求,2015年,網路系統正式運行。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資金申請,在網路系統上按要求填報申請材料,同時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紙質申請材料(進出口額低於6500萬美元的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事項仍由各地企業通過網址填報申請)。
2.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鼓勵進口及境外經貿合作區項目,由有關中央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紙質申請材料於2015年9月30日前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未按規定時間送達的,不予受理。商務部、財政部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將審核合格項目作為2016年安排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依據,並將審核合格項目通知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
3.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其中部分資金已於2014年提前下達)。請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根據《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資金使用細則,於2015年8月31日前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同時,按照屬地原則組織開展資金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等工作,並填報網路系統。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關中央部門(機構)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安排使用資金,認真組織好所屬企業、單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資金申報及審核等工作,並做好政策宣傳及指導,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規定。
(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對各省級財政部門尚未撥付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結餘資金,按程式上繳中央財政。對各省級財政部門2013年結餘資金,財政部在下達2015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時予以扣減。對各省級財政部門尚未撥付的2014年結餘資金,可在不改變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內,調整最佳化內部支持重點,於2015年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的要求,圍繞國家外經貿發展總體部署並結合本地區發展規劃,認真梳理2016-2018年本地區外經貿發展重點項目及支出計畫,於2015年10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商務部。以上材料將作為以後年度向各地區分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四)各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的要求,對本地區制定出台的支持外經貿發展的資金政策檔案進行梳理,及時修訂不合規的檔案,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資金辦法》規定執行,特殊事項另行通知。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最佳化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範有效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實國家對外開放和巨觀經濟政策,有利於穩定和拓展外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
(二)履行中國在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的義務,有利於建立互利共贏的國際經濟合作機制。
(三)堅持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有利於推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四)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促進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有利於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有序流動、最佳化配置。
第四條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和商務部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制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商務部根據外經貿事業發展需要,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三)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方案並撥付資金,會同商務部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機構)或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條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發達地區等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
(二)促進最佳化貿易結構,發展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四)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
(五)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最佳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
(六)其他有利於促進我國外經貿發展事項。
第七條 對於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子項,分別採取以下方式分配資金:
(一)本辦法第六條(一)所規定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本辦法第六條(二)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技術出口等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關公共服務)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中央企業和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四)本辦法第六條(四)所規定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五)本辦法第六條(五)、(六)所規定使用方向,對中央企業和單位承擔事項及處於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採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第八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各地區均衡性因素、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項目庫、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欠發達地區傾斜因素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相關因素權重,進行測算及安排資金。
第九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採取貸款貼息、保費補助、資本投入、事後獎補、先預撥後清算等方式,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單位,或通過競爭性談判、招標等開展約定業務的受託單位、合作單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十條 財政部、商務部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檔案,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註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契約或合作協定已生效。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准或備案。
(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方向,已開展相關業務。
(四)自2015年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六)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十二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按規定程式通過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企業、單位由集團公司匯總後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條件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核和下達:
(一)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檔案明確的時間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二)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對審核合格項目,通過網際網路等媒介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並提出資金支持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對經公示無異議項目審核撥付資金。
(三)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應當符合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有關規定,並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分解細化到具體企業、單位和具體項目,直接上劃列入中央本級當年預算。
(四)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資金(或撥款檔案)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實施企業、單位。
第十四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式下達:
(一)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後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
(二)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及年度工作檔案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單位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不得採取因素法將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分配至下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除特殊規定事項外不能用於中央部門自身工作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按照財政部和商務部的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形成總結報告,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商務部對各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並對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相關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114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18號)、《商務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財發〔2008〕211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87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進口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42號)及《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3〕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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