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海南省
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外經貿業務發展,做好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做好保持外貿穩定增長有關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財企[2009]126號)及國家和省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我省企業開拓新興市場、建設境外行銷網路、促進出口結構調整等外經貿業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WTO(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及我國對外承諾;
(二)符合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有關要求;
(三)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
(四)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負責管理。
省商務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評審並確定專項資金使用計畫。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撥付專項資金,會同省商務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扶持範圍和標準
第一節 開拓新興市場
第五條 扶持範圍
專項資金支持在我省註冊的出口企業、中介組織和政府商務部門經批准到新興市場(含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舉辦或參加展覽、推介會及其他經貿活動的有關費用(包括往返交通費、攤位費、布展費、展品運輸費、境外廣告宣傳費用等)。
第六條 扶持標準
企業和中介組織到新興市場舉辦或參加的展覽和舉辦貿易促銷活動,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費用總額的70%。政府商務部門到新興市場(含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舉辦境外展會或參加展覽的費用給予不超過80%的支持。特殊情況,經省政府批准,可全額補助。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申請開拓新興市場的企業必須和項目單位一致;
(二)申請單位須提供《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複印件(政府商務部門組團除外);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誠信經營,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第八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開拓新興市場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三)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公司章程、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開拓新興市場可行性工作方案;
(五)相關費用支出財務憑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六)項目相關證書、契約及參展通知等複印件;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節 建設境外行銷網路
第九條 扶持範圍
支持我省有條件、有實力並已開展相關工作的出口企業建設和完善境外行銷及售後服務網路,開展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質量認證、品牌培育活動。
第十條 扶持標準
對出口企業在境外設立行銷機構本年度發生的辦公用房租金、倉庫租金,特別對自設專賣店、以自有品牌銷售產品的企業對外支付的租金和裝修費用;對企業為在境外建立售後服務網路租用的倉庫和辦公用房的租金和當地運輸費;對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售後服務網路信息管理系統軟體開發或購置費用等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70%,單個企業支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符合範圍開展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質量認證、品牌培育活動的費用給予適當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費用總額的70%,單個項目支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一)申請建設境外行銷網路的企業必須和項目單位一致;
(二)必須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誠信經營,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沒有稅收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開拓建設境外行銷網路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境外行銷及售後服務網路可行性計畫工作方案(申請境外行銷及售後服務網路補貼的提供);
(四)項目單位與境外簽訂的有關協定;
(五)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進出口經營備案登記表等複印件(加蓋公章);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七)建立境外行銷網路和開展商標註冊、專利申請、質量認證、品牌培育活動實際財務支出憑發票複印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 出口結構調整
第十三條 扶持範圍
(一)支持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指行業組織(含事業單位)、縣級以上技術園區(開發區)建立和完善公共技術研發平台、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國際孵化器平台、人員培訓平台、技術標準制定和認證中心、試驗檢測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的服務對象為出口型或有出口潛力的企業。
(二)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出口重點機電和高新技術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指企業通過產、學、研相結合,或通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在行業內進行關鍵和核心技術的研發,公共性技術研發項目的產品要有出口業績或有出口前景。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實施完成並已經有關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驗收的項目。
(三)支持農輕紡行業出口公共服務平台和出口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包括:海南優勢農產品網站建設、網路推廣、廣告及宣傳資料製作、各種出口認證、業務培訓、農產品國際組織入會費、專業設備購置、新產品研發、專利申請及建立水產品第三方實驗室等。
第十四條 扶持標準
(一)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公共服務平台,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7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200萬。
(二)國家鼓勵發展的出口重點機電和高新技術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和企業技術改造,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7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三)支持農輕紡行業出口公共服務平台和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對農產品出口企業按照良好農業規範(GAP)、危害分析和關鍵點控制(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及相關要求(含各種出口認證、專業設備購置、建立水產品第三方實驗技術改造等)等,給予投資額70%以內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業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與項目單位一致;
(二)必須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 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業公共服務平台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高新技術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進出口經營備案登記表、驗資報告複印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產品需求分析和投資的必要性,投資的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構成,項目實施進展計畫,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其中:資金來源說明和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
(六)資金項目相關費用支出財務憑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七)項目相關證書、契約等複印件;
(八)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與項目單位一致;
(二)必須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
(三)必須有研究開發能力的單位和科研部門;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出口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研發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進出口經營備案登記表、驗資報告複印件;
(四)研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該產品各項先進技術指標和解決的技術核心問題,新技術新產品投放市場產生的經濟效益分析;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項目相關證書、契約等複印件;
(七)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農輕紡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請農輕紡資金的企業必須和項目單位一致;
(二)必須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誠信經營,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沒有稅收違規行為,沒有欠交稅款行為;
(五)企業正常發放職工工資,按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農輕紡資金項目申報材料
(一)申報出口結構調整的申請報告;
(二)海南省保持外貿穩定增長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進出口經營備案登記表、驗資報告複印件;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單位基本情況,產品需求分析和投資的必要性,投資的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資金構成,項目實施進展計畫,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其中:資金來源說明和固定資產投資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設備表從可行性報告中單獨複製;
(五)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對項目已批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包括國土、環境和規劃部門有關書面意見);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土地、設備租賃承包經營契約及支付承包金憑證複印件;
(八)資金項目相關費用支出財務憑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九)項目相關證書、契約等複印件;
(十)與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要求
全省外貿進出口企業符合以上專項資金使用條件的單位,均可以申報。
(一)申報的項目未享受財政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優先安排。
(二)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非實質性改變的企業,視為原企業。
第二十二條 已獲得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報審批程式
企業必須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年度項目申報工作通知,通過安裝數據申報系統(企業端)光碟進行網上項目申報,並將有關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分別報送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各一份,企業留存一份。
申報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複印的材料(含票據)一律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四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並對評審通過的項目省商務廳擬定項目資金計畫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省商務廳對擬定的項目資金計畫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滿後,若未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下達項目資金計畫,並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計畫確定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單位撥款申請,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同時將撥款檔案抄送省商務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收到資金後,屬於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當期收益處理;屬於投資補助的,計入資本公積,歸全體股東享有。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共同建立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對專項資金進行檢查,年度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主要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資金帶動當地和社會投資情況和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八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須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包括納稅情況、解決社會就業情況)及帶動我省地方和社會投入,幫助企業應對危機等情況。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專項資金的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情況、帶動我省地方和社會投入情況、幫助企業應對危機等情況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第二十九條 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列出1%作為管理經費,專項用於專項資金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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