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月,為了規範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完善專項管理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科技合作專項特點,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情況,辦法內容,

發布情況

關於印發《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和《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規範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完善專項管理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科技合作專項特點,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1月11日

辦法內容

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計畫體系最佳化改革方案》等檔案精神,規範海南省科技合作專項(以下簡稱“專項”)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包括科研機構引進培育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專項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及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布局,有效聚集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重點支持科研機構引進培育扶持項目、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項目、國際科技合作人才及交流項目等科技合作項目,為進一步提升我省開放創新水平和國際影響力、培養國際科技合作人才服務。
第三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專項的牽頭組織部門,負責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加強對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承擔)單位、申請(承擔)者的分類指導;協調解決項目管理中的其他相關事項。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組織開展對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專項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專項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專項支持的各類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另行制定。
第二章 專項支持範圍
第五條 專項重點支持:
(一)科研機構引進培育扶持項目。主要用於引進國內外知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來瓊設立科技類機構及培育扶持我省科研機構發展。
(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主要支持科研技術開發和交流,不支持產業化項目和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範圍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支持範圍主要包括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項目、國際科技合作人才與交流項目等。
1.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以下簡稱“研發類項目”)。主要支持在瓊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與國(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合作。合作雙方聚焦我省重點發展產業和重點領域的核心關鍵技術、先進適用技術、產業共性技術,針對同一科研目標與任務進行聯合研發、技術示範、技術轉移,推動我省深入參與全球創新治理。
2.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項目(以下簡稱“基地類項目”)。主要用於支持園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各類創新載體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條件和能力建設,結合各自特色、優勢或技術需求,持續性開展國際聯合研究、國際技術轉移、國際科技合作資源共享及服務、引才引智等工作,布局構建多層次國際科技合作體系,開展“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擴大科技對外影響力。
3.國際科技合作人才與交流項目(以下簡稱“人才與交流類項目”),主要分為外國專家項目、活動與人員交流等項目。外國專家項目是指根據我省需要設立,資助外國專家來瓊開展科研、技術諮詢、產品研發、學科建設、學術交流、成果轉化、管理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活動與人員交流類項目是指在我省舉辦的各類國際科技交流會、洽談會和論壇等活動項目。
第六條 結合海南自貿港建設及我省重點發展的產業,省科技廳可根據科技合作的實際需要對專項支持的範圍、項目等進行新增或調整;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對需要支持的科技合作事項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專項管理
第七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創新規劃,結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圍繞科技合作發展需求,適時發布專項各項目申報通知。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項目支持方向和範圍、資助方式、實施年限、資助額度等內容,並對申報單位的資質等有關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第八條 科研機構引進培育扶持項目、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項目和國際科技合作人才與交流項目在申報時,需結合國家和我省的科技發展戰略安全和外交安全,按規定程式在相關部門進行報備。
第九條 科研機構引進培育扶持項目管理
(一)省科技廳或委託科技項目評審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申報、論證評審、發文公示等工作。
(二)引進的國內外科研機構應具有國內或國際領先的研發水平;扶持的我省科研機構應已具備較好的科研成效。
(三)科研機構應擁有固定的研發場所、先進的儀器設備,以及其它必需的研發條件。
(四)科研機構需提交詳細建設方案;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建設方案和支持額度進行綜合評審和論證,提出支持意見。
(五)省科技廳經行政決策確定擬支持的科研機構。
第十條 研發類項目管理
(一)研發類項目一般採取公開競爭的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省科技廳負責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立項公布,以及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等;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評審立項、過程管理與項目驗收等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二)申報單位一般應為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中央在瓊企事業單位;項目主要合作單位應為國(境)外的科技創新主體。允許在省內註冊的外資企業或機構作為項目申報單位承擔除涉及國家安全以外的研發類項目。
允許港澳台科研單位牽頭申報研發類項目,主要合作單位須為省內科技創新主體;
探索國外科研單位與省內科技創新主體聯合牽頭申報除涉及國家安全以外的研發類項目。
(三)申報項目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確保足夠時間投入項目研究。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承諾上報材料和數據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鼓勵受聘於省內單位的外國高層次人才擔任項目負責人。
(四)研發類項目實行評審立項、過程管理與項目驗收三個環節分置的項目管理機制。
探索全球協同創新項目的國際化評審。
(五)研發類項目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有項目負責人變更、依託單位及合作單位調整、退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申請調整。
(六)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註“海南省科技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註:“Hainan Provi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標註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十一條 基地類項目管理
(一)省科技廳負責基地的認定和管理;海南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簡稱“省國合基地”)依託單位是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
(二)省國合基地申報單位一般應為在海南省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單位(含中央駐瓊單位),具備獨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的條件、能力和經驗,從事我省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戰略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在承擔國際科技合作任務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範作用。建立常態化引才引智機制,引進本行業(專業)外國人才智力,培育引才引智成果,在開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能夠發揮重要示範引領作用。
(三)申報單位應當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報送基地項目申報書及實施方案,詳細說明申報單位在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引才引智方面現有基礎與優勢,基地在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引才引智等方面發展思路、目標規劃、運行機制與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採取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基地認定工作。根據省國合基地建設工作總體安排,堅持公平公正,對國際科技合作基礎好、目標明確、有突出意義和示範作用的基地擇優認定扶持,經省科技廳行政決策,確定擬認定基地名單,並在省科技廳官網進行公示。
(五)基地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有目標及實施方案變更、負責人變更、依託單位及合作單位調整、退出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申請調整。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基地在國際聯合研發、國際技術轉移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基地實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制度,並實施動態管理,優勝劣汰。按基地類別確立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日常運行與管理等內容。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基地進行年度考核或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人才與交流類項目管理
(一)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承擔外國專家項目及經費的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審核工作。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託協定等,開展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具體項目和經費開展評審和審核。
(二)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按照立項原則和資助標準,研究確定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發布立項通知,並將項目通知、執行要求和經費預算下達至項目承擔單位。
(三)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承擔活動與人員交流項目的專項評審和審核工作,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專項審核意見,按照立項原則和資助標準研究確定擬補助項目和補助金額。
(四)項目單位關於項目的總結報告、績效情況以及科研誠信情況等將作為新申報項目立項和經費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經費支持方式和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資金主要採取前補助和後補助支持方式,根據專項各項目類型和特點確定具體支持方式,在各項目具體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同一項目不得同時申報多項省級財政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將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對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等違規使用行為。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用於本項目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影響執行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接受專項主管部門的指導、檢查、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十六條 科研機構引進培育項目經費管理
(一)對於國家在海南設立的整建制科研機構,項目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國內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學在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項目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助年限為3-5年,分年度撥付。
(二)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持研發機構設備採購、項目研發、人才引進、成果轉化、科研條件建設、機構運營等。
(三)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實施進行綜合評價,實施動態管理。
(四)具體支持方式、資助金額、撥付方式等根據項目類型和特點,在項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研發類項目經費管理
(一)項目資助年限為2-3年,單個項目資助經費不超過100萬元。
(二)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支持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技術轉移轉化等科研項目。
(三)項目經費具體支持方式根據項目類型和特點,在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
(四)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省財政資金資助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套,具體比例在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五)項目經費允許跨境撥付使用,項目牽頭單位對跨境撥付經費的使用和成果績效負直接責任。
(六)預算經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時同時開展預算評審。
第十八條 基地類項目經費管理
(一)項目經費主要用於項目單位搭建服務平台、建設和維護信息網路、購置平台運行有關設備、技術創新與轉化、標準研製及專利申請,引才引智服務團隊建設、活動服務保障(政策諮詢、創新創業指導、人才培訓、招聘、小論壇等)、示範宣傳以及其他科技服務、引才引智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項目經費主要以後補助方式進行資助。省科技廳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省科技廳或委託專業機構對基地的整體運行狀況和職能作用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年度考核或評估結果分檔給予經費支持。
(三)對於年度考核“優秀”的基地類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資金;對於年度考核“良好”的基地類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人才與交流類項目經費管理
(一)外國專家項目經費主要用於項目單位聘請國際人才來華工作、開展合作研究、項目成果示範與推廣、講學交流等活動中,外國專家交通費、專家工薪、專家諮詢費(講課費)、專家補貼、專家生活費及其他費用;
活動與人員交流項目經費主要用於舉辦各類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會、洽談會、推介會和論壇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活動中涉及的外國專家學者來我省從事交流合作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費等相關費用。
(二)項目經費主要以後補助方式進行資助。申報流程及資助標準等具體細則由省科技廳另行制定。
(三)對於外國專家項目,項目單位依據細則申報項目,提出聘專需求和經費申請,對經評審立項的外國專家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對於活動與人員交流項目,根據活動績效擇優進行資助,對重點活動給予實際支出50%、最高50萬元的補助;對一般活動給予實際支出50%、最高20萬元的補助。每個單位每年最多申報2個活動資助,且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批准的經費預算內,按規定的開支範圍和資助標準執行人才與交流類項目。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項目單位在執行中超出預算的部分自行支付。項目單位對項目的組織申報、經費使用和成果績效負直接責任。
(五)省科技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適時開展績效評估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項目經費申報、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人才與交流類項目按規定報省委人才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專項及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複。
第二十一條 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專項管理責任,動態監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省科技、財政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採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強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或存在違規違紀,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並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安排專項經費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建立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定期溝通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在項目實施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預定目標的,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予以免責。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參與科技活動的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評審專家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並加強對信用結果的套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原《海南省重點研發計畫科技合作方向項目和經費管理細則》(瓊科〔2018〕17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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