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9月7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2010年9月16日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海府辦〔2010〕30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經費支持的對象、方向和方式,經費開支範圍,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執行,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附則6章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
  • 檔案號:海府辦〔2010〕306號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經費支持的對象、方向和方式,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執行,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府辦〔2010〕30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7日十四屆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海口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規範和加強科技經費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以下簡稱“套用技術研發經費”)是指市級財政為支持科技創新與發展,加強科技與經濟結合,發揮科技的支撐和引領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經費。該專項經費是實施市科技計畫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並根據財力逐年增加;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使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注重實效與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年度套用技術研發經費預算建議;組織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和評審及實施;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項目年度經費計畫;對實施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提出年度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總預算;按年度項目計畫撥付套用技術研發經費;對經費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項目驗收工作。

第二章 經費支持的對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支持對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優先支持具有較強自主研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和較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
第六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新產品研發與試製。主要支持以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重大關鍵性技術的突破、高新技術的套用,為產業結構調整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及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提供技術支撐的研究開發活動,以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試製活動或產品重大改進活動。
(二)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主要支持對具有較大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為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和產業化提供技術支撐的活動。
(三)科技成果推廣與產業化示範。主要支持重大、共性的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大面積(大範圍)套用並形成規模效益的活動,顯效性好的成熟新技術(新產品)的示範性規模生產活動。
(四)科技創新能力與條件建設。主要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示範基地、科研基礎條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務平台與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七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擇優支持科技項目。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八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經費、計畫管理費和其他專項經費。
第九條 項目經費是指組織實施科技項目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相關的各項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會議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
(一)人員費是指直接參加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及外聘人員費用。列入預算的人員要與科技項目任務契約書中參加的人員一致。其中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任務契約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列示,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複列支。
(二)設備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製費。
(三)能源材料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會議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項目諮詢會、論證會、評審會、驗收會等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六)差旅費是指在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的調研考察、現場測試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相關費是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如項目專利申請、學術論文撰寫發表、查閱與項目有關的學術資料發生的費用等)。
第十條 計畫管理費是科技計畫項目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項目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項目評審或評估、項目管理的公示公告、招標、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科技合作、調研和交流、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按市財政部門所撥項目經費總額的3%比例提取,由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使用。
第十一條 其他專項經費,是指根據科技事業發展需要,連續開展科技專項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其他專項經費的支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章 項目的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年初確定的科技工作重點和支持方向,制定和發布當年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組織並指導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做好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科技項目時,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報項目預算,並提供真實、完整的項目材料。項目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經費來源預算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在聽取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經費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審核,編制年度套用技術研發經費項目計畫上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實行契約管理,經批准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契約書,項目資助經費按契約書確定的金額撥付和使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任務契約書約定落實項目自籌經費,並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規定編制財務報告及財產清單,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歸還,剩餘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和項目契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計畫項目任務契約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計畫項目任務契約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指標進行項目驗收。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包括項目經費財務決算報告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
第二十三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經費,用於補助項目完成單位的技術研發支出。計畫管理費年度結餘,納入下一年度預算計畫,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 套用技術研發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對科技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跟蹤檢查,並逐步建立科技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審查及科技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研發經費的單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繳經費、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的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海府〔1999〕59號)及《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對市科技三項經費支持項目管理的通知》(海府辦〔2003〕16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