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確保科技項目的順利完成,促進海南省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項目包括:防震減災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科技服務、科技諮詢等。
第三條 科學技術處是海南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科技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驗收、成果獎勵及推廣等工作。
第四條 發展財務處負責海南省地震局自籌科研資金的下達、固定資產管理。協調處理項目經費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提供財務信息等工作。財務室負責科技經費支出審核,經費預算、決算審核。
第五條 紀檢監察審計處負責科技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部門)應將所承擔的科技項目列入本單位(部門)工作計畫,提供保障條件,保證項目實施。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科技項目的預算編制、經費使用、計畫制定、實施、提交結題報告。
第二章 科技項目分類
第八條 根據科技任務的不同來源,科技項目分為:
(一)A類項目:指來自中國地震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及有關部委的科技項目;
(二)B類項目:指來自海南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及其它廳局的科技項目;
(三)C類項目:指海南省地震局承擔的由相關單位委託或共同合作研究的科技項目;
(四)D類項目:指按一定程式評審,並由海南省地震局科技專項經費資助的項目;
(五)E類項目:指各單位(部門)自籌經費並經海南省地震局登記備案的科技項目。
第三章 科技項目立項
第九條 凡納入海南省地震局管理的科技項目均需在科學技術處登記,列入年度科技任務。
第十條 A、B、C類項目憑項目立項申請書及上級部門有關批准檔案、項目任務書或項目契約等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D類項目憑項目申請書及有關批准檔案立項。
第十二條 E類項目必須到科學技術處登記備案,凡不登記的項目不予承認其科技成果。
第十三條 各單位、各部門於每年第四季度總結當年科技任務完成情況並進行下一年度的科技計畫選題。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實際主持和從事科技項目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每位項目負責人在研的同類項目總數不超過二項。
第十五條 申請D類項目一般需提交申請書、單位(部門)推薦、科學技術處形式審查、發展財務處預算審核、項目申請者匯報、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公示、領導審定、下達立項通知等基本程式。
第十六條 D類項目申請者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需對項目的意義、研究目標、內容及項目組所具備的研究條件等方面進行審查,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處對申請的D類科技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初審合格後組織科技委員會(或相關專家)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年度支持的重點研究方向;
(二)申請單位或申請者是否具有承擔該項目的基本條件;
(三)申請者以往項目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D類項目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思路的科學性、技術途徑的可行性、預期成果的實現及推廣套用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
(二)項目考核目標和技術指標的合理性與先進性;
(三)項目負責人是否能夠勝任,計畫進度和人員安排是否合理;
(四)項目預算經費是否合理。
第十九條 D類項目的立項評審必須落實專家迴避原則,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結論按照同意資助、修改後可資助、不予資助三個層次,需修改和不予資助的項目需形成具體意見。
第二十條D類項目的立項由科學技術處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海南省地震局當年科技專項經費情況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年度科技項目及經費資助額度,報領導審批後下達立項通知。
在接到項目批准資助通知後,項目負責人按規定編寫項目任務書,經本單位審核後報科學技術處。
第四章 科技項目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具體實施,支配項目經費,每年12月30日前將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論文、圖紙、實驗報告等)報科學技術處。項目負責人保證項目按計畫進行並達到預期目標,沒有按計畫完成任務的負責人,如無正當理由,一般不得申請新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使用嚴格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嚴禁違規行為。項目負責人及相關部門配合紀檢監察審計處做好項目的跟蹤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處加強對科技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了解科技項目的進展和存在的問題,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應嚴格按計畫進度實施,科學技術處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計畫進行不定期檢查或組織階段性驗收。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科技任務的嚴肅性和相對穩定性,科技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非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動,若確因客觀原因(如任務變化或發現不符合客觀規律等)需調整研究內容或計畫進度時,項目負責人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變更理由及調整後的內容和進度,原則上項目最終目標和所提供的成果不能變更。對提出需要調整的項目須由項目所在部門審查,A、B、C類項目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調整。D類項目計畫變更須經所在部門與科學技術處共同審查報主管局長批准後方可調整。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更換,由於特殊原因確有必要更換者,必須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原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徵得所在部門和科學技術處同意後,方可與新任項目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科技項目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A、B、C類項目,科學技術處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驗收,D、E類項目由科學技術處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D、E類項目驗收需由項目負責人向科學技術處提交驗收申請,提供科技成果歸檔證明,並提交研究結題報告,由科學技術處組織有關專家會議驗收。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處組織驗收專家必須落實迴避原則,堅持驗收標準,嚴防學術造假。驗收意見採取無記名投票形式,根據項目完成質量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三十條 會議驗收一般需經過項目負責人匯報、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公示、領導審定、下達驗收結果等基本程式。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研究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項目的預期目標和技術指標的實現;
(三)經費使用情況和社會經濟效益。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處結合驗收工作情況,逐步建立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今後項目立項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學術水平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的科技項目,在項目驗收、登記一年後可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申請材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整理、提供,經科學技術處審核後提交評審。
第三十四條 科技成果及資料的密級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科學技術處審定,實行集中管理的原則,具體按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科技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在推廣套用時應標註項目資助字樣,已辦理登記和歸檔手續的科技成果,可作為晉級、評職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由項目經費投資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歸海南省地震局所有,海南省地震局有權根據需要調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不按時歸檔或重要資料不齊全,或有意隱匿資料拒不歸檔的,科學技術處不受理項目驗收,不受理成果鑑定,不能申報相應的成果獎勵,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科技工作獎懲
第三十八條 獎勵條例
(一)科技任務完成出色,獲得優秀評價的項目組在次年參加科技活動時給予優先支持。
(二)凡在SCI(《科學引文索引》)上發表的文章,第一作者獎勵2000元;凡在EI(《工程索引》)上發表的文章,第一作者獎勵1000元;凡在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文章,第一作者獎勵500元。
(三)科技項目取得的成果可根據《海南省地震局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申報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處擇優推薦參加有關獎勵的評選。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在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將符合獎勵條件的科技成果原件及複印件報科學技術處登記。
第四十條 懲罰條例
(一)項目執行中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不能按時完成,項目負責人應在預期完成時間半年前向科技處提出書面報告,特殊情況可在三個月前報告,提出存在的問題及準備採取的解決措施。如不按期報告的拖期項目,將視拖期情況進行處罰:
1.對A、B類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D類項目如拖期十三個月,項目將被無條件撤消,項目負責人在以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局科研基金。
3.C類項目在與委託方簽定契約或協定後,項目組應嚴格履行契約。在科技活動中若發生契約糾紛,屬我方履行契約義務中出現的問題由項目組負責,賠償等一切費用由項目組主要責任者承擔。
(二)以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成果而取得各類科技獎勵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獎勵資格,追回獎勵證書及獎金,同時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三)在各種刊物上發表的論文侵犯他人專利及智慧財產權者,由侵權者承擔相應的賠償和法律責任。
(四)未經局同意私自轉讓科技成果者,一經查出即通報批評,收繳全部非法所得,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及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地震局科研管理辦法》(瓊震發[2009]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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